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视频号化妆品类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近年来,“直播带货”崭露头角,成为化妆品销售的新兴方式,网络直播间频频创造着销售奇迹。许多朋友纷纷尝试美妆带货,但却未留意到平台对于化妆品类直播营销信息发布的规范要求。在本期节目中,开店星小晨将为大家详细解读相关内容,让大家更了解这一规范。
1.1 本规范适用于在直播活动中,主播以及连麦的用户(以下统称“主播”)发布涉及化妆品类营销信息的直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封面、主题、商品标题、主播的名称与头像、画面背景、背景音乐、主播展示或叙述的内容等。
1.2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2.1 主播须如实描述化妆品营销信息,直播中主播宣传的各项营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名称、价格、净含量、功效、品牌、保质期等)需与化妆品真实信息、化妆品详情链接中展示的信息一致。
2.2 主播在发布化妆品营销信息前,应详细查验该化妆品相关资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或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2.3 主播应明确展示或说明化妆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净含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告知用户的其他信息。
2.3.1 若化妆品临近失效期,主播应明确说明为临期商品,并说明剩余保质期。
2.3.2 若化妆品对特定人群可能存在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主播应明确强调该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不良反应。
2.4 主播在发布化妆品营销信息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2.4.1 发布以下化妆品的相关营销信息:
(1)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的化妆品,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或经国家相关机关检测不合格的化妆品;
(2)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
(3)擅自配制的化妆品,或者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4)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而进口的特殊化妆品,或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进口的普通化妆品。
2.4.2 宣传化妆品具有保健、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化妆品具有保健、疾病治疗的作用,如宣传化妆品可治疗或预防妊娠纹、皮肤病或其他疾病等,或者在发布化妆品营销信息时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用、医疗、医治、治疗等。
2.4.3 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或使用他人名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使人误解其效用,如通过虚构他人使用前后的效果表明该化妆品的功效。
2.4.4 宣传普通化妆品有特殊化妆品的功效,如具有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功效。
2.4.5 对特殊化妆品跨类别宣传,如仅有美白类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宣传具有防晒功效。
2.4.6 发布含有“全国第一”、“最高”、“效果最好”、“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信息。
2.4.7 发布含有无法证实的或者虚构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2.4.8 与其他产品进行恶意对比,损害他人商誉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2.4.9 过度承诺化妆品能够实现的效果,如在无法提供明确依据的前提下,声称X天后可达到长出浓密的头发。
2.4.10 使用绝对化的用词,如在无法提供明确证据的前提下,声称产品用完一定能实现祛斑、生发的效果。
2.4.11 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国家机关、化妆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名义或形象向观众作推荐和宣传。
2.4.12 《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规范》《微信视频号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等规范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5 主播须使用微信视频号商品信息分享功能发布化妆品营销信息,不得引导用户进行私下交易。
大家在尝试视频号美妆直播带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开店星小晨为大家介绍的视频号化妆品类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避免疏忽违规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这篇关于视频号化妆品类直播营销信息发布规范的文章就介绍到这儿,希望我们推荐的文章对编程师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