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完善,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予以专业辅助,民事诉讼法将司法鉴定意见列为诉讼证据之一,说明该工作对审判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今年上半年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的情况分析,提出完善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状分析
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司法鉴定案件985件(新收831件、旧存154件),办结676件,办结率为68.63%。在受理的司法鉴定案件中,涉及法医类635件、占比64.47%,物证类345件、占比35.03%,声像资料类5件、占比0.51%,无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件。由此可见,涉案司法鉴定多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关。从鉴定时间来分析,平均办理时间为64.81天。其中,文书鉴定平均时间为64.94天,其他类型的鉴定平均时间为51.5天。
二、存在问题
从鉴定时间来分析,各级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管理还不严格。一般意义上讲,文书鉴定的时间均在一个月内完成,法医鉴定时间会略长一些。但是全区法院文书鉴定的完成时间长达两个月,说明多数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完成时间未做要求,鉴定周期较长、鉴定效率不高的现象较为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但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均没有这样的要求。
从司法辅助系统应用来分析,各级法院立案庭对于司法鉴定的类别界定不准确。今年上半年,共有278件司法鉴定案件类别选择为“其他”,其中符合“其他”条件的仅有20件,92.81%的司法鉴定都有明确的类别。说明立案庭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对鉴定类别不清、判断不准的情况较多。
从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方式来看,协商选择和指定方式占比过大。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受理的985件司法鉴定案件中,协商选择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440件、指定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71件,两类方式占比51.88%。而随机选择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51件,仅占比5.18%。
从网上办案全流程操作来看,“线上+线下”混合办理情况较为普遍。目前,各级法院并未重视全业务网上办理的工作要求,大部分法院只是将案件信息填报,完成了立案、办理两个阶段的网上录入要求,结案和归档都是线下处理,并未建立电子档案,打开信息系统均是“该案件没有卷宗信息”的提示。即便有法院上传了案卷材料,也不整齐规范化。
三、完善建议
高度重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计受理各类对外委托案件2194件,司法鉴定案件占比44.9%,且多数在基层法院办理。因此,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上要突出两个明确:一是明确中级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机构。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自治区司法厅名册为准,但是仍然要明确对外委托工作部门,以确保三级法院的归口管理。在工作职能兼职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工作专岗。没有专职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再好的工作流程设计都无法落实到底,也无法全面掌握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基本态势和弱项短板。二是明确基层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办理机构。在今年办理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中,有944件由基层法院办理,占比95.84%。因此,统一归口于立案庭办理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案件的效率。同时,根据诉前调解阶段所做的鉴定意见,法官释法析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调解结案。
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目前,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的办理流程,除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等,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但均未对司法鉴定案件的节点管控时限提出明确要求,且司法鉴定各类文书格式也不统一,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制定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流程,明确每个节点的具体时限,强化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的审限意识。
建立“协商选择+随机摇珠”的机构选定工作机制。提升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是提高审判执行质效、保障法院中立廉洁的重要措施,在当事人达不成协商一致意见时,建议法院采取随机摇珠方式,以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在选择上的公开透明,以程序的公开推进审判执行的公正。当然,在确定随机摇珠的入围名单时,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鉴定成本,尽可能采用属地原则、就近原则,不能人为地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建立“诚信+黑名单”工作模式。中级法院应当及时梳理基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制度,对于资信度高、技术力量雄厚、法院业务量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建立随机选定入围机构名单,由当事人摇珠确定。同时,对于久拖不鉴、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或者有选择性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将违规行为相关证据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辖区范围实行“行业禁业”,避免质量差、效率低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法院对外委托业务。
积极推进司法辅助案件网上办理工作机制。各分中院要推进司法辅助案件的信息化应用,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实现网上全流程办理,基层法院办理司法鉴定案件的部门,原则上要配备专职书记员开展案件信息录入、听证记录和电子卷宗扫描、电子档案归档工作,切实杜绝司法辅助案件线下办理的现象。各分中院要积极开展司法辅助案件评查工作,定期统计分析,重在考查流程规范、信息填报、电子卷宗等应用成效,存在违反流程管控行为的及时通报。建立司法辅助案件的信息反馈机制,让承办法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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