本文主要是介绍道德物化:技术伦理的新思路,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月19日第890期
要理解“道德物化”的具体含义,先来看三个具体的例子。其一,现在大街上经常会见到“减速阀”这种交通辅助设施,其作用是降低机动车在通过行人较多的路段时的车速达到保护行人的目的。为此,法国人给它起了一个形象的名字,叫“躺着的警察”。其二,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机场的男洗手间里,设计师在小便池里雕刻有一只栩栩如生的小苍蝇,这降低了男性在小便时尿液的飞溅率,于是厕所的环境比以前好了许多。其三,在大型超市门口,一些人使用购物车后由于随意停放使得超市门口环境凌乱不堪。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设计师设计出需要投币方能使用的购物车,用完以后将购物车物归原位,放入的硬币会自动还给顾客,这种新型的手推车造就了井然有序的购物环境。这些例子都是“道德物化”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
把道德规范“写入”技术物之中
“道德物化”是现代技术伦理发挥作用的一种新思路,即通过恰当的技术设计,将道德理念“嵌入”技术人工物的功能之中,使技术人工物在使用的过程中对人的决策和行为产生道德意义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借用法国学者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术语来解释,“道德物化”就是把道德规范“写入”技术物之中,形成一种引导人的行动的“脚本”,像电影脚本对演员的行为具有规定作用一样,技术人工物的“脚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导演”现实生活舞台上的人们的行为。荷兰技术哲学家维贝克认为,如果伦理学是关于人如何行动、如何生活的研究,那么设计应该被视为伦理学的一种物化形式,设计师是在 “以另外一种方式在做伦理学”。
“道德物化”思想是荷兰学者阿特胡斯首先提出的,后经维贝克的发展和深化,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维贝克为“道德物化”建立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即“技术中介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技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扮演着中介调节的作用,它既能影响世界呈现于人的方式,也能影响人呈现于世界的方式。在技术的居间调节之下,人的主观性和世界的客观性都得到了重新塑造。因此,可以利用技术的这种属性有意地“嵌入”一定的伦理因素,来影响人们的决策和行为。“道德物化”思想在当今的工业设计领域和社会领域已经得到了认可和回应,比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福戈倡导的“劝导技术”设计、华盛顿大学教授弗里德曼开展的“价值敏感性设计”研究,都与“道德物化”思想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挑战当代人本主义伦理学
从伦理学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道德物化”思想进一步拓展了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范围。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是一个重“人”而轻“物”的伦理学体系。然而,这种人本主义的伦理学在当代社会中面临着挑战。第一,它忽视了“自然物”在伦理意义上的存在。由于缺乏对“自然物”的伦理观照,导致人类对自然的肆意掠夺,造成当今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第二,它忽视了“人工物”的存在。这种伦理学只重视对人进行道德教育,来发挥道德的规范功能,而忽视了技术人工物在规范人类行为上的能动作用,即通过设计出具有伦理导向功能的技术人工物,同样也可以起到规范人类行为的效果。
“物”的发现同时也给伦理学带来了难题和挑战:如何在伦理学中给予“物”一个恰当的伦理角色和地位?人和“物”的相处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范?环境伦理学已就“自然物”的伦理地位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答案。而“人工物”的伦理地位问题,至今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目前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人工物是否具有道德能动性”的问题,大致有三种基本立场:一是反对人工物具有道德能动性,其主要代表是坚持“技术工具论”的学者,他们认为技术仅仅是工具而已,本身不具有伦理属性,其好坏取决于使用的方式;二是肯定人工物具有道德能动性,其主要代表是机器伦理的研究者,他们认为,具有智能的技术人工物——机器人——具有类似于人的自主性和意向性,因此可以作为独立的道德能动者;三是中间立场,即认为人工物不具有类似于人的道德能动性,但人工物不是价值中立的,它能够影响人的道德选择和行动。
从规范人类行为的角度来看,“道德物化”为规范人类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机制和方法。在规范人类行为上,人们常常会提到“道德自律”、“道德他律”和“法律制裁”等手段,而无论是“道德自律”、“道德他律”还是“法律制裁”,都存在着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在道德素养较差而又无所顾忌的人面前,道德自律和他律所起的作用很小;在人一些非理性行为面前,法律的事后制裁机制也不能事前禁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因此还需要寻找一种新的更为有效的手段来弥补传统规范手段的不足。“道德物化”正是这样一种补充机制,它直接通过技术物本身的物理功能来引导和调节人类的行为,不需要行动者具有很高的伦理修养或法律意识。在正常的人工物使用过程中,行动者就会下意识地沿着技术的导向而做出相应的行为,比如司机遇到“减速阀”时,为了避免车的颠簸会下意识地放慢车速。
伦理问题技术化的困境
从本质上来讲,通过技术来规范人类的行为,实际上是把伦理问题变成一个技术问题,这在某种意义上等于让技术人员来充当社会管理者的角色。试想,如果技术人员具有了调控人的行为的权力,他们就有可能利用这种权力为自身或某些利益集团谋求不合法的利益,使技术的中介作用向某些群体倾斜,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公。比如,美国技术哲学家温纳曾以纽约天桥的设计为例,如果民众的意愿被工程师的理性法则所取代,民众参与决策的权利岂不是被剥夺了?工程师的权力如何被监督和约束?如何保证公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技术设计的过程中得以表达?这些都是“道德物化”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道德物化”因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对技术伦理问题的解决不彻底,治标不治本。根本的措施还是通过“道德内化”使行动主体养成一种自觉的道德意识。只有把道德观念植入人的内心世界,调动起人的“内因”,人的行为才能符合道德规范。如果仅仅利用外在力量来对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道德的作用可能和法律法规的作用类似;而如果通过“道德物化”对行动的规约最终能实现道德素养的提高,则会是另外一个结果:“有耻且格”。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哲学系、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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