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为什么要征税
西方人曰:“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过去,我们对这种说法难以理解,认为税收距离自己是相当遥远的事。然而,这几年随着农业税取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提高、房产买卖中税负的不断变化等各种涉税事件的频频出现,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税收已渗透到我们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我们的衣、食、住、行、享乐、发展等等无不与税收有极密切的关系。那么,国家为什么要对我们征税呢?换言之,我们为什么要向国家交征税呢?
在了解国家为什么要对我们征税之前,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税收”,其次要了解国家是怎样产生的,再次,要了解国家与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财政范畴,它是伴随国家形成而产生并由国家实施征收的。至于税收为什么会伴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国家为什么要征税?税收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这些问题产生了各不相同的的认识。
在西方国家,税收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tax”,其本意为“忍受”;在我国历史上,用以表示税收的名称有贡、助、彻、赋、租、役、银、课、调等,“税”字由“禾”(稻谷)与“兑”组成,其本来含义是社会成员向国家缴纳一部分农产品,后经常与“赋”、“租”、“捐”等字连用,形成了“赋税”、“税赋”、“租税”、“捐税”等词语,表明“税”曾与“赋”、“租”、“捐”相通或相关。而“税收”一词在我国首次出现是1916年贾士毅所著的《民国财政史》一书中,其一般意义就是指税的收入,其中,“税”指社会产品中归国家支配的那一部分,“收”是收入的意思。随着社会的进步,税收内容的不断丰富,“税收”一词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动词化的税收主要表示税的课征或征收,现已与“课税”、“征税”、“收税”通用,名词化的税收则指对社会产品的筹集。
税收是国家的产物,但国家不是在某一天突然产生的,而是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关于国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暴力论。认为国家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阶级斗争的需要,就产生了国家,国家有着鲜明的阶级性。二是风险规避论,认为在两人以上的社会,就有矛盾存在,人数越多矛盾越多,随后形成一个个阶级或阶层,一个一个利益集团,各阶级、阶层会围绕利益而展开斗争。在没有协调与管制的情况下,斗争会发展到十分激烈的程度,以致各集团、各阶层之间互相残杀,造成社会面临巨大的公共风险,为规避这种风险,起协调和管制作用的国家产生了。这样的国家既要维护涵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又在事实上更多地保护最强大的那个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利益。三是契约论。认为国家类似于一种契约,这个契约包含着国家和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由于社会成员的暴力潜能是均等的,因而所达成的契约也是平等的。契约论认为国家的产生遵循了以下逻辑: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公共需要,这种公共需要无法通过私人组织来满足,而必须依靠公共组织;社会成员为了满足自己的公共需要愿意让渡公共权力,这样社会成员与公共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是国家。公共组织就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统称。
至于国家为什么要征税、国家与税收的关系等问题,自古以来存在许多解释。在欧洲漫长的封建时代,君权神授的观念具有至高无尚的地位,国王行使课税权被认为是体现神的意志,所以那时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甚至是神学家的研究,只能是神学意义上的徒托空论,或是经院式的泛泛思辩,不能为社会提供现实而明确的答案。直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后,一批不畏神权的资产阶级学者开始探究国家、税收的本质。其中托马斯·霍布斯、洛克等人提出的“税收利益说”,把税收本质看作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一种利益交换,从而将商品交换法则引入税收分配关系,这不仅奠定了近代和现代资产阶级税收理论的基础,并对后来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霍布斯从资产阶级人文主义出发,率先探究国家建立及人民应当向政府交税的原因。他吸收了古希腊伊壁鸠鲁关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将政治契约行为与商品契约行为相对置,使契约成为一种法律事件:人们转让自己的权利如同售出商品一样,应当获得相应的等价补偿______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霍布斯认为,国家是由人民创造的,在国家未成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和人的关系象狼一样”,人类进行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民为了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摆脱自然状态。国家诞生后,原来自由人民的自然权利让位给了主权者_______国家,后者拥有绝对权威,但也同时承担起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作为近代资产阶级的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霍布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为了协调统治者拥有课税权的绝对性与人民自主纳税道德观之间的矛盾,霍布斯首次提出了“利益交换说”,他指出,“主权者向人民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9页。“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基于“利益交换说”,霍布斯对封建国家以直接税为主体的、不公平的税收制度极为反感。他倡导的资产阶级税收平等观,就是使各人承担的负担与其从国家享受的利益成正比。由于国家提供的利益并非平等地分配给每个国民,而是有多有少,因而他提出两个衡量受益程度的标准:一是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额;二是个人消费的数额。霍布斯主张按照上述两个标准中的一个,比例平等地向政府纳税。李九龙主编:《西方税收思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不过,尽管霍布斯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家,他的主张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他的契约论注重的是国家权威而不是个人自由,认为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就把个人自然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力量都转让给了主权者。这种注重国家权威而忽视个人自由的主张与资本的本性是相违背的。
英国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洛克发展了霍布斯的税收利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人民从国家取得利益而交纳的报偿,或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向政府交纳的代价。不仅如此,洛克还根据发展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的要求,考察了国家课税权与国民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的关系,并指出政府是由人民建立的,政府的课税权必须建立在尊重人民主权的基础上。“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借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8页。他的结论是:政府只能站在议会赞助权的立场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赋税条例行使课税权。洛克的这一思想,不仅对封建的君权神授观念、封建国家专制课税和横征暴敛的批判,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立宪依法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
而德国著名的重商主义经济学家尤斯蒂认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社会团体,他们彼此联合在一起,目的是在于求得共同福利,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拥立一个其地位处于他们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国家为了其自身的维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作出巨大支出。它必须使它的君主或行使这个最高权力的那些人的生活方式,能够与他们的尊贵职位相称合。对于由最高当局用以管理行政和其他职务的那些人,它必须给以相当俸禄。为了保卫国家,为了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方便而设立的那些公安机构,也需要大量经费;为了同别的国家保持关系和交往,没有经费就难以维持。因此,作为一个文明社团,如果在生活和福利的方面不从事大量花费,就不可能生存下去。……在证明国家必须作出那些支出的必要性之后,……立即得出结论,认为人民因此必须缴纳捐税。”转引张馨著:《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8页。而“所谓捐税,是当王室的领地和特权项下的收入不足以应付国家的必要支出时,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财产和收益,按一定比率作出的支付。”不过他又认为,“如果统治者的收入能始终以两个来源_______王室领地和一切特权的享有为限,而不开辟第三个来源______捐税,那就真是件大好事”。因为捐税最容易被滥用,使人民受损害。从人的本性来看,人们很少能够勤俭经营好自己的财产,如果管理国家的人一度乞助于捐税,当尝到这一生财之道可以向别人有所需索而无需以自己所需之数为限,并一无所费的甜头后,捐税就会被漫无节制地滥用。所以,国家只能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开征捐税。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与税收亦作了大量研究和深刻的论述,并明确指出国家是“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2页。 和“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第218页。“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30页。国家“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页。马克思还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2页。并将赋税比喻为喂养政府的奶娘,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
以上各种观点其实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解释税收、国家产生和存在以及国家征税的原因的,而这些观点的共同点,就是说明了国家征税的原因以及税收对于国家的意义。即:第一,国家是以向其人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已任,国家为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庞大的资金,税收就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将上述所需的庞大资金从公民个人手中征集到国家手中的一种财富,征税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主要方式。而现代国家对税收依赖的日益增强,实质是国家职能的存在和扩展对物质需求的本能反应。第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产品分配方式。任何私人对社会产品的分配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权力和依据。只有产生了国家和国家权力,才有各社会成员认可的征税主体和依据,从而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如果没有税收,国家及其核心机构――政府就无法存在,国家职能就无法履行,国家也将难以维持生存。第三,凭借国家政治权力的税收分配,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最有效方式,同时国家职能的扩大,特别是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的扩展,又使税收成为一种重在的调节手段。第四,税收还能被作为财政的一环服务于景气调整这一目的并为这一目的的实现所利用。现代国家迫于各种社会问题,不得不对分配状态进行修正,即进行再分配,并将此作为国家正当任务之一。而与其他再分配方法相比,通过税收进行再分配既可减少对市场经济的干涉程度,也可获得对社会所有成员带来再分配的效果。正因与此,所以近代以来,各国皆以宪法明确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