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别,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科技查新检索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一样。
一、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相同之处
科技查新检索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着相似之处,
无论从其定义或是检索的目的、范围和方法都可以看出他们的密切关系。
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相同之处包括:
(1)均由政府机构认定,完成报告过程须依据法律或政策文件,具有固定的报告格式;
(2)文献资源信息被报告所采用的均须是公开的;
(3)报告出具步骤:
首先根据报告委托方的要求确定检索策略,然后利用有关数据库检索出相关文献信息,最后经过仔细的分析和比较,形成科技查新报告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其中,检索策略的设计和文献信息的筛选十分重要,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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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同之处
(一)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依据法律或政策文件不同。
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所颁布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是科技查新报告的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条款规定是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依据。
2.报告的功能和服务对象不同。
科技查新报告服务对象为项目评审鉴定人员和项目委托研发人员。
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则是服务于专利管理机关、法院和专利权人。
(二)科技查新报告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新颖性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
1.新颖性定义不同:
科技项目查新的新颖性
根据科技查新工作规范,科技查新机构会对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委托的技术内容和相关文献进行比对和查证,并根据查证结果作出结论。
在报告中,所谓的“新颖性”是指查新委托日之前,委托的技术内容全部或部分均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提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新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该要求涉及到申请技术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已被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
2.新颖性审查的目的不同
科技项目查新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新颖性审查功能目标和法律地位均不相同。
科技项目查新的目的在于为申报科技奖励、科技立项、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评估提供依据,或者为项目委托研究人员提供国内外同类研究的报告,以实现对项目内容的全面了解。
而专利新颖性是以此获得专利授权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目的。
所以专利授权审查的检索报告新颖性就要求相对严格许多。
要求提供保护范围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些书写内容必须严谨规范,使用法律语言描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特征来描述权利要求书,以适应可能发生的专利争议和侵权诉讼等。
3.检索年限和范围不同
科技项目查新新颖性判断的检索文献的年限,通常从查新委托之日往前10年以上的文献进行检索。
对于高新技术项目或是新兴学科根据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往前检索的文献时间可酌情缩短;
而对于在市场中已成熟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往前检索的文献时间则需相应增加。
另外部分特殊情况可根据查新合同中做以约定,按约定执行。
新颖性检索的年限和范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该发明是否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或者是否已有同样的发明。此外,该发明是否为公众所知也需要考虑。
在专利申请中,新颖性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该标准以申请日之前的时间为界限,与科技查新所限定的10年左右的界限不同。
根据PC’T的规定,所有成员国在审批专利时必须检索的“最低限度文献”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以确保专利的新颖性。
4.新颖性的判断时,单独对比原则是查新报告和专利审查均采用的方式,但是也略有不同。
单独对比原则是指将委托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文献的科学技术内容进行一对一的比较,而不是将所有相关文献进行综合后进行对比来判断委托项目的新颖性。
这种方法能够更精确地评估委托项目的创新程度,并避免因综合比较而忽略掉与委托项目密切相关的文献。
在专利审查中,判断新颖性的原则不仅仅包括单独对比原则,还需要检索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保护的技术或造成抵触申请的内容。
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专利的独特性和创新性,以及避免专利之间的冲突和重复。
例如当该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某专利预期效果或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项专利为相同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在专利审查基准上要考虑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等情形。
三、科技查新工作可以比照专利检索报告,实现围绕自身特征的进步和发展
根据科技查新报告与专利审核中新颖性的比较,我们不应简单地套用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审查中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和原则。
但在许多方面由于专利新颖性中的审查原则和方法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制度化,势必成为今后科技查新工作的参照标准。
只有这样,查新咨询工作质量才能上一个新台阶,才能更好地为成果鉴定和科研立项提供客观的文献情报依据,从而推动情报咨询服务向更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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