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人工智能算法共谋的内涵 对算法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算法(algorithms)是一系列精准的操作列表,它们机械地、系统地应用于一套令牌(tokens)或对象(objects)中(例如棋子、数字、蛋糕配方等)。令牌的初始状态是输入,终极状态是输出。算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字、图表、数据代码等,其核心就在于创建抽象的问题模型和明确的求解目标,而后根据具体问题选择不同的模式和方法完成算法设计。简言之,算法是一系列用以解决问题的、明确的计算机指令。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算法有不同的分类方式。为了便于对算法共谋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的探讨,笔者比较倾向于oecd对人工智能算法分为监控式算法、平行式算法、信号式算法和自我学习式算法的“四分法”。
其一,所谓“监控式算法”(monitoring algorithms),是指通过对目标进行锁定,利用网络抓取技术,收集目标数据,完成对目标监控的一系列指令。在这一算法之下,发出指令的主体是人,算法只是工具,人具有完全的决策权和控制权,算法是人的意志的体现。
其二,所谓“平行式算法”(parallel algorithms),是指在对目标数据进行收集和监控的基础上,设计一系列决策自动化的指令,实现对已收集数据的自动反馈。在这一算法之下,发出指令的主体仍然是人,但是人通过设计自动决策的指令,一定程度上实现决策权的“让渡”,使得算法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其三,所谓“信号式算法”(signaling algorithms),是指在对已收集数据进行反馈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一种发出信号、处理信号,最终实现动态平衡的一系列指令。相较于前两种算法,信号式算法对于信号的处理过程是自发的,人类并不可控。
其四,所谓“自我学习算法”(self-learning algorithms),是指利用人工智能中深度学习和自我认知等技术,自发对目标主体的数据进行监控、收集、预测并作出决策的一系列指令。在这一算法之下,人类的决策权被“剥夺”,算法通过自我学习实现了自主决策。
“共谋”(collusion)最初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术语,我国《反垄断法》上称之为“垄断协议”(monpoly agreement),欧盟竞争法上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restrictive agreement),而一度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源于德国法上的“卡特尔”(cartel)术语也是垄断协议的意思。所谓人工智能算法共谋,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从事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协同行为。此处,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既包括促进、增强竞争的积极影响也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影响,具体取决于不同算法共谋行为各自不同的内在运行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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