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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ASE南大通用数据库,动态例程名称规范的规则
您必须定义保存动态地执行的 SPL 例程的名称的 SPL 变量为 CHAR、VARCHAR、 NCHAR 或 NVARCHAR 类型。您还必须为 SPL 变量提供一个有效的且非 NULL 的名 称。
在可执行动态的例程名称规范标识的 SPL 例程之前,该例程必须存在。如果你将有效的 SPL 例程的名称分配给该 SPL 变量,则 EXECUTE PROCEDURE 或 EXECUTE FUNCTION 语句执行在该变量中包含其名称的例程,即使存在同名的内建的函数。
在 EXECUTE PROCEDURE 或 EXECUTE FUNCTION 语句中,您不可使用两个 SPL 变 量来创建形式为 owner.routine_name 的变量名称。然而,您可使用包含完全限定的例程名称 的 SPL 变量,例如,bill.proc1。下图同时展示这两种情况。
包含完全限定的例程名称的 SPL 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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