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第五章 5.1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5.2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5.3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昼间 70dB 夜间 55dB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不得高于15dB
昼间6:00-22:00 夜间:22:00-6:00
2.使用机械设备防止产生噪声污染的规定
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1.抢修、抢险作业,因2.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应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公示
4.政府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规定
有权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2.建设项目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前期就须依法规定防治措施,并同步建设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假装排气管,加强维修,防治噪声污染
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室内装修活动,应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透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
3.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4.碳排放权交易和碳达峰管理
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排放
碳排放权
3.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采取防护性措施。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城镇排水许可证不得收费,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不超过施工期限。
2.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物进入水平。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1.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一般固定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转移出省的,需要向移除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才能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移除。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许可证。
3.施工现场固定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在利用和回收率 40%
碎石类、土方等,利用率50%
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以1万元-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拒绝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处以2万-20万元的罚款。
3.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施工现场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规定
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额按日连续处罚。
7.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
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的应赔尽赔。
2.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1.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 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2.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的不得开工。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定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材料。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1.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耗高的技术,材料
3.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3.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销售、生产、黏土砖。
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 提高用水效率
- 非传统水源利用
3.节能与能源利用
节能措施:
4.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材料、加工站等尽量靠近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分隔设施
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
永久道路与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
2.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1.节能技术进步
1.政府政策引导
2.政府资金扶持
2.节能激励措施
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2.税收优惠
3.信贷支持
4.价格政策
5.表彰奖励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10-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降低撤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围
1.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5.反应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3.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4.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的文物范围
5.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人民政府批准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并分布。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名城需要国务院批准
历史城镇、街道、村庄、由当地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或者军事要地,重要历史事件,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4.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禁止: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办理相关手续:
1.改变园林绿化、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除外。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1.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修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保护现场,立即报告,24小时赶到,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i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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