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分类、建筑高度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无空腔 | 建筑分类 | 建筑高度 |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
无 | 住宅建筑 | h>100m | 应为A级 |
27m<h≤100m | 不应低于B1级 | ||
h≤27m | 不应低于B2级 | ||
公共建筑 | h>50m | 应为A级 | |
24m<h≤50m | 不低于B1级 | ||
h≤24m | 不应低于B2级 | ||
人员密集场所 | -- | 应为A级 | |
有 | 人员密集场所 | -- | 应为A级 |
非人员密集场所 | h>24m | 应为A级 | |
h≤24m | 应不低于B1级 |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3.1、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低于50mm;
3.2、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3.3、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5、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6.1、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2、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3、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7、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隔离;
8、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9、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当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也可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材料;
10、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0.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10.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