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2024-01-18 14:36
文章标签 基础知识 金融市场

本文主要是介绍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为方便搞金融业务的计算机uu们更好的学习证券知识,我整理了一些简单的金融基础知识。

文章目录

    • 第一章 金融市场体系
      • 第一节 金融市场概述
        •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与功能
        • 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 三、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 四、金融市场的分类
      • 第二节 全球金融市场
        • 一、全球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
        •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
        • 二、英国的金融市场
        • 三、美国的金融市场
        • 四、中国香港金融市场
    •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 第一节 中国的金融体系
        • 一、中国金融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影响因素
        • 二、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
        • 三、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
      • 第二节 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概述
        •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
        •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
    •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
        • 二、证券发行人
      •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概述
        • 二、机构投资者
        • 三、个人投资者
      •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 一、证券公司概述
        •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 三、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
        • 四、证券服务机构
      •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 一、证券交易所
        •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第五节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 第四章 股票
      • 第一节 股票概述
        • 一、股票的概念
        • 二、普通股
        • 三、优先股
        • 四、我国股票的类型
      • 第二节 股票发行
        • 一、股票发行制度
        • 二、新股发行
        • 三、股票退市制度
      • 第三节 股票交易
        • 一、证券交易概述
        • 二、股票交易程序
        • 三、股票价格指数
        • 四、沪港通和深港通
      • 第四节 股票估值
        • 一、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 二、股票估值方法
    • 第五章 债券
      • 第一节 债券概述
        • 一、债券概述
        • 二、政府债券
        • 三、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
        • 四、国际债券
        • 五、资产证券化
      • 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
        • 一、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 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承销
        • 六、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 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债券交易
        • 一、债券交易的概念及流程
        • 二、债券评级
        • 三、债券市场
      • 第四节 债券估值
        • 一、债券估值原理
        • 二、债券报价与实付价格
        • 三、债券估值模型
        • 四、债券收益率
        • 五、利率的风险结构与期限结构
    •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
      •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
        •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 二、基金市场参与主体
      •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与交易
        • 一、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 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 三、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 第四节 基金的估值、费用与利润分配
        • 一、基金资产估值
        • 二、基金的费用
        • 三、基金利润与利润分配
        • 四、基金的税收
      •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 一、基金监管
        • 二、基金信息披露
      • 第六节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一、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
        •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
        • 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 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及现状
      • 第二节 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 一、现货交易、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
        • 二、金融远期合约
        • 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 四、金融互换交易
      •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 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 四、金融期权的主要风险指标
        • 五、我国主要期权品种
        • 六、权证
        • 七、可转换债券
        • 八、可交换债券
      • 第四节 其他衍生工具简介
        • 一、存托凭证
        •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 第八章 金融风险管理
      • 第一节 风险概述
        • 一、风险的定义
        • 二、金融风险的构成
        • 三、金融风险的分类
      • 第二节 风险管理
        •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Risk Management)
        • 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 三、风险管理的一般步骤
        • 四、风险管理 VaR 方法
        • 五、风险管理的发展(四个阶段)

第一章 金融市场体系

第一节 金融市场概述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与功能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1.是要素市场的一种。(要素:金融资产类别、金融资产价格…)
2.是创造和交易金融资产的市场。
3.是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和交易机制的总和。(金融资产:股票、债券、期权、期货…)
4.往往是无形的市场。

(二)金融市场的功能
1.资金融通(首要功能)
实现货币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转移,促进有形资本形成。

2.价格发现
价格发现过程:
(1)供求双方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交易资产的价格
(2)价格反过来为潜在的市场参与者提供信号,引导资金在不同的金融资产之间进行配置,达成供需平衡。

3.提供流动性
流动性,即金融资产变现或赎回的渠道和机制。
流动性的程度是区别不同金融市场特征的要素之一。

4.风险管理
(1)实体经济或金融行为中蕴含的风险。(保险、对冲交易等方式)
(2)将有形资产产生的风险在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重新配置。(远期、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
(3)金融资产本身存在的价格风险(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违约风险(信用衍生品等)

5.降低搜寻成本和信息成本
(1)搜寻成本
a.显性成本:比如花钱做广告寻求金融资产的买方与卖方。
b.隐性成本: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定位交易对手。
(2)信息成本
是那些与评估金融资产投资特点有关的成本。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当中,价格反映了所有市场参与者所能搜集到的信息总和。

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根据资金从资金盈余方流动到资金短缺方的不同方式加以区分,融资活动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基本方式。

(一)直接融资

1.直接融资的定义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

2.直接融资的特点
(1)直接性
资金盈余单位和资金需求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并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资是在无数个企业相互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融资活动分散于各种场合。
(3)融资的信誉有较大的差异性。
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的差异,债权人往往难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债务人的信誉状况,从而融资信誉将存在较大的差异和风险。
(4)部分融资方式具有不可逆性。
如发行股票所得资金不需要返还,股票只能够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
(5)融资者有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

3.直接融资的方式
方式

内容
是股份制企业以让渡一定的企业经营控制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索

股票市场融资

取权而获得企业经营资金的一种方式。
股票市场融资无须退还本金,售出的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也
不保证收益,但如果企业盈利,股票持有人享受企业盈余的分配权。
是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通过发行债权债务凭证来获得资金融通的
一种方式。
发行主体需要按约定的资金使用期限和商定的利率支付给债权人资

债券市场融资

金使用的报酬,即支付利息,并按期返还本金。
【举例】政府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用于
弥补公共投资的不足;金融机构与企业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经过金
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核准或许可,也可以通过举债筹措
资金。
是风险投资企业以让渡企业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经营资金的资金融
通方式。
风险投资企业多数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其无法提供有效的

风险投资融资

担保和抵押,在创业初期或市场扩张期,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投入,
融资时间长,但企业投资的项目一旦获得成功,会有高于传统产业
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投资回报。所以,尽管风险投资领域存在着高
风险,但其高收益的特性吸引了众多资金的投入。
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
形式。

商业信用融资

这类融资是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货物与资金交付在时间、空间上
分离而产生的,是企业界普遍采用的短期融资手段。
【举例】企业间的商品赊销、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资
金融通活动。

【共同特点】均需要借助一定的金融工具,如政府、企业、个人所发行或者签署的公债、国
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契约、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借据或者债务凭证。
4.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了一国金融体系风险和分布情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平
衡金融体系结构,可以起到分散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作用,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平稳
运行。
(2)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了一国金融体系配置的效率是否与实体经济相匹配。我
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经济转型期,在这个过程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特别是发展多种股权融资方式能够弥补间接融资的不足,也有利于提高实体经济的健康稳定
发展。
(3)通过市场主体充分博弈直接进行交易,更有利于合理引导资源配置,发挥市场筛选作
用。
(二)间接融资
1.间接融资的定义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者通过存款等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
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资金先行提供给金融机构,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或购
买有价证券的方式把资金提供给短缺者,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2.间接融资的特点
(1)资金获得的间接性。
即资金需求者与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信贷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起桥
梁作用,二者只与金融机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融资的相对集中性。
间接融资通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进行,但这种中介,在多数情况下(除委
托贷款外)并不是对某一资金供应者与某一资金需求者之间一对一的对应性中介,而是一
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的综合性中介。
(3)融资信誉的差异性相对较小。
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为
严格,银行自身的经营也多采取稳健方针,加上一些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相对于直
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高,风险也相对较小,融资的稳定性较强。
(4)全部具有可逆性(即可返还性)

通过金融中介的融资均属借贷融资,到期必须归还并支付利息。
(5)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机构手中。
由于间接融资的资金集中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并非由资金
的初始供应者决定,而是由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决定。

3.间接融资的方式
方式
银行信用融资

内容
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向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形式。
个人利用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垫付,以少量资金提前获得高

消费信用融资

额消费为目的而进行的资金融通。
【举例】消费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房、车、申请助学贷款等。
企业利用设备提供商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垫付,以支付租金的方

租赁融资

式取得贵重机器设备的使用权,以减少设备购置资金占用的一种资
金融通方式。

(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区别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主要在于融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是否直
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在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判断是否直接融资的标志在于该中
介机构在这次融资行为中是否与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分别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债权
债务关系。
【小贴士】一般认为,直接融资活动从时间上早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
关系,既反映一国的金融结构,也反映一国中两种金融组织方式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贡献程
度。

三、金融市场的重要性

(一)促进储蓄—投资转化
新古典宏观经济分析框架中,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定义性的恒等式”
(Equation by Definition)

收入-消费=储蓄
收入-消费=投资
储蓄=投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储蓄和投资都是实物形态的,所有没有消费掉的商品是社会的总
储蓄,而厂商所未能销售掉的商品被视为“存货投资”,因此,储蓄和投资中有相当部分是
“非计划”或“非意愿”的。
金融市场或金融体系首先使“意愿的储蓄”脱离了实物窖藏的方式,使社会可用的投资
品总量增长,同时,又将“货币形态”的储蓄提供给需要追加投资的部门,使它们能够支付
得起对投资品的需要,最后促成厂商“非正常存货投资”的减少,最终实现全社会储蓄与投
资的一种事前的或计划的均衡,增进了社会福利。

(二)优化资源配置
金融市场通过竞争性的价格决定(利率)
,将货币资金配置到生产效率最高的经济主体
或部门,使这些部门能够获得更多生产要素(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从而提高了全
社会的产出,使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三)反映经济状态
金融市场是经济运行状态的“晴雨表”,繁荣的金融市场往往对应着实体经济的兴旺发
达,而金融市场的萧条通常也意味着真实经济部门的不景气。因此,金融市场为测度经济运
行的景气状态提供了非常方便而且直观的途径或手段。
(四)宏观调控
由于金融市场在联系“储蓄—投资”以及在调整资源配置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再加
上金融市场主体对市场变化的敏感性,金融市场逐渐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一个主要渠道。政
府通过对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影响金融市场变量,调控社会信贷可得性,进而影响
公众的储蓄、消费、投资行为,调整本国与外国的经济往来,影响商业周期,最终实现对产
出、就业、物价以及国际收支的有效控制,并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公平和社会福利施加影
响。

四、金融市场的分类

(一)按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是指所交易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市场。
这些金融资产具有比较强的“货币性”,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性的资金周
货币市场

转和余额调剂问题,因此,这些市场被称为货币市场。
【举例】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短期国库券市场、大额可转
让存单市场等。

资本市场

是指所交易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在一年以上或者没有到期期限的金融市场。
【举例】股票市场、中长期国债市场、中长期银行贷款市场等。

(二)按交易工具分为债权市场和权益市场
固定收益市场
普通股市场

主要交易债务工具和优先股。
主要交易不包括优先股的股票。

(三)按照发行流通性质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概念:新金融资产的发行市场,例如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

主要功能:筹资,发行人通过新证券的公开或定向发行获得资金,购买方则
获得相应的金融资产(股票或债券)

概念:已发行金融资产的流通市场,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在这个市场中将
持有的证券出售,以达到变现的目的。
二级市场

重要功能:
(1)为已发行的金融资产提供流动性。提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有利于金融资
产的价值实现,从而便于发行人在一级市场销售证券。
(2)通过二级市场发现资产价格,给一级市场销售金融资产提供价格参照。

(四)按组织方式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两种组织形态)
1.概念: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所等金融市场是高度组织化的
金融市场,被称为交易所市场。
2.特点:交易所为买卖双方提供竞价、撮合及结算服务,市场参与者以交易
所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交易所确保交易双方履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交易
交易所
市场

后的违约风险,或交易对手风险。
3.形态:交易所分为会员制交易所和公司制交易所。
(1)会员制交易所(如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2)从全球范围看,随着交易所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所采用了公司
制结构(如香港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一些交易所还公开发行
股票,成为上市公司,例如我国的香港交易所本身也是一家上市公司。
1.概念:银行信贷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市场传统上比较
松散,通常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一定有统一的交易时间。市场参与者
通过电话、电报、网络等手段进行沟通和交易,相对于交易所场内交易而言,
以上这些市场通常被称为场外市场,很多情况下也被称为柜台市场(Over-

场外交易
市场

the-counter,OTC)

【举例】在我国,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CFETS)及
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等市场一般就归为场外市场。
2.特点:按交易金额比较,场外市场交易远远大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量,交
易结构和交易方式也较为丰富。与交易所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的交易双方进
行直接的交易,存在一定的对手风险。

【小贴士】随着市场规模不断增大,场外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监管要求及市场透明
度也显著增强。一些场外市场开始发展出相对固定的报价商或做市商。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出
现的商业纠纷,场外市场的参与者往往会制定场外市场通用的主协议,还有一些场外市场开
始引进竞价撮合机制,设定交易保证金规则,提供结算所或中央对手方,它与交易所市场之
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
(五)按交割方式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即期交易的市场,是金融市场上最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
现货市场

即期交易是指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成交后须在当天或市场规定的最后交割期
限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行为。
是指交易衍生工具的市场。
衍生工具通常是指从标的资产或基础资产派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一般

衍生品市场

表现为一些合约,以相应的现货资产作为标的物,其价格由其基础资产的价
格决定,成交时不需要立即交割,而可在未来时点交割。常见的衍生工具包
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根据标的资产的不同,衍生品可以划分为商
品衍生品和金融衍生品。

(六)按金融资产的种类分为证券市场和非证券金融市场
1.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商品

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

证券

【举例】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
证券

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
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
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

证券市场

资本

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

证券

【举例】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衍生品种,如金融期货、
可转换证券等。

2.狭义的有价证券指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是证券的主要形式。据此,证券市场是指以股票、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等有价证券为对象的发行和交易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证券衍生品市场等。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证券市场
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筹资与投资的对接,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
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非证券
金融市场

是指以有价证券以外的金融资产为对象的发行和交易关系的总和。
【举例】股权投资市场、信托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保险市场、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长期贷款市场等。

(七)按辐射地域分为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
国际金融市场

是指涉及多个司法辖域的居民之间进行各种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市场,
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全球性金融市场和区域性金融市场。

国内金融市场

是指单一司法辖域内的金融市场,也可以进一步分为全国性金融市场和
地区性金融市场。

第二节 全球金融市场

一、全球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

(一)全球金融市场的形成及发展趋势
1.古代货币和金融的形成
公元前 5000 年左右,出现了贝饰。
大约公元前 2000 年,古巴比伦乌尔城已经出现了明显的金融区。
作为当今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人设立了银行、货币制度和商业法庭。古罗马人在此
基础上,新创了公司企业、有限责任投资甚至中央银行的雏形。
2.有形金融市场的前身(首先形成于 17 世纪的欧洲大陆)
15 世纪意大利商业城市中的证券交易主要是商业票据的买卖。
16 世纪的里昂、安特卫普被认为是出现证券交易活动最早的地区,当时进行交易的是
国债。
16 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生产经营方式——
股份公司出现,使股票、公司债券及不动产抵押债券依次进入有价证券交易的行列。
1602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创建了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
丹证券交易所。
3.全球金融市场的真正发展
(1)第一阶段:从 17 世纪英国崛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
①在此阶段,英国是全球金融市场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国家
1649 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标志着英国现
代银行制度的确立。
1773 年成立的伦敦交易所取代阿姆斯特丹交易所,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交易所。
1816 年,英国首先实行金本位制,英镑成为使用最广泛的货币。
19 世纪的英国形成了国际性的金融市场,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②美国金融市场是从买卖政府债券开始的

1790 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
1817 年,参与华尔街汤迪咖啡馆证券交易的经纪人通过一项正式章程,并成立组织,
起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 年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

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工业革命开始。受工业革命影响,证券市场上的公司股票逐渐
取代政府债券的地位,运输公司股票、铁路股票、矿山股票纷纷出现在证券市场上,
同时,银行股票、保险公司股票及一些非金融机构的公司股票也开始露面,股票交易
开始盛行。
(2)第二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转折时期)
①英国霸主地位逐渐被美国取代
英国在工业生产和同际贸易的霸主地位逐渐被美国取代,各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利
益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伦敦的国际金融业务被美国纽约和瑞士苏黎世市场分流。第一次
世界大战大大增加了国际资本的流动,国际性资金借贷和资金筹集活动在战争中大规模
向纽约市场转移,使之成为最大的国际资本流动市场。
②经济大萧条后的变化
1929~1933 年大萧条发生后,整个西方世界陷入全面大萧条,国际贸易量急剧下降。
1934 年开始,在美国《互惠贸易协定法案》的主导下,各国开始降低贸易壁垒。
1939 年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破坏了恢复正常国际金融秩序的努力。
1944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
,布雷顿森林会议宣布成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
界银行前身)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机构,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使美元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和结算货币,纽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
(3)第三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 1971 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
欧洲、日本崛起,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开始
在此阶段,由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欧洲战后经济恢复的需要,欧洲货币市场兴起,日
本东京也凭借其地区优势开始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纽约、伦敦和
东京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金三角”

1947 年,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订,它为一系列谈判提供了一个框架,并在随后的
半个多世纪内显著减少了国际贸易的障碍。新设立的重要机构,尤其是在欧洲,推动
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
1957 年签署的《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从最初 6 个成员国发展为包括
28 个成员国的欧盟,包括面积覆盖欧洲一半以上的共同货币(欧元)和欧盟的中央
银行。
(4)第四阶段:从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到 2007 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夕

发展中国家开始进行金融改革
在此阶段,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贫困状况,纷纷进行金融改革,通过金融自由化政策扶持
本国的金融市场。新兴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全球性的宽松的金
融监管、技术革新、金融创新和资产证券化为各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
条件。
(5)第五阶段:2007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全球加强金融监管
2007~2009 年,一场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逐步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世界经济经历了大
萧条以来最严峻的一次考验。危机过后,各国政府都在反思造成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全球
金融监管趋严。
(二)全球金融体系
1.全球金融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根据《金融稳健指标编制指南》分类)
参与者

内容
是指通过自己的账户,以中介的方式将资金从贷款人转向借款人
的单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吸收机构。
存款吸

(1)商业银行通常吸收存款,在支付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收机构

(2)其他存款吸收机构包括储蓄银行、开发银行、信用合作社、
投资银行、抵押贷款银行以及建房互助协会、吸收存款的小额贷款
机构。

金融公司

中央

是国家金融机构,是控制金融体系的关键,其业务主要包括发行货

银行

币、管理外汇储备以及向存款吸收机构提供信贷。
主要是那些从事金融中介或者与金融中介关系紧密的辅助性金融

其他金

业务,但没有被列入存款吸收机构的公司。

融公司

【举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证券交易商、投资基金、财务公司、
租赁公司以及金融辅助经济机构等。

非金融
公司

非金融公司作为金融公司的客户,对于金融公司的健康状况和稳健性有着重
要的意义。非金融公司,是指这样一类机构实体,其主要业务是按有经济意
义的价格提供产品或非金融服务。
住户也是金融公司的顾客。住户被定义为由个人组成的小集团,他们分享同

住户

一住处,其收入和财富部分或完全集中在一起,并共同消费某种类型的商品
和服务。单独生活的个体也被视为住户。

为住户服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的主要活动是向住户和社会提供免费的或价格不具

务的非营

有经济意义的商品或服务,不包括由政府部门控制和提供资金支持的机构。

利机构
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对其他机构单位行使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单
广义政府

位。政府有权利对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征税、借债、分配商品或服务,并且
进行收入再分配。政府能够影响金融公司的活动,也受金融公司活动的影响。

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包括广义政府、中央银行和作为公共公司的存款吸收部门和其他部
门中的实体。公共公司定义为受政府部门控制的非金融或金融公司。

2.国际资金流动方式
(1)概念:是指资本跨越国界从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的运动。
(2)分类:国际资金流动包括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两个方面。根据资金的使用时间或交易
期限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国际长期资金流动和国际短期资金流动。
1.概念:是指那些以获得国外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国际资
本流动。
国际直接
投资

2.形式(3 种)

一是采取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等方式在国外建立一个
新企业;
二是收购国外企业的股权达到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比例;

长期资本

三是利润再投资。

流动(1
年以上或
未规定使
用期限)

1.概念:即国际证券投资,是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中
国际间接
投资

长期有价证券所形成的国际资本流动。
2.投资的有价证券:优先股股票、普通股股票、政府债券、企业
债券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发行的债券等。
1.概念:是指一国(数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或国际银行对非
居民(包括外国政府、银行、企业等)所进行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国际信贷

的放款活动。
2.形式: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银行贷款和出口信
贷等。

贸易资本
短期资本

流动(最

流动(1

传统)

年或 1 年
以内)

套利性资
金的流动

1.概念:由国际贸易引起的货币资金在国际间的融通和结算。
2.地位:早期的国际资金流动多以这种方式出现。随着经济开放
程度的提高和国际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现在贸易资本流动在国际
资金流动中的比重已大为降低。
1.概念:是利用各国金融市场上利率差异与汇率差异进行套利活
动而引起的短期资金流动。
2.地位:随着金融国际化进程的深入、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这

类短期资金的流动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1.概念:又被称为避险性资金流动或资本外逃,它是指金融资产
保值性资
本流动

的持有者为了资金安全而进行资金调拨所形成的短期资金流动。
2.产生原因:政治形势动荡、经济形势恶化、国际收支失衡以及
货币贬值。而一国宣布实施外汇管制、对资金外流进行限制或增
加资金外流的税负,也有可能引起大量的资本外逃。
1.概念:是指投资者利用国际市场上金融资产或商品价格的波

投机性资

动,进行高抛低吸而形成的资金流动。

金的流动

2.地位:目前,国际投机资金的规模越来越大,投机性资金的流
动构成了短期资本流动的主体。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
二、英国的金融市场

目前,英国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出口国,2016 年英国金融服务净顺差 770 亿美元,
比排名第二位的美国(410 亿美元)和排名第三位的瑞士(220 亿美元)之和还要高。
(一)伦敦外汇市场
1.地位:伦敦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外汇批发市场。由于英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伦敦就已经是全球最重要的外汇交易中心。
2.交易形式: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通过现代化电子通信系统完成交易。
3.特点:
(1)以外币交易为主
(2)以非居民交易为主(反映出伦敦外汇市场的高度国际化)
(3)以金融机构批发性交易为主(以大型跨国银行为主)
(4)以外汇衍生品交易为主
(5)交易时段桥接美洲和亚太大陆(外汇市场是一个 24 小时运行的全球化市场)
(二)伦敦银行间资金市场与 LIBOR
1.同业拆借利率
为平衡资金头寸而进行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日常惯例,银行间同业拆
借利率是银行间无担保短期借贷适用的利率,是金融机构确定资金成本的重要参考指标。金
融机构往往会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的百分点,产生不同金融产品的利率定价。
2.世界主要拆借利率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香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
、欧元区同业
拆借利率(EURIBOR)
、东京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TIBOR)都是区域内短期资金市场的重要
基准指标。

伦敦因聚集了全球主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频率高、金额庞大,成为全球
短期资金运动的策源地。与此相伴随,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成为全球金融业
最重要的短期资金成本基准(Benchmark)
,目前仍是国际利率水平最重要的反映指标和金融
工具定价最常用的参考利率。
(三)英国的股票市场
1.伦敦交易所的层次划分
层次

内容

主板市场(Main
Market)
另类投资市场
(AIM)

监管最为严格。
主板上市分为高级上市(Premium)、标准上市(Standard)和高成长板
块上市(High Growth Segment,HGS)三类。
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适合规模比较小的成长型公司进行上市融
资。
专业证券市场针对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设立,2005 年 7 月开业,
上 市 品种 分存 托凭 证( DRs ) 和专 家债 务证 券( Specialist Debt

专业证券市场
(PSM)

Security)两类。
【小贴士 1】存托凭证: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可转让凭证,可以独立于
基础股票单独上市和交易。通常由托管银行以美元面额发行。
【小贴士 2】专家债务证券:种类较多,常见的包括欧洲债券、信用连
结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高收益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专业基金市场
(SFS)
精英项目
(Elite)

专业基金市场为各类封闭式投资基金提供上市渠道,上市规则执行欧
盟标准,由交易所监管。
精英项目实际上与资本市场无直接关系,是一个初创企业培育项目。该
项目在初创企业与商学院、潜在投资者、各类顾问之间建立联系,帮助
这些企业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上市公司。

2.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伦敦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存在多套交易系统,交易机制也不尽相同。
系统

内容
1.地位:于 1997 年 11 月 20 日启用,是目前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电子指令

SETS 系统

簿旗舰系统。

(证券交易

2.适用对象:富时 100 指数成分股、富时 250 指数成分股、富时小盘股指

所电子化交

数成分股、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所交易结构化产品及部分流动性较高的

易系统)

二板市场股票、爱尔兰和伦敦注册的标准上市股票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
3.特点:SETS 系统同时支持匿名报单自动配对成交和做市商报价,因此混

合了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两种交易方式的特点。
4.交易要求:
(1)在 SETS 系统交易的证券必须至少拥有 1 个做市商,做市商需要提供
至少 1 个交易市场规模(通常为 2 500 英镑)的双边报价以维持流动性。
(2)SETS 系统开盘和收盘实行集合竞价,同时交易所也提供双边盘下交
易(Off Book)
。自 2016 年 3 月 21 日起,SETS 系统在每天中午 12 点增
加一次日内集中竞价。
1.适用对象:SETSqx 系统为流动性相对差一些的证券提供交易服务,主要
SETSqx 系统
(证券交易
所电子化交
易系统——
报价与竞
价)

是二板市场股票和部分未纳入富时指数系列的股票。
2.交易要求:
(1)日内由做市商提供至少一个交易市场规模的非电子化双边报价以维
持流动性。
(2)交易日内定时于 9:00、11:00、14:00、16:35 提供四次电子化集合
竞价。
(3)如果收盘时集合竞价不能达成交易,则以做市商最优买入报价和最
优卖出报价的平均数作为收盘价。

SEAQ 系统

1.适用对象:二板市场上市的非 SETS、SETSqx 交易的股票。该系统为它

(证券交易

们提供非电子化可执行做市商报价系统。

所自动报价

2.交易要求:每只股票至少需要两个做市商,新上市证券不能进入 SEAQ 系

系统)
IOB 系统
(国际指令
簿系统)

统交易。
1.适用对象:存托凭证。
2.交易要求:做市商必须在 90%以上的交易时段提供至少一个交易市场规
模的双边报价,但可以不参与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报价。

(四)伦敦债券市场
1.英国是现代债券的重要起源地之一,英国债券的诞生与英国称霸全球的战争需要分不开。
2.伦敦债券市场分类
类别

内容
1.概念:英国中央政府债券,是英国债券市场的主力品种。

金边债券
市场

2.发行者: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代理英国财政部发行并在二级市场上
交易国债。
3.交易:英国国债均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但多数交易是在场外市场
通过做市商完成的。此外,英国国债还有较为活跃的期货、期权和回购交易。

国际债券

1.概念:国际债券是外国发行人在英国发行的债券。

市场

2.发行人:主权国家中央政府、超主权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以及外国公司。

公司债券
市场

伦敦公司债券市场相对较小,可以公募发行,也可私募发行,通常也在伦敦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场外市场更为重要。

(五)伦敦黄金市场
1.地位:伦敦黄金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黄金现货市场。
2.发展历史:
1850 年以后,发展出“五大金商”,金商间互相交易并发展下线。
1919 年,五大金商产生了伦敦金定盘价机制。
1987 年,英格兰银行主导成立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该协会通过会员制方式组
织,对黄金的冶炼和铸造标准、交易方式等进行规定,并组织会员之间的场外交易。
LBMA 延续了五大金商的定价机制,只是最早的五家银行仅剩洛希尔国际银行还保留,
其余四家更换为德银、瑞银、丰业和汇丰,2004 年,又由巴克莱银行取代洛希尔银
行。
2014 年,操纵案丑闻,德意志银行退出议价行,接着 LMBA 放弃了伦敦金定盘价机制,
同样将伦敦金基准价改由洲际交易所进行维护,并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
管。
2015 年,洲际交易所接手 LBMA 伦敦金、伦敦银定盘价之后进行了改革,将议价参与
者增加至 13 家(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每天上午
10:30 和下午 3:00 进行黄金拍卖,中午 12:00 举行白银拍卖。拍卖产生当天的伦敦
金、伦敦银基准价(美元价格)

(六)伦敦其他金融市场
1.伦敦金属交易所成立于 1877 年,
2012 年被中国香港交易所收购,伦敦金属交易所提供铜、
铝、锌、铅、锡、镍、钢材、钴、钼、黄金、白银等工业金属的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目
前是全球最大的工业金属交易市场。
2.伦敦保险市场是目前全球第四大、
欧洲第一大保险市场。其中,劳埃德保险市场(Lloyd’s)
有三百多年的历史,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保险市场。
3.伦敦同时也是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较为集中的地区,在洲际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以
及场外市场均有大量金融衍生品合约在交易。
(七)英国的金融市场监管
1.自律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时期
1946 年《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
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1973 年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一大批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英国这才深刻体会到加强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 年《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同年,
《存款人保护法》颁
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以自律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格局。
2.FSA 统一监管时期
1986 年,为配合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撒切尔政府启动金融“大爆炸”改革,英国商
业银行纷纷收购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一批金融集团,分业监管越来越不适应综合经营的
发展需要。
1998 年修订后的《英格兰银行法》赋予英格兰银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并将其对存款类
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归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但仍保留金融稳定职责。
2000 年《金融服务法》实施,2001 年统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正式成立,
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统一监管体制得以确立。为加强监
管合作,财政部、英格兰银行、FSA 签订了谅解备忘录,设立三方委员会,财政大臣任
主席。财政部负责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和相关立法,以及与欧盟之间的谈判和协调。
3.宏观审慎与微观行为监管并行的监管模式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令英国金融业遭受重创,特别是北岩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引发
英国自 1866 年以来的首次银行挤提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监管体制的反思。
危机后,以构建强有力的中央银行为核心,英国全面调整监管机构设置:在英格兰银行
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
,负责宏观审慎管理;撤销 FSA,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
管局(PRA),与单独设立的金融行为局(FCA)共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明确英格兰银
行为银行处置机构,并赋予广泛的处置权力;建立多层次监管协调机制,明确英格兰银
行和财政部在危机应对中的职责分工。
2013 年 4 月 1 日,新《金融服务法》生效,新的金融监管框架正式运行。

三、美国的金融市场

美国是当今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金融业也居全球霸主地位。
(一)美国外汇市场
美元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可兑换货币,美国也成为仅次于英国的全球第二大外汇市场。
美国市场上进行的外汇交易中,73%的对手方位于美国以外,可以看出,美国外汇市场是一
个高度国际化的市场,其辐射力和影响力是全球性的。
(二)美国银行间资金市场与联邦基金利率
1.同业拆借产生的原因
存款性金融机构受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限制,每日均需根据存款量调整应缴存的法定存

款准备金,因此,调剂资金余缺成为存款性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并由此产生
了庞大的银行间短期资金市场。
2.美国的联邦拆借利率
在美国,银行缴存的准备金存在联邦储备银行账户上,因此,准备金余缺的调剂就被称
为联邦基金拆借,由此产生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就被称为联邦基金市场,银行间无担保短期
借贷利率被称为联邦基金利率。
联邦基金利率是美联储体系中最重要的货币政策操作目标。而美联储任何一次调整联邦
基金利率的决定都会迅速传导到美国金融市场,并进而引起全球各主要市场的连锁反应,可
以说,它是目前全球影响力最大的利率指标之一。
(三)美国股票市场(全球最发达)
1.股票交易场所(3 类)
近年来,美国各类股票交易场所情况变化比较大,上市股票不一定在其上市交易所交易,
形成了复杂的交易系统。
分类

内容
1.由美国证监会注册,截至 2017 年末共有 21 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2.这些交易所中,并不是每一家交易所都拥有自己初始上市的企业,

全国性股票交易所

但是大多可以挂牌交易其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相互之间竞争非常
激烈。
3.目前大致是洲际交易所集团(ICE 集团)
、纳斯达克集团(NASDAQ
集团)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集团(CBOE 集团)三家平分秋色
1.概念:也由美国证监会注册, 是“符合联邦证券法关于交易所定
义,但是未注册为全国性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2.特点:另类交易系统与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交易所除了组织交易,
同时还是自律性监管机构,而另类交易系统对市场参与者不具有自
律监管职能。
3.运作模式(按照市场报价透明度不同分)

另类交易系统
(ATS)

(1)电子通讯网络(ECN)
:报价透明度高,其综合报价数据中提供
最优价格报单,与交易所类似。
(2)
“暗池”
(Dark Pool)
:是针对交易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
的不对外披露报价和交易信息的系统,目的是为了避免大宗交易对
市场价格形成冲击,减少交易成本。换言之,
“暗池”交易系统综合
报价数据中不一定披露最优价格报单。
“暗池”交易对促进大宗交易
有积极意义,但其本身不透明的特征很容易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方面的监管案例近几年层出不穷,若干著名的金融机构为此受到

监管处罚。
经纪商-交易商内

经纪商-交易商接受客户报单时,如果内部客户的报单优于交易所或

部撮合(Broker-

ATS 报价,经纪商-交易商可以将客户的买卖报单进行内部撮合成

Healer)

交,这部分交易量不纳入当天上市证券的交易统计数据。

2.纳斯达克集团
(1)介绍
纳斯达克(NASDAQ),原意为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自动报价系统,主要经营场
外股票交易,1971 年由 NASD 组建,是 NASD 的全资子公司。NASD 于 2007 年改组成为美国金
融业监管局(FINRA)
,是目前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机构,但仍为私营企业。
目前,纳斯达克集团在美国经营三家全国性股票交易所,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
Stock Market)
、纳斯达克波士顿交易所(NASDAQ BX)和纳斯达克费城交易所(NASDAQ PSX)

其中,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是目前美国股票现货交易量最大的单体交易所,2016 年成交量占
全美股票现货成交量的 14%。
(2)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分层
纳斯达克市场历史上共经历两次分层——1982 年进行第一次分层,分为纳斯达克全国
市场和纳斯达克常规市场;2006 年纳斯达克分层制度再次改进,分为三个板块,分别为纳
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

层次
纳斯达克全球精选
市场

服务对象
服务于全球范围内市值较高的公司,吸引全球范围内的优质蓝筹企
业与纳斯纳克全球市场转板而来的优质企业,成为一个上市标准较
高的蓝筹市场。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主要服务于中等规模并具有一定成长性的企业。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

主要为小企业提供融资途径。

(3)纳斯达克市场的交易机制
目前,纳斯达克市场采用的交易机制是融合了指令驱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交
易)和报价驱动(做市商模式)两种模式的混合交易模式。2017 年 12 月为例,平均每只上
市证券拥有超过 13 名做市商,竞争非常激烈,这对维持市场深度和流动性具有重要作用。
3.纽约证券交易所
(1)介绍
纽约证券交易所目前隶属美国洲际交易所集团。截至 2017 年末,洲际交易所集团(ICE)
旗下拥有 6 家期货交易所、4 家股票交易所、2 家期权交易所、5 家场外交易市场和 7 家清
算公司。其中,旗下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集团(NYSE Group)运营的 4 家交易所(NYSE,NYSE

Area、NYSE America 和 NYSE National)有股票交易资格,但 NYSE National 自 2017 年被
收购之后尚未重新开始交易。
(2)交易制度模式的特征(3 个)
特征

内容
与纳斯达克的竞争性做市商制度不同,纽交所(NYSE)和 NYSE America

指定做市商制度
(DMM)

采用数量较少的指定做市商。
截至 2017 年末,纽约证券交易所有 5 家指定做市商,NYSE American
有三家电子化指定做市商。
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分为 17 个交易站,每个交易站固定交易特定
的证券种类。
5 家指定做市商的代表在交易站固定不动。而交易所的所有会员企业

场内经纪商制度

(包括 DMM 在内的 152 家)可以向纽约证券交易所大厅派出场内经纪
人,场内经纪人可以在各交易站流动,以手持报价设备、电脑网络报价
终端或程序化交易手段,代表客户进行报单。
尽管随着交易电子化的进步,场内经纪人的作用有所弱化,但对大客户
而言,是否拥有场内经纪人仍然是他们选择经纪商的重要原因。
为保持市场流动性,促进更多交易,纽约证券交易所在会员企业中选出
为数不多的电子化交易量较大的会员作为补充流动性提供商(SLPs)

这些交易商有义务以自营账户对其负责的证券提供双向报价,而且必

补充流动性提供
商制度

须保证交易日内 10%以上的时段,其报价为全国最优报价(NBBO)

补充流动性提供商只拥有和普通客户相同的交易信息渠道,但是,对其
成交的部分,若满足交易所的数量规定(平均日交易量 1 000 万股),
会得到较高回扣。
5 家指定做市商也可充当补充流动性提供商,但是,对同一只证券,不
能同时担任指定做市商和补充流动性提供商。

(四)美国债券市场(全球最大)
分类

内容
1.概念:美国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被统称为美国国债,美国国债是美国债券市场

美国

的基石。

国债

2.特点: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发行的本币债券基本不存在违约风险,所以这类

市场

债券被视为“无风险资产”
,它们的收益率也被金融市场当作“无风险收益率”

对其他金融资产的定价和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3.分类:按照期限不同,1 年期以内的美国国债被称为国库券(T-Bills)、期限
在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被称为国库票据(T-Notes)
,10 年以上的被称为政府公
债(T-Bonds)
。此外,根据国债的特点,美国国债还有通货膨胀保值债券(TIPs)

浮动利率国库票据(FRNs)等分类。
美国联邦机构债券实际上泛指两类机构发行的债券:
美国
联邦
机构
债券
市场

美国联邦政

如美国全国按揭协会(Ginnie Mae 或 GNMA),它是美国联邦政

府机构发行

府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下属的政府全资公司,由它发行的按揭贷

或担保的债

款支持证券是目前全美唯一享有中央政府信用等级的按揭支

持证券。

政府支持企

例如房利美(Fannie Mae)
、房地美(Freddie Mac)就是典型

业(GSEs)发

的政府支持企业,但是它们的债券具有信用风险,中央政府并

行的债券

不对其还本付息进行担保。

1.概念: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s)是州及州所属地方政府(市、镇、县与
学区)或其附属机构(住房、卫生保健、机场、港口与经济发展等职能局与代理
美国
市政
债券
市场

机构)发行的债券。
2.目的:为多种多样的市政工程筹集资金、提供现金流以及满足其他方面的政府
需求。有的州甚至利用这个“通道”为非政府的私营工程募集资金。
3.还本付息来源:发行人的一般税收、特定税种收入、公共工程收入或者私营实
体的偿付,也可以是这些多种来源的综合。

美国
公司
债券

美国公司债券种类繁多,分为公募发行债券和私募发行债券两种。
美国证监会规定,向 35 人以内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证券为私募债券,不受美国证
监会限制,约有 1/3 左右的公司采用私募方式发行债券。

市场
(五)美国衍生品市场
美国拥有目前全球最大的衍生品市场,芝加哥和纽约是衍生品交易最集中的地方。20 世
纪 80 年代以来,大多数新的衍生产品发源于美国。
(六)美国的金融市场监管
1929~1933 年大危机以来,美国实行的是“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

是指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
“多头”,是指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
不同的监管职责。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一体制正处于改革完善过程中。
1.联邦和州双层监管
(1)法律(美国国会、州和地方议会均拥有立法权)

联邦层面证券法

各州层面法律

《1933 年证券法》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1940 年投资公司法》《1940
年投资顾问法》
《2010 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等。
除了证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产法、国内收入法等,在很多情况下
也是对证券法律的补充。

(2)监管机构
美同联邦储备系统(FEI))、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一级

(FDIC)
、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

监管机构

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州一级监管机构

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

跨部门监管机制

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

2.分业监管体系
(1)背景
1929~1933 年大危机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商业银
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格局,随之而来的,是针对行业或功能设置的监管机构。
(2)银行业监管机构
1.隶属:美国财政部。
2.职能: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

货币监理署

具体监管职能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
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有关银行
投资、贷款等操作的法规。

联邦储备体

职能: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
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1.目标: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

联邦存款保
险公司

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
2.职能:对投保的非联储成员州立银行负有主要监管职责,同时对其他投保
的银行和储蓄机构负有辅助监管职责

储蓄机构监
管署
国家信用合
作社管理局

职能: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职能: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
作社保险基金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
予以保护。

【注意】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作为上述 5 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
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3)证券业监管机构
职责: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

财政部

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

1.性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是自律性组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委员会

2.职责:发布有关监管法规,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

(MSRB)

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
1.需向 SEC 提交注册申请的机构: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公用事业控股公司(除非豁免)

证券交易委员
会(SEC)

2.受到 SEC 监管的机构、人员或行为:信托机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
师;以及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
3.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购买其他企业的证券、资产
以及与其附属机构发生交易等需事先获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4.其他制度:针对破产公司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听证制度和报告制度。

金融业监管局
(FINRA)
商品期货交易
委员会

1.性质:证券业自律性组织。
2.职责:负责监管经纪商、交易商与投资大众之间的业务。
职责:负责监管美国期货和期权市场。

(4)保险业监管机构
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
监管。
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 1987 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
,作为州保险监
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5)2008 金融危机的反思
2010 年 7 月 21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法案》
,力求从
加强监管

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提高监管标准、建立自救处置机制、加强影子银行监管、
改革证券市场、加强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改革金融监管。
然而,批评者认为《多德-弗兰克法案》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过
分限制了金融行业的投融资行为,同时也使得部分投融资需求不能很好地被
满足。

放松监管

2018 年 3 月 14 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促进经济增长、放松监管要求、保护
消费者权益法案》
,法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减轻小型银行金融监管负担,放
松部分中型银行金融监管要求等,大致可以认为是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
一种修正。

四、中国香港金融市场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世界闻名的金融中心,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尤其在连结内地与
国际金融市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联系汇率制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偿货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
中央银行,自 1983 年起,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这是一种货币发行局制度。根据
货币发行局制度的规定,基础货币的流量和存量都必须得到外汇储备的十足支持。换言之,
基础货币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与外汇储备的相应变动一致。
中国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保证了港币币值的基本稳定,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作用。
【小贴士 1】在中国香港,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包括:
(1)已发行负债证明书(用作支持银行纸币)和由政府发行的纸币及硬币;
(2)持牌银行在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的结算账户结余总额;
(3)未偿还外汇基金票据和债券总额。
【小贴士 2】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规定,港币大部分由三家发钞银行即汇丰银行、渣打银行、
中国银行(香港)发行。发钞银行发钞时,需按 7.80 港元兑 1 美元的汇率向金管局提交等
值美元,并记入外汇基金的账目,以购买负债证明书,作为其发钞纸币的支持。相反,回收
港元纸币时,金管局会赎回负债证明书,银行则自外汇基金收回等值美元。由中国香港政府
经金管局发行的纸币和硬币,则由代理银行负责储存并向公众分发,金管局与代理银行之间
的交易也是按 7.80 港元兑 1 美元的汇率以美元结算的。
(二)中国香港外汇市场
1.场外交易为主。
2.凭借“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中国香港自 2003 年开放人民币业务以来,逐步成为全球
人民币离岸市场中心,约 70%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通过中国香港外汇市场进行。
(三)中国香港股票市场发展史
1891 年,香港股票经纪会成立,这是香港首家股票交易所,1914 年更名为香港证券交
易所。
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香港经济起飞,又分别成立了三家股票交易所,即远东交易所
(1969 年)
、金银证券交易所(1971 年)
、九龙证券交易所(1972 年)

1986 年,四家证券交易所合并为香港联合交易所。
2000 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和香港商品交易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结算所合并于单一
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于 6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小贴士】香港联合交易所除了股票现货交易外,还提供债券、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及衍

生证券交易。
(四)中国香港债券市场
1.历史沿革
在相当长时期中,中国香港地区的债券市场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只有零散的债券发行
及交易活动。
20 世纪 70 年代,
中国香港政府提出要把香港地区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金融中心的目标,
这时发行债券筹资的行为才日渐增多。
2009 年 7 月,中国香港政府推出政府债券计划,该计划主要目的是提供无风险债券种
类,促进中国香港债券市场发展。
2.现状
相较于股票市场,中国香港债券市场起步晚,发展快,但总体规模并不算大。
近年来,随着中国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香港人民币债券(俗称“点心债”)市
场成为新的增长点。2017 年,香港和内地之间启动了“债券通”计划,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可
以借助中国香港债券市场进入对方市场。
(五)中国香港的金融市场监管(分业监管)
1.监管机构
行业

监管机构
香港金融
管理局

银行业

(金管
局)

证券、
期货

内容
1.由来:1993 年,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为金管局。
2.职责: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业稳定(相当于中央银行)

3.其他目标:维持港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
维持与发展中国香港的金融基建、管理外汇基金以及维护廉洁公正
的金融制度等。

证券及期

1.性质:1989 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

货事务监

2.职责:负责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促进和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

察委员会

展。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市场

(证监

秩序,并为投资于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及教育。规管和监察香

会)

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1.性质:保监处则为政府架构内的一个办事处,负责执行规管保险

保险业

保险业监

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主要职能是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及促进保

理处(保

险业的整体稳定。

监处)

2.为了确保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中国香港政府于 2014 年 4
月向立法会提交相关条例草案,以成立独立的保险业监管局。

2.自律组织

行业

自律组织

内容
主要职能:促进中国香港持牌银行的利益;并在咨询财政司司长的

银行业

香港银行
公会

意见后,制定银行经营守则等。
【小贴士】虽然中国香港的银行牌照是由金管局发出,但持牌银行
必须成为公会会员,才能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业务。

证券业

香港
交易所

主要职能:订立上市规则;规管拟在中国香港市场上市的公司;以
及继续监察已上市公司。
1.性质:是承保商的自律监管机构,于 1994 年注册为有限公司。
2.作用:保险业是中国香港少数享有高度自治的行业之一,与政府

保险业

香港保险

的审慎监管机制相辅相成。保险业联会一方面经常与保险业监理专

业联会

员对话,协商影响保险业的法例事宜;另一方面则推动及完善业内
的自律监管制度,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水平,加强市民对保险业的信
心。

注意:带有的知识点不做重点,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以作了解。

第二章 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一节 中国的金融体系

一、中国金融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
1.1949~1978 年:计划经济时期“大一统”的金融体系

1948 年 12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于 1948 年 12 月 7 日首次发行人民
币。
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通过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改组官僚资
本银行、取缔外国在华金融机构、改造民族资本金融机构以及在农村发展信用合
作组织等途径实现。1952 年 12 月,全国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成立,后并入中国
人民银行体系。
1953~1979 年,我国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活动的“大一统”的金融
体系。“大”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覆盖全国;“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是
该时期唯一的银行,它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于一身,集现金中心、结
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统”是指全国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管理
体制。
2.1979~1983 年:多元混合型金融体系
1979 年,恢复设立中国农业银行。随后,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
中国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非
银行金融机构也先后成立。
但中国人民银行仍然身兼二职,既承担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信贷储蓄业务,没
有真正成为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使当时的金融体系出现了“群龙无首”的局
面。
3.1984~1993 年: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
融体系逐步形成
1984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原有商业银
行业务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
1985 年全面推行“拨改贷”政策,银行信贷代替财政拨款成为企业的主要资金
来源。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十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至此,
我国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
作的金融体系。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部分地区进行企业发行股票筹资试点。1990 年 12 月,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标志着股票市场正式运作的开始。
1992 年 10 月,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
中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形成并初步发
展。
4.1994~2003 年:逐步改革和完善的市场化金融体系
(1)改革目标

1993 年 11 月,为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
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要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主要用经济办法调控
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二是现有专业银行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三是组建政策性银
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四是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
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
(2)改革的具体措施
①相继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专门承
担政策性金融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
【小贴士】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标,具有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或向中
央银行举债运行,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②对国有专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造。
③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改革。1998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了总行、分行、中心支
行和支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力和责任。
④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1999 年先后成立了信达、华
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⑤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分离。1993 年开始全面整顿金融秩序,规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
业经营。1998 年颁布了《证券法》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原则。
5.2004~2011 年: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
体系
2003 年 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经营、分业
监管”的金融体系得以确立。
6.2012 年至今:基本金融制度逐步健全、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金融体系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
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
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
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整体水平。一是基本金融制度逐步健全。股市、
债市、衍生品和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四梁八柱”已搭建完成,市场容量位列世界前茅。
二是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了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此外,改革开放还促进了
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结构优化。
(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个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商
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
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
1.货币市场

我国货币市场建设始于 1984 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目前已经形成包括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在内的统一的货币市场格局。
货币市场已经成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也是各类金融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管
理流动性和进行资产投资的主要场所。
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7 年开始试
运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目前,Shibor 已经成为认可度高、应用广泛的货
币市场基准利率之一。
2.债券市场
(1)交易市场
交易场所

子市场

托管和结算机构

银行间市场:针对机构(属于批发市场)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场外

场内

银行柜台市场:针对个人(属于零售市

一级托管: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场)

二级托管:商业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2)券种
券种

内容
1.概念:是指直接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或是以政府提供偿债支持为基础而发行
的债券。

利率债

2.价值的影响因素: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正常情况下利率债的信用风险很
小,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因素主要是市场利率或资金的机会成本。
3.广义分类:除国债、地方政府债,还可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国家开
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债券。

信用债

1.概念:是指以企业的商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
2.分类: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

(3)我国债券市场运行特点
①债券市场产品创新丰富,包括绿色债券创新产品大量涌现,扶贫债券发行规模和品种增加,
专项债品种增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增多。
②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与制度建设稳步推进。2017 年 12 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总部正式成立。
③债券市场扩大开放,包括建立内地与中国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债券评级市场对外
开放,“一带一路”主体债券发行,时隔 13 年重启境外美元国债发行。2017 年 5 月 16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开展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债券通”合作,2017 年

7 月 3 日,“债券通”正式上线试运行。
④信用风险事件有所减少。
3.股票市场
(1)历史
1984 年 11 月 18 日,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只公开发行的股票“飞乐音响”诞生。
1990 年 11 月、1991 年 4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
2005 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资本市场。
(2)交易场所
场内

沪深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场外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柜台市场

(3)参与主体
我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群体包括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比重持续提升,但个人投资者参与比例仍然较高。各类机
构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市场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4)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发行 B 股,体现我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较早。
2002 年引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后逐步扩大至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2014 年 11 月 17 日,“沪港通”股票交易正式启动,2016 年 12 月 5 日,“深港通”正
式启动,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不断完善。
2018 年 4 月 11 日,博鳌亚洲论坛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
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4.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发展与汇率市场化改革、资本开放进程、人民币国际化齐头并进,相辅相成。
1994 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
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初步形成了外汇零售和银行间批发
市场相结合,竞价和询价交易方式相补充,覆盖即期、远期和掉期等类型外汇交易工具的市
场体系。银行间外汇市场已经成为初步具备价格发现、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功能的场所,市
场化程度大为提高。
外汇市场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推动人民币可兑换、服务金融机构、促进宏观调控方式
的改变,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等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5.黄金市场
(1)市场体系
2002 年 10 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标志着我国国内黄金市场的正式开放。中国

黄金市场目前初步形成了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为主体,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商
业银行柜台黄金产品共同组成的,层次分明且各有侧重的多元市场体系。
(2)特点
①市场架构比较完整。我国黄金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包含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
多层次体系。
②参与主体类型多样。商业银行、产用金企业、期货、证券、信托和各类专业投资公司等是
两大场内市场的参与主体,另外还包括会员代理客户、提供客户服务的中间商以及支持类机
构等。
③与实体经济和黄金产业密切关联。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黄金生产国、消费国和进口国,建设
一个市场化、统一高效的交易平台,有助于提高交易和生产效率。
④投资与风险分散功能进一步得到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均
开始重视参与黄金投资,黄金市场的投资与风险分散功能日益完善。
6.商品期货市场
(1)交易所
1990 年 10 月我国第一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目前,我国成立了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
(2)期货品种
商品期货交易品种目前已达到 49 个,主力品种为豆粕、焦炭、铁矿石、天然橡胶、螺
纹钢、黄金、镍、石油沥青、PTA 等,交易品种以工业品商品期货最为活跃,商品交易所则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最为活跃。
(3)成长情况
商品期货市场的成交规模快速增长。截至 2017 年末,我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已经连续 8
年位居世界第一,上海期货交易所成为全球第一大黑色金属期货市场和第二大有色金属期货
市场;大连商品交易所农产品期货年成交量超过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成为全球最大
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并保持全球最大的油脂、塑料、煤炭、铁矿石期货市场地位。
(4)监管
我国已形成了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
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与较为完善的期货监管法律体系。
7.金融衍生品市场
(1)历史
2006 年 9 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成为我国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
2010 年 4 月 16 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标志着我国金融
衍生品市场进入稳步发展阶段。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目前已经上市交易沪深 300、上证
50、中证 500 股指期货,5 年期、10 年期国债期货 5 个金融期货品种。

2015 年 2 月 9 日,我国首个场内金融期权——上证 50ETF 期权,在上证所正式上市。
(2)资产类别划分
利率类衍生品

场内国债期货和场外利率远期、利率互换产品。
1.股票期权:上证 50ETF 目前是唯一的品种。

权益类衍生品

2.股指期货:以沪深 300 指数、中证 500 指数和上证 50 指数为标的的三
个产品。
3.认股权证:产品种类稀少,自 2011 年 8 月后,权证交易陷入停滞。

货币类衍生品

信用类衍生品

包含人民币外汇期权和期权组合(这两种市场规模都较小)、外汇远期、
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包含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以及信用联
结票据。

(三)影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7 个方面)
1.经济因素(最重要)
经济因素既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波动这种纯粹的经济因素,也包括政府宏观经济政
策及特定的财政金融行为等混合因素,还包括国际经济环境因素。

1.影响对象:是影响金融市场长期走势的最重要因素。其他因素可以暂时改变金融
市场的中期和短期走势,但改变不了金融市场的长期走势。
2.影响金融市场运行的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包括以下四个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衡量一国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





持续、稳定、高速的 GDP 增长,通常意味着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协调增
长,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此时,企业总体盈利水平、
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以及民间投资的积极性都相应提高,继而导致经济
主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
金融市场运行受到经济所处不同周期的影响,金融市场随着经济周期的
复苏、繁荣、衰退、萧条等不同阶段呈现出同期甚至超前的变化,金融市




场是经济周期的直接构成者和最为敏感的反射物。
经济周期的长度和波动也反映了经济的稳定性,实体经济稳定性增强带
来企业盈利的稳定性,继而带来金融市场的低波动性,改变不同类别资产
的风险溢价。






通货膨胀速度对金融市场投融资产生重要影响。
一般而言,低于预期的通货膨胀会降低利率,促进债券和股票价格的上






升;高于预期的通货膨胀会提高利率,从而导致债券和股票价格下降。
利率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系统性、全局性的。利率下降时,企业利息负担
降低,利润增加,反映在金融市场上就是既增加了金融资产的基础价值,
也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获利预期,从而提高金融资产价格。但过低的利率
也会导致过度信贷杠杆,大幅推高资产价格,给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利率
上升则会带来相反的影响。
第一,国际资本从发达国家流向新兴市场国家,有利于后者经济发展和金
融市场发展。









第二,国际资本流动造成了外汇市场和汇率的波动。货币兑换会对外汇市
场产生影响。
第三,国际资本流动造成借贷市场和利率的波动。国际资本流入将导致银
行贷款增加和货币供给量增加,继而导致利率下降。
第四,当国际资本以证券投资形式流入国内,会刺激对国内证券的需求,
引起证券价格上升;反之,若国际资本以卖出证券的形式流出,会引起证
券价格下降。

影响金融市场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收入政策。
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有着直接的、主要的影响。货币政策主要通过货币供
给量、利率和信贷政策机制发生作用。
(1)准备金和利率的变化会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从而影响银行的



盈利水平和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2)中央银行在债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会直接影响债券的供求
状况。
(3)从信贷政策来看,如果允许商业银行向资本市场放贷,而且约束条
件宽松的话,就容易引发资本市场的过度投机,形成泡沫甚至影响金融体
系稳定。
财政政策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公共支出政策以及国债发行等发挥作用。
(1)从税收政策来看,给企业减税将会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提高金融市场上投资者的盈利预期,引起资产价格上升。如果降低金融市
场的交易税,则会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从而增加投资收益,提高市场流









动性和交易量。
(2)从公共支出政策来看,政府增加公共开支,社会总需求扩大,金融
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企业盈利预期提高,就会引起资产价格上升;反之,资
产价格则会下降。
(3)国债发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比较复杂,一方面它会刺激经济增长,
有利于金融市场活跃;另一方面发行国债会锁定金融市场流动性,同时伴
随着国债利率上升,将对整个货币市场进而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相比,收入政策具有更高层次的调节功能,它制约
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方向和作用力度,而且收入政策最终也要
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
收入政策目标包括收入总量目标和收入结构目标。




(1)收入总量目标着眼于近期的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着重处理积累和消
费、人们近期生活水平改善和国家长远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失业和通货
膨胀的问题。
(2)收入结构目标则着眼于处理各种收入的比例,以解决公共消费和私
人消费、收入差距等问题。
收入总量调控往往通过财政机制和货币机制的传导对金融市场产生影
响。

1.经济全球化
(1)好处: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加快了金融信息传递的速率,扩大了金融信息传
递的范围,提高了金融市场效率。
(2)问题:全球金融市场的关联性增强,增强了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各国宏观政
策的外溢效应更加明显,由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引发国内金融市场动荡的可能性增







加。
2.放松管制和加强管制两种经济哲学的交替
一直以来,各国在“放松管制——加强管制——再放松——再加强”这种循环中寻
求对金融市场的最佳适度管理,每一次管制的加强和放松都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
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
3.世界货币制度的影响(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各国普遍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度)
(1)问题:浮动汇率制度增加了汇率风险,金融业与从事国际经营的企业为了回
避汇率风险,必须借助外汇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2)好处:同时,汇率的波动也带来了投机的机会,促进了投机交易与资本流动。

2.法律因素
金融市场各类交易活动中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是金融立法的重要内容。金融制度的实施、
金融交易的规则、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等,都需要严密的法律制度堵住金融交易中的漏洞,
需要严格的法律监管来规范金融创新之后的市场交易行为。
法律制度的缺陷、执法效率的低下,势必会造成金融交易中的权利和利益难以保护,履
约责任难以约束,金融风险不断累积,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因此,完备的金融法律和高效的执法效率是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
3.市场因素
金融市场自身的内部条件也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包括国内和国际统一的市场组织、
丰富的市场交易品种、市场的交易机制或市场模式等因素。
(1)国内和国际统一的市场组织
地区分割或者行业分割的市场,会使金融资源难以合理配置到最需要和最能发挥效益的
地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推进,国内市场还应与国际市场连接成更大范围的统
一市场。
(2)丰富的市场交易品种
交易品种的丰富程度是衡量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金融市场功能能否发挥
的重要基础。交易品种越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目标越容易实现,市场效率也会越高。
(3)市场交易机制或市场模式
这主要是指交易得以实现的市场架构、规则和制度,如市场的参与者、交易场所的形式

和市场交易规则等,其核心是价格发现机制或者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体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理的定价机制,包括交易定价的制度安排,如询价、议价、竞价机制
等;二是灵活的价格机制,即价格能够及时、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从而能够调节资金供求
双方的行为,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技术因素
以信息技术为例,第一,信息技术有力地刺激了金融创新;第二,信息技术使信息披露
更加及时,增强了金融机构的透明性;第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促使全球统一金融市场的
形成。
5.心理因素
金融市场包含着巨大的投机因素,投机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资产价格
走势的预期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市场参与者的心理和行为可以加剧金融风险。
6.体制或管理因素
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过多会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包括政府使利率、汇
率等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体制性或政策性措施。
然而,政府对金融市场的适当干预仍可能是必要的,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或金融自由化速
度过快也会出现弊大于利的结果。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创新和金融的全球化,金融业的风
险越来越大,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过度放任自流是爆发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7.其他因素
影响金融市场的因素还包括文化因素、人口因素等。

二、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

目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中央银行调控和监督、国家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
业性金融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的现代化金融中介机构体系,并建立了
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构成
1.金融中介机构的定义
狭义的

一般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处于信用关系中借贷双方之间的中介,从贷方那里借

金融机

入资金,再向借方贷出,其分别与借方和贷方形成独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其实,狭义的金融中介机构一般指商业银行。

广义的

泛指参与或服务于金融市场活动而获取收益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金融中

除商业银行以外,还有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从事综合的或专门的金融业

介机构

务和金融服务,形成相互联系、互相影响的统一整体,构成金融中介机构体系。

2.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类

(1)按经济活动分类(by 联合国统计署)
①不包含保险和养老基金的金融中介活动:货币中介;中央银行和其他货币中介(主要是指
存款货币银行)的活动;其他金融中介;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如农业信贷、进出口信贷、消费
信贷等专业信贷的活动。
②保险和养老基金(不包括强制性社会保障)
:生命保险活动;养老基金活动;非生命保险
活动。
③辅助金融中介的活动:金融市场组织(如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
之类的证券交易活动;与金融中介有关的其他辅助活动。
(2)按中心产品分类(by 联合国统计署)
①金融中介服务;②投资银行服务;③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④再保险服务;⑤金融中介辅
助服务;⑥保险和养老基金辅助服务等。
(3)按机构的分类(by 国民核算体系 SNA)
①中央银行;②其他存款公司;③不是通过吸纳存款筹集资金的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以及消费信贷公司等;④金融辅助机构,如各类经纪人;⑤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4)其他分类
①按业务特征及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划分,可划分为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和
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
②按照是否承担国家政策性金融业务,可划分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③按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在金融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机构、投资类
金融中介机构、保障类金融中介机构和服务类金融中介机构。
3.我国的多层次金融中介机构体系
多层次银行机
构体系
多元化投资中
介体系
保险中介体系

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
其他还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跨国银行、
农村信用社。
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以各类投资咨询中介、信
托机构为辅。
包括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二)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
1.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业务经营活动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
运行。资产负债表是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总括反应。
(1)业务内容

1.概念: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其

他业务营运的起点和基础。

2.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和吸引外来资金(外来资金的形成渠道包括存款负债和

非存款负债)

3.负债业务的内容
(1)自有资金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银行股东为赚取利润而投入银行的货币和保留在银行中的
收益,代表着对银行的所有权。
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股本金、储备资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股本金
储备资金

未分配利润

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
即公积金,主要是从经营的税后利润提成而形成的,用于弥补经营
亏损的准备金。
经营利润尚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提取公积金和向投资者分利处
置的部分。

在商业银行的全部信贷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很小,一般为全部负债业务
总额的 10%左右,但自有资金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
作用。
(2)存款负债(最重要、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
吸收存款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般占到负债总额的 70%以上。
(3)借款负债(非存款性借款)
通过借入短期资金,商业银行既可获得短期的流动性需要,又可持有较高比例的缺
乏流动性的高收益资产。借款负债的渠道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借款、回
购协议以及国外市场借款等。
1.概念: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
去赚取收益的活动。
2.业务内容

现金资产


贷款业务

是那些与现金等同,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资产,包括库存现金、
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存放同业存款和托收中的现金。
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归还期限的
业务。
是指票据持有人以未到期票据向商业银行兑取现金,商业银行从票

票据贴现

据中扣除自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
资金融通行为。

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以其资金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各种证券资产的业务活动。

1.概念: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
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
广

泛指所有能给银行带来收入而又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根据这一

定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属于表外业务。




仅指涉及承诺和或有债权的活动,即银行对客户作出某种承诺,或者使客
户获得对银行的或有债权,当约定的或有事件发生时,银行承担提供贷款
或支付款项的法律责任。这会使银行承受一定的额外风险。

2.业务内容
(1)担保承诺类业务包括担保类、承诺类等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
担保类
业务

承诺类
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
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
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2)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但
不承担代偿责任、不承诺投资回报的表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代客非保本理财、代客交易、代理发行和承销债券等。
(3)中介服务类业务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收付、财务顾问、资产托管、各类保管业务等。
(4)其他类表外业务是指上述业务种类之外的其他表外业务。
(2)银行的中间业务及其与表外业务的关系(2 种观点)*
①中间业务等同于表外业务,即表外业务就是银行所经营的一切资产负债业务以外的业务,
是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间并能增加银行收益的业务,也可以被称为中间业务。这种观
点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②中间业务包括表外业务,即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从事的具有风险的但按照会计准则不列入
资产负债表或在资产负债表外附列,并形成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的中介业务。这种观点是从
狭义的角度来理解表外业务的。
2.证券公司的业务
(1)地位
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
的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2)主要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

绍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等。
3.保险公司的业务
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类。
基础类
财产保险
公司

业务

扩展类
业务
基础类

人身保险

业务

公司

扩展类
业务

①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
险;②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③责
任保险;④船舶/货运保险;⑤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①农业保险;②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
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③信用保证保险;
④投资型保险。
①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②健康保险;③意外伤
害保险;④分红型保险;⑤万能型保险。
三 投资连结型保险;②变额年金。

(三)我国金融业主要行业的基本情况*
1.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情况
(1)大型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
(2)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增长较快,逐渐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城市商业银行重点针对所在地企业和居民的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2.我国证券业的基本情况
(1)近十年来,证券业逐步走向规范经营、风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证券行业竞争加剧。大型证券公司形成较强的相对竞争优势,行业集中度整体保持在
较高水平。
3.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2017 年,保险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 36 581.01 亿元,同比增长 18.16%。保险业资
产总量 16.75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10.80%。截至 2016 年底,我国共有各类保险机构 203 家。
4.我国信托业的基本情况
(1)从 2001 年开始,信托业的投融资活动凭借其灵活性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
(2)2012 年以后,金融业进入“泛资管”的混业竞争时代,信托业开始面临来自银行、证
券、基金等机构的激烈竞争,导致债券融资收入和银信通道业务的收入增速放缓、盈利率下
滑。
(3)2017 年 8 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信托业正式建立了统一登记
制度,市场规范化和透明度大大提升。多数信托公司进一步实施增资扩股,增强公司抗风险
能力,并以此谋求业务转型和创新发展。

(四)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经从“一行三会”过渡到了“一委一行两会”
,即国务院金
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这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化改革的结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 1992 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监管阶段。
1978 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从财政部独立划出,恢复了国家银行的地位。
1984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对银行业、
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2)第二阶段为 1992 年到 1997 年,这一阶段为分业监管起步阶段。
1992 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将证券业的监管职
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这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体系的开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负责指导、监督和归口管理中国证监会。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中
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
(3)第三阶段为 1998 年到 2008 年,该阶段“一行三会”体制成型,分业监管专业化、精
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1998 年 4 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合并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对国内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1998 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成。
2003 年 4 月,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我国金融监管实现了货币政
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相分离,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
正式确立。
(4)第四阶段为 2009 年到 2016 年,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了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的初
步改革。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经济体开始出
现了统一金融监管框架的趋势。相应的,我国为应对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和金融业
混业经营发展的大趋势,也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借鉴国际
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对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初步改革。
2013 年 6 月,银行间市场发生“钱荒”事件。
2013 年 8 月,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
强人民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在金融信息共享、工作协商、政策协调和行动配合等方

面的协调与合作。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一行三会”金
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5)第五阶段为 2017 年以来,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阶段。
2017 年 7 月,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
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标志着此前的“机构监管”将朝着“功能监管、行为
监管”方向改革。
2018 年 3 月 17 日,决定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4 月 8 日正式挂
牌)

【小贴士】现行体制存在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为强化综合
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现行分工如下:①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
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重新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其更
好地发挥统筹构建审慎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的职能;②原中国银保监会专注于监
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作为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的监管主体,其监督金
融机构行为稳健、合规经营的职责更为明确。
至此,我国进入了“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金融监管体制时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
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
2.“一委一行两会”的职责

1.定位:
“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负

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金融、财政部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

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2.办事机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

3.主要职责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

(2)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

(3)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

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4)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
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
(5)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
履职问责等。
4.关注重点
(1)影子银行,使影子银行业务回归银行资产负债表
(2)资产管理行业,理顺和精简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
(3)互联网金融,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持牌监管,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
制;
(4)金融控股公司,对跨部门交易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
1.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制
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承担一定的金融服务职能。
2.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18 年 3 月 17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

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主要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

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2)将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
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2.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负责有关证
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管股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
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

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

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

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

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

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
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
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1.有关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的理论与国际经验
(1)古典经济学提出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经济(金融)只是覆盖于实体经济上的一层面
纱。20 世纪 30 年代,凯恩斯指出,通过利率对投资的诱导作用,货币就能影响实体经济产
出。20 世纪 50 年代,约翰•格利和爱德华•肖提出金融中介在储蓄一投资转化机制中的重要
作用,揭示了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相互关联、彼此渗透的关系。
(2)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后,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认为金融市场的各种变化基本不会影响

实体经济,而只是被动反映实体经济活动的运行状况。20 世纪 90 年代,伯南克和格特勒提
出了“金融加速器”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市场上资金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
外部融资的代理成本等摩擦,这些摩擦会产生“加速器”效应并放大对实体经济产出的动态
影响。
(3)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表明,金融活动本身也是经济衰退和萧条的重要诱因。此
后,金融中介开始被作为独立的经济部门引入主流宏观经济模型。
2.金融危机的教训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兴起
全球金融危机严重损害了金融稳定,并殃及实体经济,使世界各国央行意识到传统微观
审慎监管无法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于是宏观审慎监管受到了高度关注。
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主要是从资本充足率的逆周期调整方面进行展开,在信贷周期、金
融“加速器”的研究框架下进行的。而随着影子银行的兴起,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对银行的
杠杆率进行监管,还要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市场进行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联系紧密,二者的目标中都含有稳定宏观经济这一目标。但货
币政策难以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因此需要宏观审慎监管这一新的政策工具来处理。宏观审慎
监管这一政策工具的使用,可以有效地帮助货币政策集中注意力于价格和产出这两大传统目
标上。
3.我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障碍与挑战
(1)中国金融体系虽已初具现代格局,但是,引导市场得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准价格体系
——利率、收益率曲线和汇率等——尚未完全市场化。由于金融机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能
力不足,仍存在事实上的利率双轨制。
(2)中国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业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导致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企业融资
渠道与方式相对单一。此外,银行业是典型的顺周期行业,当经济处于增长周期时,银行信
贷会放大经济增长,当经济下行时,银行也会放大收缩态势。
(3)刚性兑付是金融市场很多深层次问题的根源。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预算软
约束部门在一定程度上都受政府隐性担保,使得金融机构对其债务有刚性兑付预期。大型企
业、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行业和地方政府平台更容易获得正规金融信贷支持,人为降低了
信用溢价,抬高了利率定价,挤出了有效率的民营企业融资。
(4)金融监管与行业发展的关系始终没有得到理顺,监管政策始终倾向于本行业的发展。
由此,针对信贷规模管制的金融创新和影子银行迅猛发展,银行与非银机构通过同业业务、
理财等各种嵌套,加剧了流动性风险。
(5)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关系始终没有得到理顺。一直以来,
“重融资,轻投资”的定位限制
了资本市场基本功能的发挥,造成市场规则和机制设计倾斜于融资者利益,不利于保护投资
者利益。资本市场的其他基本功能,例如价值发现、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等,都被大大
弱化了。

4.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1)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管控好宏观层面的金融高杠杆率和流动性风险、
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以及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的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
(2)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补齐各类金融市场的短板。在间接融资方面,重点优化商
业银行信贷配置结构,深化供给侧结构型改革。在直接融资方面,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和债券市场融资,提供适合不同类型企业需求的多元化融资工具。
(3)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监管协同,补齐监管空白。适当放开不合理的金融业务
管制,鼓励以交易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为主要目的的金融创新,引导金融业回归本源,把为
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

(一)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
1.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
(1)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立货币政策委
员会,具有咨询议事机构的职能。
(2)职能变化与目标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央银行职能变化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
监管相分离,突出货币政策调控职能;第二,强调金融稳定职能,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为顺应这一趋势,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职能,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
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货币政策主要针对整体经济和总量问题,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和物
价水平基本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则直接和集中作用于金融体系,着力减缓因金融体系顺周期
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染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3)主要职能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全国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机构。
“发行的银行”

货币发行权经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中央银行还对调节货币供应量、保
证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负有责任。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的特殊关系,它只与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并不与企业和个人发生直接

“银行的银行”

的信用关系。
央行提供的服务包括: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
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处理对外金融关系,为国家提
供各种金融服务。具体职能包括:
(1)代理国库收支;
(2)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政府的银行”

(3)对政府提供信贷;
(4)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制定、发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监管和
业务的命令及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5)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活动,进行国际金融合作。

2.中央银行的业务(资产负债表)
中央银行在履行三大基本职能时,其业务活动集中反映在某一时点上的资产负债表这一
综合会计记录上。中央银行正是通过自身的业务操作来调节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和社会货币
总量,借以实现宏观金融调控的近期和远期目标。
作为“发行的银行”
,流通中的通货是中央银行负债的一个主要项目;作为“银行的银
行”
,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关系主要体现在负债方;作为“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在业务上与政府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列于负债方的接受政府等机构的存款,和列于
资产方的通过持有政府债券融资给政府,以及为国家储备外汇、黄金等项目。
(1)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储备货币包括货币发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
1.货币发行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流通中的现金,二是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储备货币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来实现的。
2.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主要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包括
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该项目包括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满足支付清算需求在中央银行开

不计入储备

立账户存入的款项,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存款类金

货币的金融

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

性公司存款

【小贴士】由于这类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货币创造的能力较弱,故其缴纳的存
款准备金不计入“储备货币”科目。

发行债券

国外负债
政府存款

该项目主要是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央行
票据。
国外央行或外国金融机构出于国际合作或者资金清算目的在中央银行存放
的资金。
政府存款即国库存款,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均由中央银行代理。那些依靠

国家拨给行政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如机关团体、部队、非银金融机构
等也由中央银行办理。
自有资金
其他负债

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全部由国家出资。
其他负债主要包括正回购余额、微调工具和外汇形式缴存准备金以及前述
负债以外的负债。

(2)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1.外汇项目:记载中央银行获得外汇资产的历史成本,即为了购买外币而投
放的人民币。
国外资产

2.货币黄金:从国内或国际黄金市场购入的黄金,以人民币计算历史成本。
3.其他国外资产:中央银行持有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头寸、特别提款权、其
他多边合作银行的股权和其他存款性公司及外汇缴存的人民币准备金等。

对政府债权
对其他存款
性公司债权

该科目是中央银行持有的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主要是特别国债。
该科目是对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存款性公司的再贷款余额、再贴现余
额、常备贷款便利(SLF)
、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和
逆回购余额。

对其他金融

该科目是对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发放的金融稳定再贷

性公司债权

款,目的是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对非金融性
部门债权

这主要是历史形成的、为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开发等所发放的贷款。
其他资产是指中央银行其他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资产、投

其他资产

资、在途资金占用、暂付款项、待清理资产、待处理损失以及前述资产以外
的资产。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与货币乘数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概念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必须按一定比
例,向中央银行缴纳一定准备金的制度。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商业银行
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它是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最重要手段之
一。
【小贴士】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准备金中超过法定的部分。
(2)影响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银行创造信用货币的基本前提条件。银行在吸收一笔现金或支票后,
会留存一部分准备,再将其余部分用于贷款。对于一定数量的存款来说,准备金的比例越高,

银行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就越少,存款派生的能力就越低;反之,准备金的比例越低,银行的
存款派生能力就越强。如果在法定准备金率 100%的全额准备制度下,则根本排斥银行用所
吸收的存款去发放贷款的可能性,银行就没有创造信用的可能。如果银行实行零准备金制度,
则商业银行可以将存款以贷款的形式全额放出,这些贷款会重新回到商业银行成为存款,如
此不断循环,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货币供应量。
2.货币乘数
(1)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包括社会流通中的现金和银行体系中作为准备金的存款。
(2)货币乘数的概念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基础货币,创造出倍数的货币供给额,其中,基础货币和货币供给之
间的倍数关系,被称为货币乘数。
(3)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假设银行只保留法定存款准备金,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发放贷款,没有超额准备金。由于
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银行向客户的贷款是通过增加客户在银行账户的余额进行的,客户一
切款项均存入银行。法定准备金率为 20%。假定甲客户将 10 000 元现金存入 A 银行,A 银行
按规定从中提取 2 000 元作为准备金,其余 8 000 元可用于继续发放贷款;乙客户从 A 银行
取得这 8 000 元贷款后存入 B 银行,同样,B 银行提取 1 600 元的准备金,其余 6 400 元也
可用于发放贷款。以此类推,银行与客户之间不断贷款和存款,直到原始存款全部用完为止。
商业银行存款货币创造过程
货币供给增加额(元)
1

10 000

10 000

D0

2

8 000

10 000×(1-20%)

D 0 (1-r)

3

6400

10 000×(1-20%)

2

D 0 (1-r)

2

4

5120

10 000×(1-20%)

3

D 0 (1-r)

3

N

10 000×(1-20%)

D 0 (1-r)

n

求和

50 000

10 000/[1-(1-20%)]

n

D 0 /[1-(1-r)]

原始存款为 10 000 元,法定准备金率为 20%,商业银行派生出的存款为 40 000 元,商
业银行创造的总存款为 50 000 元。若法定准备金率为 r,原始存款为 D ,所有商业银行存款
0

增加额之和为 D1,则:
2

n

D1=D0+D0(1-r)+D0(l-r) +…+D0(1-r)
D1 = D0 ×
① 简单货币乘数公式

1
r

D0 和 D1 之间存在乘数关系,即为货币乘数。
若以 m 代表货币乘数,则简单货币乘数公式为:
m=

1
r

理论上,货币乘数可以简单表示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会
直接改变货币乘数。
② 一般货币乘数公式
现实中,上面的存款货币创造过程存在一系列漏出因素:首先,必然存在一部分存款以
现金的形式被公众提取出来,并持续地保留在公众手中,提现率 c 为客户提取的现金与活期
存款总额之比。其次,各个商业银行通常都持有一定的超额准备金,超额准备金率 e 为超额
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r 仍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些漏出因素会使货币乘数减小,此
时,完整的货币乘数公式为:
m=

c+1
c+r+e

(三)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利用其掌握的利率、汇率、借贷、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及金融法规
等工具,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给量或信贷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一个完
整的货币政策体系包括货币政策目标体系、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和货币政策操作程序三大部
分。
2.货币政策目标体系
按照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影响速度及施加影响的方式,货币政策目标可划分
为三个层次,即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
1.目标相对固定,基本上与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因此也被称作货币政
策的战略目标或长期目标。最终目标包括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
支平衡和金融稳定。
稳定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就是稳定物价,将一般物价水平控制在一

物价

定范围以内,以防止通货膨胀。

充分

即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状态,当失业率等于自然失业率时即称实现了充分

就业

就业。

经济

一般是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但是目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只能通

增长

过创造和维持一个适宜于经济增长的货币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国际收

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全部货币收入和货币支出持平、略有顺差或略有

支平衡

逆差。

金融

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不出现大的波动,金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

稳定

以有效发挥。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风险有重要影响,但货币政策作为总
需求管理工具,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有一定局限性。因此,许多国家通
过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相互配合,以此来实现币值的稳定和
金融系统的稳定。

2.货币政策要对最终目标发生作用只能借助于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对一系列中间变
量的设定、调节和影响来间接作用于最终目标,从而实现最终目标。
1.也叫远期目标,是货币政策作用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中间环节,也是判断货币
政策力度和效果的重要指示变量。
2.根据通常采用的标准,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取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可测性

中间目标必须有明确和稳定的内涵和外延,信息易获得并能量化。

可控性

中间目标要能被中央银行的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地控制和调节。

相关性

中间目标必须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具有高度相关性。

抗干扰性
适应性

中间目标受非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较小。
中间目标必须与特定的经济、金融体制有较好的适应性。

3.经常采用的中介目标:银行信贷规模、货币供应量、长期利率等。

4.有关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选择的争议主要围绕利率和货币供应量两个变量展开。



利率

货币
供应

可控性强、可测性强、相关性强。

货币当局能够通过利率影响投资和消费支出,从而调节总供求。

抗干扰性较差,容易受心理预期、金融市场投机活动等各种非货币

政策因素的影响,从而降低其真实性。

曾经被许多国家货币当局选取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其可测性、

可控性和相关性似乎都要比利率指标略胜一筹。


但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货币供应量日益成为模糊的、
难以控制的指标,难以清晰地界定 M1、M2、M3 不同层次货币的内涵,
与实际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也变得不稳定和难以捉摸。

在此背景下,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重新采纳利率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
1.货币政策操作目标有时也被称作近期目标。



2.从货币政策作用的全过程看,操作目标距离中央银行的政策工具最近,是中央银
行货币政策工具的直接调控对象,可控性极强。
3.操作目标的选择同样要符合可测性、可控性、相关性、抗干扰性和适应性等标准。
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操作目标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中介目标的选
择。具体而言,如果以总量作为中介目标,则操作目标也应该选取总量指标;如果
以利率作为中介目标,则操作目标就应该以选择利率指标为宜。

4.经常被选作操作目标的指标:短期货币市场利率、银行准备金及基础货币等。
3.货币政策工具体系
(1)概念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在实施某种货币政策时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或具体的操作方式。
(2)分类
根据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的基本性质以及它们在货币政策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货币政策工
具可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他政策工具,此外,还有我国近年
来推出的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
中央银行普遍或常规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其实施对象是整体经济和金融活动,主
要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三大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概念:是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从而
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政策措施。
(2)效果:
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有较多的剩余准备金→增加贷款或投资→通
过整个银行体系创造出较多的派生存款。

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的剩余准备金减少→减少贷款或投资→引起

存款货币的大幅度紧缩。

(3)优劣:一般来说,存款准备金是一种威力强大的货币政策工具,即使准备率调

整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即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种种

原因持有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也会产生效果。其缺点是中央银行难

以确定调整法定准备金率的时机和调整幅度,而频繁地调整法定准备金率也使商业

银行难以进行适当的流动性管理。

2.再贴现政策

(1)概念:是中央银行通过直接调整或制定对合格票据的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
市场利率,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政策措施。贴现利率实质上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
行的放款利率。
(2)效果
降低再贴现率→商业银行通过再贴现以扩张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给量。
提高再贴现率→货币供应量下降。
(3)中央银行再贴现率的变动也会对市场利率产生直接影响,同时附带有“告示效
果”
,向银行和公众传递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信号和方向。利用再贴现这一工具时,
中央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即再贴现政策的效果取决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

该措施的反应。
3.公开市场业务
(1)概念:是中央银行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以控制货币供给量及
影响利率水平的行为。
(2)效果
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货币供给量减少(回笼基础货币)→证券价格下跌→市
场利率上升→提高借入资金的成本→减少社会投资→抑制经济过热的势头。
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货币供给量增加(投放基础货币)→信贷规模扩张→市场利
率下降→刺激消费和投资的扩张。
(3)分类
正回购: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
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
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

回购交易

逆回购: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
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
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买断: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

债券交易

现券卖断: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发行中央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

银行票据

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4)优点:公开市场操作的优点是主动权完全在央行,可以进行经常性、连续性的
操作,可以较为准确地达到政策目标,且具有较强的可逆转性。

1.概念: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央行采取的旨在影响银行系统的资金运用方向

和信贷资金利率结构的各种措施。

2.作用:与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侧重于货币总量调节不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希

望在不影响货币供应总量的情况下,对某些具体用途的信贷数量产生影响。选择性

货币政策工具的采用取决于特定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条件,一般期限较短,居于补充

工具的地位。

3.分类




消费者
信用控

是指中央银行对不动产以外的各种耐用消费品的销售融资予以控制。
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时首付的最低金额;
(2)规定分期付款的最长期限;

(3)规定以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方式购买的耐用消费品的种类,并就

不同的耐用消费品规定相应的信贷条件。



证券市
场信用
控制

通常指对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作出规定,是央行对以信用
方式购买股票和债券所实施的一种控制措施。央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
选择调高或调低保证金比率,就可以间接控制证券市场的信贷资金流
入量,从而控制住最高放款额度。

不动产

是指央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所采取的限制措

信用控

施。不动产信用控制的目的在于控制不动产市场的信贷规模,抑制过


直接信
用控制

度投机,减轻经济波动。
是指央行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直接对金
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最高限
额、信用分配、流动性比率、直接干预及开办特种存款等。
其作用过程是间接的,要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或资产组合的调整途径才
能实现,通常采用的方式包括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等。
(1)道义劝告是央行利用其地位和权威,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间接信

发出书面通告或口头通知,主要是向商业银行通报经济形势,规劝其

用控制

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配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
(2)窗口指导是指央行根据产业行情、物价趋势和金融市场动向,规
定商业银行每季度贷款的增减额,并要求其执行,属于温和的、非强
制性的货币政策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调控主动作出调整,创新推出了









*

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提高了货币政策调控的前瞻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1.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是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3 年初创设的政策工具,作为
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SLO
以 7 天期内短期回购为主,遇节假日可适当延长操作期限,采用市场化利率招标方
式开展操作。
2.常备借贷便利(SLF)是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3 年初创设的中央银行借贷便利类工
具,用以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SLF 以隔夜和 7 天为主,最长
期限为 3 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调控需要、发放方式等综合确定。
3.抵押补充贷款(PSL)于 2014 年 4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创设,设立之初旨在为开发
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此后逐渐常态化地用于支持
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是定向的流动性管理手段。PSL 期限相对较长,操作对
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

4.中期借贷便利(MLF)于 2014 年 9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是央行提供中期基础
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采
取质押方式发放,并需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等优质
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MLF 起到了补充流动性缺口的作用,有利于保持中性适度的
流动性水平。
5.临时流动性便利(TLF)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创设,向现金投放
中占比高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临时性流动性支持,以满足春节前后现金投放的
集中需求。
4.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1)概念:指中央银行以货币政策手段,使用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整和影响经济中的相关
经济变量,并通过一定渠道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的过程与作用机理。
(2)一般过程: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货
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宏观
经济指标。
(3)各种经济理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的看法(4 种)
1.学派:传统凯恩斯主义学派(核心观点)。在这一传导机制中,核心的变量为利

率。

2.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实际利率↓→投资↑→总产出↑

3.内容: 货币政策的作用过程,先是通过货币供应量的变动影响利率水平,再经过

利率水平的变动改变投资活动水平,最后导致收入和产出水平的变动。

4.货币政策对收入水平影响的大小取决于:货币政策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这取决

于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利率对投资水平的影响;投资水平对收入的影响,这取决
于投资乘数的大小。
伯南克提出了银行借贷渠道和资产负债渠道两种信用传导机制,并得出货币政策传
递过程中即使利率没发生变化,也会通过信用途径来影响国民经济总量的结论。

1.银行信贷渠道

(1)产生原因:当扩张性货币政策引起货币(准备金和存款)增加时,银行的可贷

资金也相应增加。对银行信贷比较依赖的企业的筹资额度也会扩大,这会刺激企业

的投资支出,最终会扩大社会总产出。

(2)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银行存款和贷款↑→投资↑→总产出↑

2.企业资产负债表渠道
(1)产生原因: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会引起企业的股价上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
况下,资产负债表中的企业净值随之增加。企业净值增加意味着作为借款人的企业

的抵押资产较多,这会缓解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愿意提供较多的贷款,
社会总需求会因企业的投资支出的增加而增加。
(2)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股价↑→净值↑→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贷款
↑→投资↑→总产出↑
货币学派的托宾 q 理论与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提出的传导机制中,货币政策
通过其他相关的资产价格以及真实财富效应作用于整个经济。
1.托宾 q 理论
(1)q 值:q 值定义为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重置成本之比。
q=

企业市场价值
资本重置成本

q>1 时,购买新生产的资本产品更有利,这会增加投资的需求;

q<1 时,购买现成的资本产品比新生成的资本产品更便宜,这样就会减少资本需求。

(2)内容:托宾 q 理论认为货币政策可以通过股票价值来影响经济活动,当货币

当局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时,居民手中持有的货币数量会超过意愿持有量,这时居

民会选择将多余的货币支出。如果居民选择购买股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股票需求的增加会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这将引起托宾 q 值上升。当 q 值大于 1 时,

企业的市场价值将会大于重置成本,此时企业很容易以相对较高的价格来发行较少

的股票,并买到较多的新投资品,这会导致投资增加,最终会提高社会总需求和总

产出。
(3)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股价↑→托宾 q↑→投资↑→总产出↑
2.财富效应
(1)内容:莫迪利安尼认为,当扩张性货币政策引起股价上升时,家庭部门的金融
资产价值将会上升,财务困境出现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这会刺激家庭部门购买耐用
品和住宅,社会总需求和总产出随之增加。
(2)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股价↑→金融资产价值↑→财务困难的可能性↓
→耐用消费品和住宅支出↑→总产出↑

开放经济条件下,汇率是外汇资产的价格,同时也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之一。

1.内容:扩张性货币政策会引起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本币存款相对于外汇资产的预

期收益率降低,资本总是从利率相对较低的国家流向利率相对较高的国家,这将导

致本币贬值。本币贬值会促进本国商品出口,抑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使净出口增

加,最终导致总需求和总产出增加。

2.基本思路:货币供应量↑→实际利率↓→汇率↓→净出口↑→总产出↑

第二节 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概述

(一)资本市场概念的界定
资本市场是长期金融市场或长期资金市场,是为一年以上资本性或准资本性融资产品提
供发行和交易服务的有形或无形的市场总和。
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及衍生品市场、债券及衍生品市场、中长期资金借贷品市场;广义的
资本市场还包括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运行发挥稳定作用的期货市场。
(二)资本市场的分层特性及其内在逻辑
资本市场本身具有多层次特性。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是指资本市场根据企业在不同发
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和融资特点,针对各种市场主体不同的、特定的需求,提供的具有不同内
在逻辑次序、不同服务对象和不同内在特点的市场形式。
1.分层的原因
(1)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每个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对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回
报率以及产品本身的复杂程度要求不同,资本市场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不同投资品种的偏好,
需要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容纳多样化的投资产品。
(2)从融资需求方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如按行业类型划分,可将企业分
为传统型、创业型、高科技型等类型;如按企业成长周期划分,可将企业分为创立期、成长
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因此,不同企业类型在不同时期的融资需求各不相同,有效分层的资
本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多元的融资渠道。
2.分层的结果
(1)按照所交易产品品种的不同,可以将资本市场划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品证
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2)按照市场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资本市场划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3)按照资本市场的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是否集中统一,可以将资本市场划分为场内交易
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4)按照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的不同,可将资本市场划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
市场、区域性市场等类型;
(5)按照发行和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资本市场划分为公募市场和私募市场。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

(一)场内市场

1.场内市场的定义(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
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
2.我国的场内交易市场

1.定义:主板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
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代表着国内主板市场。
2.服务对象: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
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
盈利能力。
3.地位:相对创业板市场而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
度上能够反映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宏观经济晴雨表”之称。
4.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板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1990 年 12 月 19 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91 年 7 月 3 日正式营业。
5.中小板(2004 年 5 月于深交所设立)
(1)设立中小企业板块的宗旨是为主业突出、具有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中小企业
提供直接融资平台,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中小企业板块的设计要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暂不降低发行上市标准,而是在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下设立中小企业板










块,这样可以避免因发行上市标准变化带来的风险;
②在考虑上市企业的成长性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尽可能扩大行业覆盖面,以增强上
市公司行业结构的互补性;
③在现有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可以依托主板市场形成初始规模,避免直
接建立创业板市场初始规模过小带来的风险;
④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内实行相对独立运行,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监管
的特殊性问题,逐步推进制度创新,从而为建立创业板市场积累经验。
(3)中小企业板块的总体设计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不变”和“四个独立”



















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与主板市场相同。
③ 上市公司须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①运行独立: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由独立于主板市场交易系统的第二交易
系统承担。
②监察独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的监察系统实施对中小企业板块的
实时监控,该系统针对中小企业板块的交易特点和风险特征设置独立的监
控指标和报警阈值。
③代码独立:将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与主板市场不同的
股票编码。
④指数独立:中小企业板块在上市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发布该板块独立
的指数。

1.定义:创业板市场是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
场,于 2009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启动。
2.特点:创业板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要求严格以及明显的高技术产业导








向的特点。与主板市场相比,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规模较小、上市条件相对较
低,中小企业更容易上市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3.创业板的功能:
(1)一是在风险投资机制中的作用,即承担风险资本的退出窗口作用;
(2)二是作为资本市场所固有的功能,创业权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升
级等作用。
4.服务对象: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支持市场前景好、
带动能力强、就业机会多的成长型创业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新兴产业。
1.定义: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和基础层
管理(2015 年新三板不再属于场外市场)

2.功能: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采用无纸化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资产重组等,但
不包括公开发行股份。
3.转让形式:股票转让可以釆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
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两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板券商为其提供做
市报价服务。

(二)场外市场
1.场外市场的定义
场外市场是指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和市场
制度,又被称为店头市场或者柜台市场,主要是一对一交易,以交易非标准化的、私募类型
的产品为主。
2.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
(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进行要求,更加注重企业的成长
性。场外交易市场通常是资本市场体系中较低的一个层次,在其中挂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发
展潜力,但同时也存在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差、经营状况不太稳定等情况。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为适应挂牌公司规模较小,对信息披露、财务审

计等挂牌相关费用承受力弱的特点,场外交易市场对其监管较为宽松,市场透明度不及交易
所市场。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被称为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
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交易。相对于交易所市场常用的竞价交
易制度,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股票,都只能与做市商交易,即在一笔
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做市商。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等电子技术的应用,
场外交易市场也具备了计算机自动撮合的条件。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早已不再单纯地采用集
中报价、分散成交的做市商模式,而是掺杂自动竞价撮合,形成混合交易模式。
3.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拓展了资本市场积聚和配置资源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了
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融资工具。
(2)为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流通转让的场所。
公司股份天然具有流动的特性,存在转让的要求,场外交易市场为其提供了流通转让的
场所,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
(3)提供风险分层的金融资产管理渠道。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场外交易市场能够增加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供给、提供
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以及风险的分层管理体系,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不同风险
等级的产品,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管理渠道多样化的要求。
4.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1.定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
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
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2.意义: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
台,对于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
极作用。
3.限制
①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②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
集资;
③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
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 个交易日;
④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
或毁损。
4.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
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
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
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5.监管: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6.自律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
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1.定义:券商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
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2.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1)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2)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
的产品;
(3)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产品。
3.交易限制: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
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合竞价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
外。

1.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

报价系统秉承“多元、开放、竞争、包容”的理念,以私募市场、机构间市场、互

联互通市场、互联网市场为基础定位,以为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

及互联互通、登记结算、信息服务等为核心功能,以私募产品发行转让市场、私募

股权发行转让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大宗商品市场为主体架构,是多层次资本市

场基础金融设施之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1)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报价、发行与转让服务;

(2)提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的信息和交易联网

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3)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登记结算和担保品第三方管理等服务;

(4)管理和公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相关信息,

提供私募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服务;

(5)制定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对其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私
募市场和私募业务的开发、推广、研究、调查与咨询;
(6)建设和维护报价系统的技术支持系统;
(7)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和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3.报价系统的主要特点:
(1)参与人制度,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均可参与报价系统;
(2)一体化市场,发行交易与登记托管结算前中后台互为一体;
(3)移动互联市场,基于互联网、证联网、深证通,7ⅹ24 小时发行交易,日间多
批次滚动结算;
(4)行业公共平台,提供各类证券机构场外证券业务后台外包服务;
(5)市场中的市场,与各类场外市场建立市场联盟;
(6)分层分类风险管理,双层风险防控机制,前中后台业务隔离,设立专项风险监
控指标。
4.报价系统参与人: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包含证券公
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银行、信托、保险、支付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股
权交易中心及其他机构。
1.定义: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
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
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类别
私募证券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
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衍生产品。

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是对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其他类别

是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

3.限制: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
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
4.特点:相对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既可以投资于
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
5.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
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
不低于 1 000 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6.监管:私募基金采取适度监管和底线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实施行政
监管。
7.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将储蓄转化为投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国储蓄率较高,但存在企业融资难、民间投资难的突出矛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可以提
供多种类型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场所,为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打造高效匹配的平台,有利于促
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激发经济增长活力。
(二)有利于创新宏观调控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我国金融结构长期失衡,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实体经济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多层次资本市场
可以提供多元化的股权融资,加快资本形成,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率;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
进一步改善金融结构,改变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局面,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
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通过提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融资方和投资方风险共担、利
益共享的机制,缓解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并由市场筛选出有发展潜力的
企业,推动新兴业态和产业成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四)有利于促进产业整合,缓解产能过剩
大力推进企业市场化并购重组,促进产业整合,是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重要手段。多层次资
本市场可以提供更加高效透明的定价机制和灵活多样的支付工具与融资手段,如普通股、优
先股、可转债、高收益债券、并购基金等,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五)有利于满足日益増长的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提供多种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居民投资和
理财需求,使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多
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有效促进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六)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拓展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为扩大双向开放创造有利
条件,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期货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参与全球
竞争,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大宗商品领域的话语权。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主体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

(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与方式
1.概念: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2.主要方式: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近年来,兴起的投资基金融资也是一种方式。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
1.资金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直接接触,形成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另外的权利义务主
体介入)

【小贴士】促成证券发行买卖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交易所等)
,自身不充当权利义务主
体,只是连接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的服务性媒介。
2.证券市场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融资活动。
【小贴士】银行信贷、商业票据融资等双边协议形式完成资金交易属于弱市场性。
投资者与发行人的股权或债权关系并不是凝结在最初的两者之间的,而是可以随时转移的,
投资者通过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或债券,就可以将原来持有的股权或债权转让给他人。
3.证券市场融资是在由各种证券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二、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政 1.政府发行证券
府 品种:一般仅限于债券。
和 用途:协调财政资金短期周转、弥补财政赤字、兴建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性的建设项
政 目,也可以用于实施某种特殊的政策(如战争期间弥补战争费用的开支)。
府 【小贴士】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债券不存在违约风险,因此被视为无风险证券,相
机 对应的证券收益率被称为无风险利率,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构 2.中央银行的两种证券:
中央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
,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

银行

集资金,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

股票

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

特殊

主要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

债券
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独资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公司主要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1.企业(公司)直接融资的方式
股票融资

公司发行股票所筹得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

债券融资

通过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借入资本

发行股票和长期企业(公司)债券是其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则是
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2.上市公司融资的途径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首次融资的途径
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 IPO),是指拟上市公司首次面
业 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上市的行为。
(2)再融资的途径
上市公司为达到增加资本和募集资金的目的而再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主要有如下几个方式: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是公司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向原股东分配公司

的新股认购权,准其优先认购新股的方式,即按老股一股配售若干新股,以

保护原股东的权益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是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股份的增资方式(最常用)
。公募增资的股票价格大都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

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通常是转化为普

通股票。发行动因是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
成普通股票,能使公司扩大股本规模。
非公开发行股票,也被称为定向增发,是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增

资方式。特定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

业务有关的企业、往来银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
融机构;公司董事、员工等。这种增资方式需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1.金融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发行主体,既发行债券,也发行股票。
2.金融债券作为债券的一种特殊类型,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金 (2)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
融 (3)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为个人,利息收入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
机 收入调节税。
构 (4)金融债券的利息不计复利,不能提前支取,延期兑付亦不计逾期利息。
(5)金融债券的利率固定,一般都高于同期储蓄利率。
(6)我国发行过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都专款专用,如建设银行曾发行的投资
债券,其主要用途就是为国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筹措资金。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概述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及特点
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购买并持有有价证券,承
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是推动证券市场价格形成和流动性的根本动力。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
1.根据投资者身份分类
包括政府机构类投资者、金融机构类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以及基金类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

2.根据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分类: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分类:稳健型、冒险型和中庸型。

二、机构投资者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
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主导地位)

(2)投资管理专业化(理性化)

(3)投资结构组合化(分散风险)

(4)投资行为规范化(严格的管理和风控)。
3.分类
(1)按政策标准分类: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的定义一般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
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
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3)按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分类: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
4.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2)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
运行机制。
(3)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1.特点:很少考虑盈利,不具备完全的投资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
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

3.类别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
中央银行
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
国有资产

要,政府还可以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平抑市场非理性的

管理部门

巨幅波动。
【举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证金公司)等。

(三)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
①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
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
价证券。
③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抵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
④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
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
①经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以
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
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
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③保险资金投资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股票,由原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同时新增保险资金三大
投向,分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保险私募基金。
4.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对 QFII 的定义: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QFII 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
于 5 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 5 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
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 10 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 3 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
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0 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
等)
:成立 2 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 5 亿美元。
2.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
公司总股份的 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 30%,而国内基金在这一点
上没有限制。
3.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
(1)对于资金流向控制的两种手段
强制方法

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

税收手段

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2)我国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本金,汇入的本
金应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011 年 12 月 16 日,开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试点。

RQFII 与 QFII 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
第二,RQFII 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第三,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 RQFII 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
管理。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
境外股票或者债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下通过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额度的人民
币资金,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其汇回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审
核后可转为本币的一种市场开发机制。
QDII 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 2 年以上;
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 2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 8 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
净资产比例不低于 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 1 年以上;在
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
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7)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
中同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
募基金。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20%,
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
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
10%。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
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
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①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
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②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
外投资资金汇出人、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③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
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六)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
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
获取收益。
(七)基金类投资者
1.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等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
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可投资于上市
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社保基金
(1)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
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
全国性社会
属于国家控制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
保障基金
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
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
企业年金
资金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2)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资金来源: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2.性质: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支出的补充、调剂。

3.运营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

4.投资机制与范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1)低风险的: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
(2)较高风险的: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1.定义: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
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

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

放。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特点: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

3.投资范围: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

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
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3.企业年金
(1)概念: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
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2)投资范围: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
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
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4.社会公益基金
(1)概念: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受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
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2)地位: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3)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采用下列方式:
①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

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
②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的财产;
③直接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
此外,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得直接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不得投资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
产品,用于对冲风险的除外。

三、个人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主体,
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
资者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
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特点
(1)资金规模有限
(2)专业知识相对匮乏
(3)投资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和短期性
(4)投资的灵活性强
(二)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
1.个人投资者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的定义
(1)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构成: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度;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个人投资者对待投资中风险和收益的态度: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规避型。
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用客户调查问卷、产品风险评估与充分披露等方法,根据客户
分级和资产分级匹配原则,避免误导投资者和错误销售。
(2)投资者适当性的定义
销售行为包括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个人投资组合和推荐公开发行的证券。
评估项目既包括客户的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

也包括客户定期追加投资、提供额外抵押以及理解复杂金融产品的能力。
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3)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应以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
①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
②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
③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2.2016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意义
(1)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尺。
(2)压缩了监管套利的空间。
(3)从根本上体现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利益的辩证统一。

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概述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1.定义: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小贴士】美国通常称其为“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其为“商人银行”;德国实行银行业与证
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和我国一样,称其为证券公司。
2.地位(主要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
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
(2)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
服务等。
(二)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1.监管职责的让渡: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负责→证监会统一监
管(1998 年)

2.对证券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1.证券公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

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均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许可。

2.需要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证券业务:外资投资证券公司申请证券业务资格许可、

融资融券服务资格许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券公司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许可等。

1.建立和完善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

2.具体涉及: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3.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

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

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

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1.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

合规状况,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具体可分为:

A(AAA、AA、A)
、B(BBB、BB、B)
、C(CCC、CC、C)
、D、E 五大类 11 个级别。

2.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

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

面区别对待。

1.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2.该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1)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2)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准备动态挂钩的机制;

(3)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还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综合

考虑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从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

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

发展。

1.该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

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

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实施合规管理制度,是健全证券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

互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

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2.“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

(1)以“单独立户”来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

(2)以“封闭运行”来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

(3)以“总分核对”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五个角度,建立

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1.信息报送制度

(1)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

报告。

(2)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3)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公

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持续更新。

3.年报审计监管
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
有价证券的业务。
2.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3.业务类别

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证券
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
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从事
卖证券业务
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代理买卖。

  1. 开户和委托(经纪委托关系建立的表现)
    (1)开户
    投资者应首先在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其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
    署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协议中的资金账户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
    托关系。
    (2)委托
    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
    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
    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
    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
    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
    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5.其他法规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
    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
    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
    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
证券投资
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
咨询业务
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
证券投资

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

顾问业务

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
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

发布证券
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研究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1.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2.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
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侦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
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
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1.证券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
包销
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
代销
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小贴士】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
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保荐业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证券
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
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证券自营业务
1.概念: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境内
经证监会批准的各类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可以买卖的证券:
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
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
证券。
3.意义: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
4.风险与防范措施:证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条件等方面
都比投资大众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加
之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了法

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包括——
(1)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
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
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2)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
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
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 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概念: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
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
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2.业务资格要求: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 5 人,且须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
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3.类别
1.对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定向资产
2.特点: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
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1.对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
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
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集合资产

2.可以投资于: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

管理业务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
种。
3.特点: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
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1.对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

专项资产

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管理业务

2.特点: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
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七)融资融券业务
1.概念: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
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交易(买空)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

融券交易(卖空)

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3)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
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
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他规定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
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
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4)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当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
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
、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
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

金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
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有关事项。
(5)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
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
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
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
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IB 业务)
1.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 IB):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
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
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
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3.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等的具体规定
(1)资格条件
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
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
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 2 个月的风险监
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 5 名、拟开展中间介绍
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 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2)业务范围
业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
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
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3)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
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
范围;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
导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
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九)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需要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
需要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1.设立要求

(1)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3)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

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
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
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根据税收、政策、监管、合作方需求等
需要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持有该机构 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
且拥有管理控制权。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
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 20%。私募基
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最近 6 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
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

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5)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审批;

(6)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

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原则
上不超过一家。另类子公司不得融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
务,且不得下设任何机构。
2.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
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管理闲置资金,但应当坚持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原则,且只能
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
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

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之外的业务。

三、证券公司业务国际化

HERE IS NOTHING IMPORTANT.

四、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
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2 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1.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
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2.相关规定
(1)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
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
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
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
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
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小贴士】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
好;有 20 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 5 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
任保险;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 2 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
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 3 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

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4)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5)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
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
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
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
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
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
证券业务

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
业务。

证券、期货
相关机构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5 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
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
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
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200 人,其中最近 5 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120
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 65 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 500 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8 000 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 8 0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6 000 万元,本项所
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 25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 3 年以

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
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
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
请之日止未满 3 年。
(9)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自取得证券资格第 3 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中国证监
会已审核通过的 IPO 公司户数)不得少于 5 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
于 500 万元。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
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1 年以上;
(4)不超过 60 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 3 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小贴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财政部、中同证监会将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证
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1.形式: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
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
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5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
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 10 名以上取得证券、期
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 1 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

询从业资格。
(2)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
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贴士】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
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4.行为规范
(1)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2)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
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
出处和著作权人。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
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3)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
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
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
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禁止性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贴士】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1.评级对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
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件融
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
(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 2 000 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包括具有 3 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
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3 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
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 5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
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
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贴士】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 20 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

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
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3 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 1 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 30 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 3 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
的不少于 20 人;
(4)净资产不少于 200 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 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3 年以上。
(7)最近 3 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 2 000 万元,且每年不少于 500 万元。
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
止未满 3 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
之日止未满 3 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
3.监管措施(建立诚信档案)
违规主体
资产评估机构

措施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其整改。

负责人、直接负

可以实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

责的主管人员

定期限不适宜从事证券业务的惩戒,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告。

(七)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1.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义:也被称为证券融资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
券融资业务的法人机构。
2.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

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
源。
3.证券金融公司概述
1.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3.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名

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

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职责(不以营利为目的)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可

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载体(从货币市场吸取资金进入资本市

场)
。同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头寸和担保限额等条件的变化,国家可以对证券市场

的资金供给量进行调控。证券金融公司形成了一个资金流和证券流的汇总,与证券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社保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资金和证券的债权和

负债关系枢纽,直接关系证券市场的信用供给。
证券金融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

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3)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事先报告)。

【小贴士】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

关登记结算。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计入净资本。

2.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

①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以下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司归还的证券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
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
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以下资金账户:
商业

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

银行

公司归还的资金

登记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
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结算
机构

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
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2)适当性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了解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
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证券金融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
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与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
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
任等事项。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
的比例。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
付之日起算)。证券金融公司应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
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以下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

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

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资金
明细账户

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
金的明细数据。

(5)保证金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确定并公布可
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
不得低于 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
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
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对因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导致的差额,
证券公司无须补交。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
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
证券公司追偿。
3.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
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
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
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
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
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
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
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
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

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4.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①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转融资余额、转融券余额、转融通成交数据以
及转融通费率。
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
③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
④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临时报告。
(2)风险控制指标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 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 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 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 15%。
【小贴士】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同证监会可以根
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调整提取比例。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
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八)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1.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各类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证券法》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
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
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
市场,它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进行证券买卖,也不决定证券价格,
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
织和严格的管理,使证券交易顺利进行且有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系统。
我国《证券法》将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证券交易所,从而确认了证券
交易所的组织特性和监管特性。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
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度,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
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4.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5.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6.对会员进行监管;
7.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8.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9.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10.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予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2 种)
1.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
营公司组建。

2.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作为股东的证券经纪商和证券自营商的名额、资格和公司

存续期限。同时,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东、高级职员、雇员都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

级职员,以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3.组织构架: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相似,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
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釆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组织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
1.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1)职权包括:①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②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③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④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

预算、决算报告;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2)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①理事人数不足规定的最低人数;②三
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③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
通过。会员大会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2.理事会(决策机构)
(1)职权:①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③
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④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⑤审定
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⑥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⑦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⑧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
大调整;⑨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调整程序;⑩审定证券交易所
重大财务管理事项;⑪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
风险基金;⑫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⑬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⑭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2)会员理事会由 7 至 13 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
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理事,理事长是
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理事长不得兼任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总经理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
(1)职权:①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②主持证券交易所的
日常工作;③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④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
算、决算方案;⑤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⑥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
他纪律处分;⑦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⑧理事会授予的和
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聘任。总
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4.监事会(监督机构)
(1)职权:①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②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③
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④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
⑤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⑦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⑧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⑨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 2 名,职工监事
不得少于 2 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 1 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
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
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监事长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 年 8 月 28 日,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
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
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
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员包括:
法定会员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普通会员

是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

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
包括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各省、自治区、
特别会员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
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是指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
观察员
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
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的职责
(1)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2)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
胜任能力考试;
(4)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
(5)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6)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7)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1.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3.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
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6.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7.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承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
和登记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需经证监会批准)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
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中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
付时给付资金。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
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
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
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
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全额结算

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

净额结算
净额进行交付。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
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
中国证监会管理。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通

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市场,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
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
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4)为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搭建了平台,为我国资本市场制
度建设向国际化靠拢提供了契机。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
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
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
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 20%纳入基
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
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
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
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小贴士】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
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
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
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
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负责对保护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
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对挪用、侵占
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八字方针: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
3.“三公”原则
1.基本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信息披露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证券监管者。

3.监管者也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的规定等。
1.基本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2.只要是市场主体,则在进入与退出市场、投资机会、享受服务、获取信息等方面

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1.基本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
正待遇。

2.证券立法机构应当制定体现公平精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根

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监管职责,以法律为依据,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
的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对证券纠纷事件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公平进行。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一)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1.国际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
性风险。
2.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
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
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
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手段
法律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
法律手段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经济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对
经济手段

证券市场进行干预。
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行政手段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计划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
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

行政手段
惩罚。一般多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理顺或遇
突发性事件时使用。

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已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
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
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核心职责:
“两维护、一促进”
,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36 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派出机构受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的一线
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风险防范与处置;查处辖区内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辖区内投资
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
(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
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
以封存。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
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
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交
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15 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

第一节 股票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

(一)股票的定义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3.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
4.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
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
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
2.股票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
(1)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是一种代表财产权的有价证
有价证券

券,它包含着股东具有依其持有的股票要求股份公司按规定分配股
息和红利的请求权;
(2)行使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必须以持有股票为条件,股东权
利的转让应与股票占有的转移同时进行。

要式证券

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
票就无法律效力。
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
设权证券

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
在为条件的。

证权证券
证权证券

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
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所以
说,股票是证权证券。
资本证券

发行股票是股份公司筹措自有资本的手段,因此,股票是投入股份
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

股票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而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综合权利
证券

物权证券
债权证券

是指证券持有者对公司的财产有直接支配处理权
的证券(股票没有)
是指证券持有者为公司债权人的证券(股东不是)

(三)股票的特征
收益性

股票的收益来源:

(最基

股份公司

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

本)

股票流通

资本利得

风险性

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
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
1.即在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的交易成本很小的条件下,股票
很容易变现的特性。
2.通常,判断股票的流动性强弱主要分析三个方面:
(1)市场深度,以每个价位上报单的数量来衡量,如果买卖盘在

流动性

每个价位上报单越多,成交越容易,股票的流动性越高。
(2)报价紧密度,以价位之间的价差来衡量,若价差越小,交易
对市场价格的冲击越小,股票流动性就越强。
(3)股票的价格弹性,以交易价格受大额交易冲击后的恢复能力
来衡量,价格恢复能力越强,股票的流动性越高。
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

永久性

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由于股东不能要求退股,所以通过发行股票
募集到的资金,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一笔稳定的自有资本。

参与性

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四)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
普通股票

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
收益权与表决权无差别、等比例配置的股票。
设有特别权利或特别限制的股票。

特别股票

1.优先股:最常见的特别股票,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
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2.有限制或无表决权股票与超级表决权股票:据表决权与收益权的
非等比配置,则有这两种特别股票,它们均不享有经济性的优先权
或劣后义务,仍按照投资多寡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限制或无表
决权股票在承受风险的同时被限制或被剥夺了表决权,超级表决权
股票则获得了高出持股比例数倍的表决权。
3. “金股”
:其表决权主要是赞成、反对或弃权,附着于“金股”
之上的“一票否决权”是对表决权本身否定性权利的强化与放大。
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
1.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向发起人、
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

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

得股份的日期。

3.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1.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2. 无记名股票发行时一般留有存根联,它在形式上分为两部分:
股票的主体

股息票

记载了公司的有关事项,如公司名称、股票所代表的股数
用于进行股息结算和行使增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

号及发行日期。

3.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4)安全性较差。

3.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

1.概念: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

2.这一记载的金额也被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

3.股票票面金额=资本总额÷股份数

4.有面额股票具有如下特点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
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概念:无面额股票也被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
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中国没有)

2.无面额股票的价值随股份公司每股净资产和预期每股收益的增减而相

应增减。

3.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发行价格不受票面金额的限制)

(2)便于股票分割。如果股票有面额,分割时就需要办理面额变更手续。
由于无面额股票不受票面金额的约束,发行该股票的公司能够比较容易
地进行股票分割。

(五)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
1.股利政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1)股利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利

也被称为派现,是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
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
也被称为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
送股时,股份公司将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本

股票股利

账户。送股实质上是留存收益的凝固化和资本化。
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
公司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和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2)四个相关日期
①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②股权登记日(R 日)
,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③除息除权日(R+1 日)
,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④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除息

是指证券不再含有最近已宣布发放的股息(现金股利)。

除权

是指证券不再含有最近已宣布的送股、配股及转增权益。

从理论上说,除息日股票价格应下降与每股现金股利相同的数额,除权日股票
价格应按送股、配股或转增比例相应下降。

2.股份变动的影响因素
(1)增发和定向增发
①增发或定向增发之后,若会计期内增量资本未能产生相应效益,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则
被称为稀释效应,会促成股价下跌;
②若增发价格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则增发后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提升,有利于股
价上涨;
③若增发总体上增加了发行在外的股票总量,短期内增加了股票供给,若无相应需求增长,
股价可能下跌。
(2)配股(原股东可以参与配股,也可以放弃配股权)
①由于配股价通常低于市场价格,配股上市之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②但是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配股(包括增发和定向增发)意味着将增加公司经营实力,
会给股东带来更多回报,股价不仅不会下跌,可能还会上涨。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资本公积金转入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
持有公司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
收入。包括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最主要、最常见)
、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
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后,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增加了。
(4)股份回购(股份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买回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①股份回购增加需求,减少供给,股价上涨;
②向市场传达了积极的信息,因为公司通常在股价较低时实施回购,而市场一般认为公司基
于信息优势作出的内部估值比外部投资者的估值更准确,因而。
(5)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
公司收回并注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同时发行新股。
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股份总数增加,由于稀释效应,有可能导致股价下降。
(6)股票分割和合并。
股票分割又被称为拆股、拆细,是将 1 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
股票合并又被称为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 1 股。
理论上,股票分割或合并后,将增加或减少股份总数和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股价会以
相同的比例向下或向上调整,但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值不发生变化。实践中,股票分割或合并
通常会刺激股价下降或上升。

二、普通股

(一)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使用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
(1)股东大户: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例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
①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
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1)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
资产收益权
剩余资产分配权

是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权利。
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获取剩余
财产的权利。

(2)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法律方面的限制。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
任意公积金。
②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公司对现金的需要,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入资
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等。
(3)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
①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

②剩余资产分配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3.其他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处置权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3)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
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目的:—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
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二)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
担连带责任。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三、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定义和特征
1.优先股的定义
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
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

1.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
,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
2.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

但在债权人之后。
受限

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的特殊情况:





1.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
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
2.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百分之十;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

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

2.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3.需要注意的是,
“恢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当公司全额支付所

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2.优先股的特征
(1)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
(2)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3)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4)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
(二)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及其他股债混合产品的区别
1.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
事项

优先股

普通股

经营管理

一般不参与

可以全面参与

利润分配

优先

在优先股股东之后

股息收益

固定,且优先分配

不固定

波动相对较小

会上涨

可按约定回售股票

不能退股

二级市场股价
退股

2.优先股和债券的区别
优先股
法律属性

股票

债券
债券

期限

没有到期的概念

有期限

给付利润/利息

可将所欠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

强制还本付息

股息/利息来源

可分配税后利润

税前利润

(三)优先股的意义
1.对发行人的意义
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分配的负担。还可以
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2.对投资者的意义
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投资风险相对较小。优先股因收入稳定,二级市场价格
波动小,适宜中长线投资。
(四)优先股的分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根据是否必须优先分配股息的)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
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
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
【小贴士】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
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
票。

四、我国股票的类型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可以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
资股等不同类型。
(一)国家股
1.概念: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
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或根据国务院
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
2.资金来源
(1)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
(2)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

(3)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
股份公司的投资。
3.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
(二)法人股
1.概念: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
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2.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
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则被称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法人股
属于国有股权。
(三)社会公众股
1.概念: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
份。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外资股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
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
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
这类股票被称为“B 股”
。B 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
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
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 H 股(香港上市)
、N 股(纽约)、S 股(新加坡)等构
成。
【小贴士】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
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公司的股票。
(五)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划分类别
1.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
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具体包括: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4)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具体包括:
(1)人民币普通股,即 A 股,含向公司职工股。
(2)境内上市外资股,即 B 股。
(3)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 H 股。
(4)其他。

第二节 股票发行

一、股票发行制度

(一)股票发行制度的概念
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
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二)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
1.审批制(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
采用行政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
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
2.核准制(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模式)
它一方面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
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
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
3.注册制(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模式)
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
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发行指标和额

审批制

核准制

注册制


发行上市标准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政府或
主要推荐人
行业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

对发行作实质
中国证监会
判断的主体

中介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性质
实质性审核

中介机构和中国

中介机构实质审

证监会分担实质性

核、中国证监会形

审核职资

式审核

(四)保荐制度、发审委制度和承销制度
1.保荐制度
(1)概念: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并对
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作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
制度。
(2)主要内容: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分清保
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3)保荐制度的重点是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荐人的
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
2.发审委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
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在核准制下,发审委需要对发行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既行使行政权力又要作出商业判
断。发审委制度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保护。
3.承销制度
股票发行的最终目的是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
自销
承销

自行销售。
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包括“包销”与“代销”。

二、新股发行

(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

公开发行股票,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 200
人的行为。
有利

股票发行数量多,筹集资金潜力大;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发行的股票

之处

过于集中或被少数人操纵;增强股票的流动性,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难度

发行条件严格,发行程序复杂,登记核准时间长,费用高。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
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发行人规范运行。
(4)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 000 万元,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6)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
(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8)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0)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11)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 000 万元;或者最近—

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 000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 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 000 万元。
(5)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6)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规范运行。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1. 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自主经营管理;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重要资产、
    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 24 个月内曾
    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最近 3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最近 3 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最近 3 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
    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最近 2 年
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
实。最近 2 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最近 3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
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最近 1 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45%,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
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最近 12 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
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3.配股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配股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
配售数量百分之 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
东。

4.增发的特别规定
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 1 个交易日的均
价。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的条件
1.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
准。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上
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6 个月
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最近 1
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应该符合上述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规
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免于适用上述一般规定中要求的
“最近 2 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发行对象不超过 5 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3)价格不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
易;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格低
于发行期首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
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或者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得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网下、网上、战略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2 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须
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
1.网下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
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
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
(3)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
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
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然后
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在 4 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20 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
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在 4 亿股(含)以下的,
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 4 亿股的,网下
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
票数量的 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
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配售。
(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

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呈的 20%;网上
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
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所
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上投资者申
购数虽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2.网上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
配售。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
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
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
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3)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
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股票退市制度

(一)股票退市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股票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
成本,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
引导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退市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该交易所交
易;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
3.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
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5.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7.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三)强制退市的情形

  1.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
    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 年内,
    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 1 年内,
    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 1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4.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 1 年内,被证
    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5.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
    上市条件;
    6.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
    件;
    7.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8.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
    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10.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
    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11.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
    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

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
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13.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14.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
年度报告;
15.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
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 1 个会计年
度的年度报告;
16.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7.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
18.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
19.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第三节 股票交易

一、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原则(反映证券交易宗旨,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
证券交易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证券交易机制(证券市场具体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
1.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
1.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
定期交易

2.特点
(1)批量指令可以提高价格的稳定性;
(2)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1.在连续交易中,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连续交易

2.特点
(1)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
(2)交易过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2.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
1.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被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指令驱动

2.在竞价市场中,证券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
共同驱动的。如果采用经纪商制度,投资者在竞价市场中将自己的

买卖指令报给自己的经纪商,然后经纪商持买卖订单进入市场,市
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
3.特点
(1)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
(2)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1.报价驱动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也被称为做市商市场。
2.在这一市场中,证券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
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投资者之
间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证券或向做市商卖出证
报价驱动

券。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
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3.特点
(1)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
(2)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

3.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流动性

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两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

稳定性

由于各种信息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
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1.高效率
(1)信息效率:即要求证券价格能准确、迅速、充分反映各种信
息。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式有
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和弱式有效市场。

有效性

(2)运行效率:即证券交易系统硬件的工作能力,如交易系统的
处理速度、容量等。
2.低成本
(1)直接成本:如投资者参与交易而支付的佣金和缴纳的税收;
(2)间接成本:如投资者搜集证券信息所发生的费用等。

(三)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又被称为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还
包括转融通交易。

二、股票交易程序

(一)开户
开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1.证券账户的种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投资者证券总账户(一码通账户)及子账户,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由一码通账户及关联的子账户共同组成。
一码通账户

用于汇总记载投资者各个子账户下证券持有及变动的情况。
用于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
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

子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其他
证券账户。

2.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原则: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实名制)的原则。
【小贴士】证券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证
券投资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等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2)其他要求:
①投资者申请开立 A 股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其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 A 股账户,投资
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 A 股账户的除外。
②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开户代理机构应当采集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关键信息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
出生日期、性别、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联系电话、

非关键信息

通讯地址、住所信息等联系信息,开户日期、开户方式等账户管
理信息。

(二)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
1.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
证券托管

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
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

证券存管

一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
务的行为。

【小贴士】在账户记录上,由于实现了无纸化,现在均采用电脑记账方式。
2.我国的证券托管制度
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 B 股交易除外。
上证

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
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
投资者在哪家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哪家证券营

深证

业部。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
买入证券。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
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
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三)委托买卖
1.证券委托的形式
柜台委托

书面填写委托单。

非柜台委托

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

2.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1)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2)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可分为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
(3)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4)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可分为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
等。
3.委托指令的内容(反映客户买卖证券的具体要求)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交易所及其会员要求的其
他内容。
4.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
(1)委托受理
验证主要是对客户委托时递交的相关证件(如身
第一步

验证与审单

份证件等)进行核实;
审单主要是检查客户填写的委托单。

第二步

查验资金及证券

客户必须用自己账户上的资金买入证券。

(2)委托执行
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
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申报原则

时间优先:证券经纪商应按受托时间的先后次序为委托人申报。
客户优先:当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与客户委托买卖申报在时间上
相冲突时,应让客户委托买卖优先申报。

申报方式

一种由证券经纪商的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
另一种由客户或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
交易日:每周一至周五。

申报时间

休市日: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3)委托撤销(委托指令的撤销即撤单)
撤单的
条件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客户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
证券营业部申报竞价成交后,买卖即告成立,成交部分不得撤销。
场内交易员申报:证券经纪商营业部业务员即刻通知场内交易员→

撤单的
程序

交易员操作确认→立刻将执行结果告知客户。
客户或营业部业务员直接申报:客户或营业部业务员可直接将撤单
信息通过电脑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撤单。
对客户撤销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四)竞价与成交
1.竞价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
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竞价方式(集合竞价、连续竞价)
(1)两家交易所的竞价时间安排(一样)
开盘集合竞价

每个交易日的 9:15~9:25。

连续竞价时间

9:30~11:30、13:00~14:57。

收盘集合竞价

14:57~15:00。

(2)两种竞价模式的区别

1.概念: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

撮合的竞价方式。

2.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3.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1)上交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
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2)深证所则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
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
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
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4.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
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
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
续竞价。
1.概念: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特点: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
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
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3.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

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

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

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
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
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涨跌幅限制与竞价申报的有效范围
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

涨跌幅比例为 10%,其中 ST 股票和 ST 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 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增发上市的股票;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竞价结果(3 种可能)
全部成交

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客户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收手续。

部分成交

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客户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

不成交

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对客户失效的委托,证券经纪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5.交易费用
佣金是客户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
佣金

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组成: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证券交易监管费。
过户费是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证券登记所

过户费

支付的费用。
这笔收入一部分属于中国结算公司的收入,一部分由证券公司留存,
由证券公司在同客户清算交收时代为扣收。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 A 股和 B 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客户
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

印花税

由证券经纪商在同客户办理交收过程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纪
商同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中集中结算;最后,由中国结算公司
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

(五)交易结算
1.股票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程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法人结算: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
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
务规则代为办理。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与指定商业银行配合完成
(不用中登)

2.非交易过户
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
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三、股票价格指数

(一)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
1.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
股票价格指数是用以反映整个市场上各种股票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指
标。
股票价格指数一般由一些有影响的机构编制,并定期及时公布。
2.股票价格指数的功能(股市行情的指示器和经济景气变化的晴雨表)
(1)综合反映一定时期内某一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动方向和变动程度。
(2)为投资者和分析家研究、判断股市动态提供信息,便于对股票市场大势走向作出分析。
(3)作为投资业绩评价的标尺,提供一个股市投资的基准回报。
(4)作为指数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创新的基础。
(二)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和方法
1.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
第一步,选择样本股。
可以是全部上市股票,也可以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部分。
主要考虑两条标准:
(1)样本股的市价总值要占在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市价总值的大部分;
(2)样本股票价格变动趋势必须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总趋势。
第二步,选定某基期,并以一定方法计算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

通 常 选
择某一有

第三步,计算计算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并作必要的修正。

代 表 性
或股价相

对稳定的日期为基期,并按选定的某一种方法计算这一天的样本股平均价格或总市值。
收集样本股在计算期的价格,并按选定的方法计算平均价格或市值。有代表性的价格是样本
股收盘平均价。
第四步,指数化。

如 果 计

算股价指数,就需要将计算期的平均股价或市值转化为指数值,即将基期平均股价或市值定

为某一常数(通常为 100、1000 或 10),并据此计算计算期股价的指数值。
2.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1)算术平均法
(2)几何平均法
以伦敦金融时报指数和美国价值线指数为代表。
(3)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权数的选择,可以是股票的成交金额,也可以是它的上市股数。若选择计算
期的同度量因素作为权数,则被称为派许(Paasche)加权法。
(三)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股价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是一家从事指数
编制、运营和服务的专业性公司。
(1)沪深 300 指数。沪深 300 指数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
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2)中证规模指数。中证规模指数包括中证 100 指数、中证 200 指数、中证 500 指数、中
证 700 指数、中证 800 指数和中证流通指数。这些指数与沪深 300 指数共同构成中证规模指
数体系。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包括上证综指、上证 50、上证 180、上证 380 指数等为核心的沪证指数体系,并衍生出
大量行业、主题、风格、策略指数。
上证 50、上证 180
上证 380 指数、上证 100 指
数、上证 150 指数

集中于金融、能源、原材料和工业等传统行业
广泛分布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
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TMT 等新兴产业
和消费领域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包括深证成分指数、深证 100 指数、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深证 300 价格指数等为
核心的深证指数体系。
4.香港和台湾的主要股价指数
(1)恒生指数。恒生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以香
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分股样本。
(2)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自行编制的发行量加权股
价指数,是台湾最具有代表性的股价指数,被视为台湾经济走向的主要指标之一。
(四)境外主要股票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
1.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

世界上最早、最有影响的股价指数,被认为是反映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最灵敏的
指标,由美国道•琼斯公司编制,并在《华尔街日报》上公布。
2.标准普尔 500 指数
由美国最大的证券研究机构标准普尔公司于 1957 年开始编制的。
3.纳斯达克指数
4.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富时指数)
是英国最具权威性的股价指数,原由《金融时报》编制和公布,现由《金融时报》和伦
敦证券交易所共同拥有的富时集团编制。
5.日经平均股价指数
日本经济新闻社编制和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股价指数。

四、沪港通和深港通

(一)沪港通
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两部分。
1.概念: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


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

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沪股通股票范围:上证 180 指数及上证 380 指数成分股以及上交所上市
的 A+H 股公司股票。
3.起始额度:每日 130 亿元人民币。
1.概念: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
,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股票范围: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分股和
同时在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 A+H 股公司股票。
3.限制: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
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4.起始额度:每日 105 亿元人民币。

(二)深港通

1.简单概念:港户买深股。

2.股票范围:市值 60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分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

指数的成分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H 股公司股票。
3.限制:深股通开通初期,买卖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香港相关规则
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待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
深股通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4.起始额度:每日 130 亿元人民币。
1.简单概念:深户买港股。

2.股票范围: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分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

股、市值 50 亿元港币及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分股,以及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 A+H 股公司股票。
3.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起始额度每日 105 亿元人民币。

第四节 股票估值

一、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一)股票的价值
1.又被称为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
面额股票。
2.股票的票面价值在初次发行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股票的

平价

发行价=面值,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

票面价值

发行

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

溢价
发行

发行价>面值,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
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
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1.又被称为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
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
2.公司净资产=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股票的
账面价值

从会计角度说,等于股东权益价值。
3.股票账面价值的高低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
4.股票账面价值≠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有两点:
(1)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
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值;
(2)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股票的
清算价值

1.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2.在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往往只能压低价格出售,再加上必要的清
算费用,所以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1.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

股票的
内在价值

2.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
其内在价值波动。
3.研究和发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将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比较,
进而决定投资策略是证券研究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

(二)股票的价格(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价格)
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是根据现值理论而来的。


股票的
理论价格


现值理论认为,股票的价值取决于未来收益的大小。
可以认为,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得收入是股票的未
来收益,也可被称为期值。
将股票的期值按必要收益率和有效期限折算成今天的价
值,即为股票的现值。股票的现值就是股票未来收益的当前
价值,即人们为了得到股票的未来收益愿意付出的代价。

可见,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就是以一定的必要收益率计
算出来的未来收入的现值。
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
股票的

股票的市场价格由股票的价值决定,但同时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

市场价格

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作用
于供求关系而影响股票价格的。

(三)影响股价变动的基本因素(与基本面分析相结合)
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行业前景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影响投资者对将来股价预
期、从而影响当前买卖决策并最终导致当前股价变化的最主要原因。
1.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经营状况与股票价格正相关,公司经营状况好,股价上升;反之,股价下跌。公司
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从以下各项来分析:
(1)公司治理水平与管理层质量。
(2)公司竞争力。
SWOT 分析法:优势(Strengths)、劣势(Weaknesses),机会(Opportunities)与威胁
(Threats)

(3)财务状况。
(相对客观)

通常把盈利水平高的公司股票称为绩优股,把未来盈利增长趋势强劲的公
司股票称为高增长型股票,它们在股票市场上通常会有较好的表现。
衡量盈利性最常用的指标是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
(利润绝对量)
净资产收益率
(利润相对量)

每股收益=公司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总股数。
每股收益越高,股价就越高。
净资产收益率也被称为股本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净利润÷净资产。
反映了公司自有资本的获利水平。

通常,稳定持久的主营业务利润比其他一次性或偶然的收入(例如资产重
估与资产处置、财政补贴、会计政策变更等等)更值得投资者重视。
公司的财务安全性主要是指公司偿还债务从而避免破产的特性,通常用公

司的负债与公司资产和资本金相联系来刻画公司的财务稳健性或安全性。

而这类指标同时也反映了公司自有资本与总资产之间的杠杆关系,因此也

被称为杠杆比率。
除此之外,还涉及债务担保比率、长期债务比率、短期财务比率等指标。



公司资金链状况也是影响经营的重要因素,流动性强的公司抗风险能力较
强,尤其在经济处于低迷时期,这一类公司股票往往会有较好的表现。
衡量财务流动性状况最常用的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平均
回收期、销售周转率等。

(4)公司并购重组。
2.行业与部门因素
(1)行业分类。
(2)行业分析因素(包括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
①行业或产业竞争结构。
②行业可持续性。
③抗外部冲击的能力。
④监管及税收待遇——政府关系。
⑤劳资关系。
(工会拥有传统势力)
⑥财务与融资问题。
(航空业有较高的长期负债,而零售业依赖短期流动性)
⑦行业估值水平。
(3)行业生命周期。
(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3.宏观经济与政策因素
宏观经济对股票价格影响的特点是波及范围广、干扰程度深、作用机制复杂并可能导致股价

波动幅度较大。
(1)经济增长
(2)经济周期循环
(3)货币政策(影响比较直接)
中央银行采取宽松性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给,股市资金增加,对股票的需求
增加,立即促使股价上升。
反之,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减少货币供应,股市资金减少,对股票
的需求减少,股价下跌。
(4)财政政策
其一,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
或是通过增加财政盈余或降低赤字,减少财政支出,抑制经济增长,调整社会
经济发展速度,改变企业生产的外部环境,进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和股息派发。
其二,通过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提高税率,企业税负增加,税后利
润下降,股息减少;反之,企业税后利润和股息增加。
其三,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例如利息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
等,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和价格。
其四,国债发行量会改变证券市场的证券供应和资金需求,从而间接影响股票
价格。
(5)市场利率(负相关)
绝大部分公司都负有债务:
利率提高→利息负担加重→公司净利润和股息相应减少→股票价格下降;
利率下降→利息负担减轻→公司净盈利和股息增加→股票价格上升。
在市场资金量一定的条件下:
利率提高→一部分资金会流向储蓄、债券等其他收益固定的金融工具→对股票
需求减少→股价下降;
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的需求减少→资金流向股票市场→对股票的需求
增加→股票价格上升。
信用投资的投资者要负担较高的利息才能借到所需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利率提高→买空者的融资成本相应提高→减少融资和对股票的需求→股票价
格下降;
利率下降→投资者能以较低利率借到所需资金→增加融资和对股票的需求→
股票价格上涨。
(6)通货膨胀(比较复杂,既有刺激,又有抑制)

(7)汇率变化
(8)国际收支状况
(四)影响股价变化的其他因素
1.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影响很大,往往很难预料)
(1)战争。
(2)政权更迭、领袖更替等政治事件。
(3)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出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重要法规的颁布等。
(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
(5)因发生不可预料和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件,给社会经济和上市公司带来重大
财产损失而又得不到相应赔偿,股价会下跌。
2.心理因素
3.政策及制度因素
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
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4.人为操纵因素
(五)股票投资主要分析方法(3 类)
1.基本分析法
又被称为基本面分析法,是指股票分析师对决定股票价值及价格的基本要素,如宏观经
济指标、经济政策走势、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状况、公司销售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
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判断股票的合理价位,提出相应投资建议的一种分析方法。
基本分析法的两个假设为:股票的价值决定其价格和股票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因此,
价值成为测量价格合理与否的尺度。基本分析法体现了以价值分析理论为基础、以统计方法
和现值计算方法为主要分析手段的基本特征。
基本分析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和区域分析、公司分析三大内容。
(1)宏观经济分析
1.先行性指标。这类指标可以对将来的经济状况提供预示性的信息,
如利率水平、货币供给、消费者预期、主要生产资料价格、企业投资
经济
指标

规模等。
2.同步性指标。这类指标的变化基本上与总体经济活动的转变同步,
如个人收入、企业工资支出、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商品销售额等。
3.滞后性指标。这类指标的变化一般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变化,如失业
率、库存量、银行未收回贷款规模等。

经济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债务政策、税收政策、利率与汇率

政策

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

(2)行业和区域分析
行业和区域分析是介于宏观经济分析与公司分析之间的中观层次的分析。行业分析主要
分析行业所属的不同市场类型、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以及行业业绩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区域
分析主要分析区域经济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3)公司分析
公司分析侧重对公司的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发展潜力、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以及潜在风险等进行分析,借此评估和预测股票的投资价值、价格及其未来变化的趋
势。
2.技术分析法
技术分析法是仅从股票的市场行为来分析股票价格未来变化趋势的方法。
股票的市场行为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中股票的市场价格、成交量、价和量的变化以
及完成这些变化所经历的时间是市场行为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技术分析的三个假设是:市场的行为包含一切信息、价格沿趋势移动、历史会重复。
技术分析法主要有 K 线理论、切线理论、形态理论、技术指标理论、波浪理论和循环周
期理论。
3.量化分析法
量化分析法是利用统计、数值模拟和其他定量模型进行证券市场相关研究的一种方法,
广泛应用于解决证券估值、组合构造与优化、策略制定、绩效评估、风险计量与风险管理等
投资相关问题。

二、股票估值方法

(一)货币的时间价值、复利、现值、贴现
1.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
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原因在于,人们认为对于一定数量的货币,越早得到,其价值越高。
由于不同时点单位货币的价值不相等,所以,不同时点货币不宜直接比较价值,需要折算到
同一时点上才能比较。
2.复利
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如果将时间价值让渡给别人(把钱贷给别人),将会得到一定
的报酬(利息)

换言之,货币的时间价值使得资金的借贷具有利上加利的特性,我们将其称为复利。
在复利条件下,终值(期末价值、到期值)计算公式为:
n

FV=PV·
(1+i)

式中:FV=终值;PV=本金(现值)
;i=每期利率;n=期数。

若每期付息 m 次,则终值为:
mn

FV=PV•
(1+i/m)
3.现值和贴现

对给定的终值计算现值的过程,我们称为贴现。
在复利条件下,现值(PV)计算公式为:
n

PV=FV/(1+i)

(二)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
1.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内部因素
(1)净资产
净值增加,股价上涨;净值减少,股价下跌。
(2)盈利水平
预期公司盈利增加,股票市场价格上涨;预期公司盈利减少,股价下降。
(3)股利政策
股利水平越高,股票价格越高;股利水平越低,股票价格越低。
(4)股份分割
股份分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是现实的利益,但是,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了,给投
资者带来了今后可多分股利和更高收益的预期,因此,股份分割往往比增加股利分配对股价
上涨的刺激作用更大。
(5)增资和减资
(6)并购重组
2.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外部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
(2)行业因素
(3)市场因素(投资者对股票走势的心理预期)
(三)股票的绝对估值方法
1.股票的绝对估值方法的基本原理
绝对估值法的基本原理在于:假设价值来源于未来流入的现金流,将这一系列现金流以
一定比率贴现到现在,再进行加总就得到了相应价值。因此,绝对估值法也就是现金流贴现
法。
如果这些现金流只是属于股权出资人的,贴现加总得到的就是股权价值(股票价值)

如果这些现金流是属于所有出资人的,贴现加总得到的就是企业价值。

如果得到的是企业价值,可以通过以下价值等式换算成股权价值(股票价值)
:股权价
值=企业价值-净债务=企业价值-(债务-现金)

绝对估值法的计算公式为:

V=
t 1

CFt
(1  r) t

式中 V=价值;t=时期;CFt=第 t 期的现金流;r=未来所有时期的平均贴现率。
使用绝对估值法进行价值评估时,一般都要预测未来每期现金流,但是现金流是永续的,
不可能预测到永远。所以,在实际估值中,都会设定一个详细预测期,在此期间详细预测每
期现金流。对于在预测期之后的价值,也就是终值,可以采用终值倍数法或 Gordon 永续增
长模型进行估算。
此时,绝对估值法的计算公式为可以表示为:
𝑛

V=∑
𝑡=1

𝐶𝐹𝑡
𝑇𝑉
+
𝑡
(1 + 𝑟)
(1 + 𝑟)𝑛

式中:V=价值;t=时期;CFt=第 t 期的现金流;r=未来所有时期的平均贴现率;
n=详细预测期数;TV=值。
2.红利贴现模型
投资者购买股票,通常预期获得两种现金流:一是持有股票期间的现金分红;二是持有
期末卖出时的预期价格。二者的现值之和决定了股票价值。
因此,红利贴现模型的一般公式为:
n

V=
t 1

DPS t
Pn

t
(1  r) (1  r)n

式中:V=股票价值;DPSt=第 t 期的现金红利;n=详细预测期数;r=权要求收益
率;Pn=持有期末卖出股权时的预期价格。
3.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股权自由现金流(FCFE)是可以自由分配给股权拥有者的最大化的现金流。
股权自由现金流的计算公式为:
股权自由现金流(FCFE)=净利润+折旧+摊销-营运资金的增加+长期经营性负债的增加
-长期经营性资产的增加-资本性支出+新增付息债务-债务本金的偿还
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的估值公式为:

n

V=
t 1

FCFE t
TV

t
(1  r) ( 1  r)n

式中:V=股票价值;FCFEt=第 t 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n=详细预测期数;r=股
权要求收益率(和红利贴现模型中的 r 相同)
;TV=股权自由现金流的终值。
4.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是指公司在保持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可以向所有出资人(股东
和债权人)进行自由分配的现金流。
企业自由现金流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FCFF)=息税前利润-调整的所得税+折旧+摊销-营运资金的增加+长期
经营性负债的增加-长期经营性资产的增加-资本性支出
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的估值公式为:
n

V=
t 1

FCFE t
TV

t
(1  WACC) (1  WACC)n

式中:EV=企业价值;FCFFt=第 t 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n=详细预测期数;WACC=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V=企业自由现金流的终值。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是企业各种融资来源的资本成本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WACC 

D
E
 k d  (1  t) 
 ke
DE
DE

式中: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E=股权的市场价值;Kd=税前债务成本;ke=股权
资本成本;t=所得税率。
(四)股票的相对估值方法
1.股票的相对估值方法的基本原理
相对估值法的基本原理是以可以比较的其他公司(可比公司)的价格为基础,来评估目
标公司的相应价值。评估所得的价值,可以是股权价值(股票价值),也可以是企业价值。
同理,如果得到的是企业价值,可以通过价值等式换算成股权价值(股票价值)。
相对估值法的计算公式为:
目标公司价值=目标公司某种指标×(可比公司价值/可比公司某种指标)
“可比公司价值/可比公司某种指标”被称为倍数,常用的倍数包括:市盈率(P/E)倍数、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倍数、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倍数、
市净率(P/B)倍数、市销率倍数(P/S)等。
2.市盈率倍数法
市盈率(P/E)倍数反映了一家公司的股票价值对其净利润的倍数。
市盈率倍数的计算公式为:

市盈率倍数=每股市价/每股收益
在使用市盈率倍数法估值时,先确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市盈率倍数,
然后使用下述公式计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
每股价值=每股收益×市盈率倍数
静态利润

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

经审计,客观;但是太老

动态利润

最近 12 个月的数据

近期数据;但是未经审计

前瞻利润

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

体现未来价值;不一定靠谱

3.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倍数法
息税前利润(EBIT)是在扣除债权人利息之前的利润,所有出资人(股东和债权人)对
息税前利润都享有分配权,因此,息税前利润对应的价值是企业价值(EV)

息税前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息税前利润(EBIT)=净利润(E)+所得税+利息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倍数法的企业价值计算公式为:
EV=EBIT×(EV/EBIT 倍数)
息税前利润是向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分配前的利润,因此不受股权和债务的比例即资本结
构的影响。
4.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同样也是在扣除利息费用之前的利润,所以它对应的也
是企业价值(EV)

息税前利润的计算公式为:
息税前利润(EBIT)=净利润(E)+所得税+利息+折旧+摊销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的企业价值计算公式为:
EV=EBITDA×(EV/EBITDA 倍数)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不但剔除了资本结构的影响,还剔除了折旧摊销
的影响。公司的不同折旧摊销政策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折旧摊销水平,会影响到公司的净利
润和息税前利润,但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不受此影响。因此,对于折旧摊销影响比较大的公
司(如重资产公司)
,比较适合用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
5.市净率倍数法
市净率(P/B)倍数反映了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对其净资产的倍数。
市净率倍数的计算公式为:
市净率倍数=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
市净率倍数法估值与市盈率倍数法类似。先确定可比公司的市净率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
市净率倍数,然后使用下述公式计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

每股价值=每股净资产×市净率倍数
市净率倍数法比较适用于资产流动性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为这类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更
加接近市场价值。例如,银行业的估值通常会用市净率倍数法。而运营历史悠久的制造业企
业和新兴产业企业往往不适合采用市净率倍数法。
6.市销率倍数法
市销率(P/S)倍数反映了一家公司的股权价值对其销售收入的倍数。
市销率倍数的计算公式为:
市销率倍数=每股市价/每股销售收入
在使用市销率倍数法估值时,先确定可比公司的市销率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市销率倍数,
然后使用下述公式计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
每股价值=每股销售收入×市盈率倍数
对于一些无利润甚至亏损的企业,经营性现金流也为负,且账面价值比较低。此时,市
盈率倍数法、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倍数法、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市净率
倍数法都无法用来估值,对此类公司,市销率倍数法可能比较实用。
市销率倍数法的局限之处是不能反映成本的影响,因此,主要适用于销售成本率较低的
收入驱动型公司。

第五章 债券

第一节 债券概述

一、债券概述

(一)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
1.债券的定义
(1)概念: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
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2)资金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
①所借贷货币资金的数额;
②借贷的时间;
③在借贷时间内的资金成本或应有的补偿(债券的利息)

(3)权利义务关系的四个含义
①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
②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经济主体;
③发行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付息还本;

④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4)债券有以下基本性质:
1.反映和代表一定的价值:债券本身有一定的面值,通常它是债券投
资者投入资金的量化表现;另外,持有债券可按期取得利息,利息也
有价证券

是债券投资者收益的价值表现。
2.债券与其代表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拥有债券就拥有了债券所代表的
权利,转让债券也就将债券代表的权利一并转移。
1.债券只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

虚拟资本

2.因为债券的本质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债券的流动并不意味
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债券独立于实际资本之外。
债券代表债券投资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直接支配财产权,也不是

债权的表现

资产所有权的表现,而是一种债权。拥有债券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
不同于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

2.债券的票面要素
票面
价值

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债券票面标明的货币价值,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在债券到
期日偿还给债券持有人的金额。
首先要规定票面价值的币种。

到期

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

期限

务的全部时间。

票面

也被称为名义利率,是债券年利息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比率,通常年利率用

利率

百分数表示。利率是债券票面要素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发行者
名称

这一要素指明了该债券的债务主体,既明确了债券发行人应履行对债权人
偿还本息的义务,也为债权人到期追索本金和利息提供了依据。

【小贴士】有的债券具有分期偿还的特征;有的债券附有一定的选择权,如下所示。
赎回选择权
出售选择权

可转换条款

交换条款

新股认购权条款

表明债券发行人具有在到期日之前买回全部或部分债券的权利。
表明债券持有人具有在指定的日期内以票面价值将债券卖回给发
行人的权利。
表明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股
票的选择权。
是指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约定条件将债券与债券发行公司以外的其
他公司的普通股票交换的选择权。
表明债券持有人具有按约定条件购买债券发行公司新发行的普通
股股票的选择权

3.债券的特征
偿还性

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
流动性

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流动性首先取决于市场为转让所提供的便利程度;其次取决于债券在迅速
转变为货币时,是否在以货币计算的价值上蒙受损失。
1.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
可按期收回本金。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债券同时也是较安全的,因为它可以
按一个较稳定的价格转换。

安全性

2.债券不能收回投资的风险有两种情况: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政府债券不履行债务的风险最低。
(2)流通市场风险,即债券在市场上转让时因价格下跌而承受损失。影响
债券的转让价格中较重要的是市场利率水平。
1.利息收入:即债权人在持有债券期间按约定的条件分期、分次取得利息
或者到期一次性取得利息。
2.资本损益:即债权人到期收回的本金与买入债券或中途卖出债券与买入

收益性

债券之间的价差收入。由于市场利率会不断变化,债券在市场上的转让价
格将随市场利率的升降而上下波动。债券持有者能否获得转让价差、转让
价差的多少,要视市场情况而定。
3.再投资收益:即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受市场收益
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的分类
(1)按发行主体分类,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主要类型。
1.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被称为国债,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
政府

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

债券

2.政府保证债券: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这种
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1.目的: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

金融

2.期限:中期较为多见。

债券

3.吸收存款(被动负债)和发行债券(主动负债)都是它的资金来源,构成
了它的负债。

公司
债券

1.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需要。
2.公司债券的风险性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要大一些。
3.期限:有中长期的,也有短期的,视公司的需要而定。

(2)按付息方式分类,债券可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也被称为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
零息债券

通常,这类债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债券持有人实际上是以
买卖(到期赎回)价差的方式取得债券利息。

附息债券的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
附息债券

(每半年或每年)

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两大类。
有些附息债券可以推迟支付定期利率,故被称为缓息债券。

息票累积
债券

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
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3)按债券(券面)形态分类,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1.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
2.标准格式券面: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
实物债券

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
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
3.无记名国债就属于这种实物债券,它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
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1.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
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2. 凭证式国债:我国于 1994 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

凭证式
债券

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
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而是根据认购者的认购额填写实际的缴款金
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
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
在持有期内,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
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 2%收取手续费。
1.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
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2.记账式国债:我国 1994 年开始发行记账式国债。目前,上海证券交

记账式
债券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有。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买卖,必须在证券
交易所设立账户。
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同时由于记账式债券的发行
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
低,交易安全。

(4)按利率是否固定分类,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可调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
债券
浮动利率

其筹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可以事先预计,不确定性较小,但债券发行人和
投资者仍然必须承担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
是指发行时规定债券随市场利率定期浮动的债券。

债券

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的影响,浮动利率债可以较好地抵御通货膨胀风险。

可调利率

也被称为可变利率债券,是指在债券存续期内允许根据一些事先选定的

债券

参考利率指数的变化,对利率进行定期调整的债券。
调整间隔往往事先设定,包括 1 个月、6 个月、1 年、2 年、3 年或 5 年。
可调利率债券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名称也多种多样,但都有一个基本
特征,就是利率可变,只是变的基础、幅度、条件方面不一致。

(5)按期限长短分类,分为长期债券、短期债券和中期债券。
短期债券
中期债券

长期债券

1 年以下。
在 1 年或 1 年以上、10 年以下(包括 10 年)。
【小贴士】中期企业债的偿还期是 1~5 年。
10 年以上。
【小贴士】长期企业债的偿还期在 5 年以上。

(6)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是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在市场上公开发行的债券。
1.大公募债券: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
公募债券

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最
近 2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
以及债券信用评级需达到 AAA 级。
2.小公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1.概念:是指向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募集的债券,发行和
转让均有一定的局限性。

私募债券

2.发行对象:合格投资者,每次不得超过 200 人。
【举例】专业投资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等。
3.购买私募债券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买卖,只是作为金融资产而保留。

(7)按信用状况分类,可以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
是指直接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或是以政府提供偿债支持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
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正常情况下利率债的信用风险很小,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因

素主要是市场利率或资金的机会成本,故名“利率债”。
狭义利率债

国债,地方政府债(目前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可发行)。
除了国债、地方政府债,还可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国家

广义利率债

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支持
机构发行的债券。

是指以企业的商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除了利率,发行人的信用是影响该

类债券的重要因素,故名“信用债”
。收益率往往很高。

非金融企业

债券
金融类信用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普通公司
债(包括可交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等。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5.多头管理体制下,我国目前的债券类型
债券类型

监管主体

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

财政部

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监管

企业债券

国家发改委

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监

(二)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
债券
都属于有价证券

相同点



股票

都是直接融资工具

权利不同

债权凭证

所有权凭证

目的不同

获取的资金负债

增加资本的需要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

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不同

构、公司企业

期限不同

有期证券

无期证券

收益不同

可获得固定的利息。

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

风险不同

风险相对较小

股票风险较大

二、政府债券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1.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
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被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
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被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两者被统称为公债。
2.政府债券的性质
(1)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
(2)从功能上看:既是弥补赤字的手段;也是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而且
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3.政府债券的特征
安全性高

流通性强
收益稳定

政府债券是国家信用的体现。
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
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进行买卖。
政府债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证,信用度最高,风险最小,对于投资者来说,

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
此外,因政府债券的本息大多数固定且有保障,所以交易价格一般不会
出现大的波动,二级市场的交易双方均能得到相对稳定的收益。
免税待遇

为了鼓励人们投资政府债券,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购买政府债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二)中央政府债券
1.中央政府债券(国债)的分类
(1)按偿还期限分类
偿还期限在 1 年以内的国债。
短期

具有周期短及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货币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国债

在国际市场上,短期国债的常见形式是国库券,它是由政府发行用于弥补临
时收支差额的一种债券。

中期

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或 1 年以上、10 年以下(包括 10 年)的国债。政府发

国债

行中期国债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用于临时周转。

长期

是指偿还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国债。

国债

常被用作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长期国债在资本市场上有着重要地位。

【小贴士】短期国债、中期国债以及长期国债都属于有期国债。在国债发展史上,一些西方
国家政府还曾发行过一种无期国债,这种国债在发行时并未规定还本期限,债权人平时仅有
权按期索取利息,而无权要求清偿,但政府可以随时从市场上买入而将其注销。
(2)按资金用途分类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国债。
赤字国债

弥补赤字的手段有多种,除了举借国债外,还有增加税收、向中央银行
借款、动用历年结余等。

建设国债
战争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措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国债。
【举例】如修建铁路和公路。
战争国债专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政府为了实施某种特殊政策而发行的国债。
【课外知识】我国的特别国债目前发行过两次,第一次,财政部于 1998

特种国债

年 8 月向四大银行发行了 2700 亿元长期特别国债,用于补充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资本金;第二次,2007 年批准发行 15500 亿元特别国债,用于
购买约 2000 亿美元外汇,作为即将成立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资本金。

(3)按流通与否分类
流通
国债

流通国债是指可以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占国债发行量的大部分。
特点:是投资者可以自由认购、自由转让,通常不记名,转让价格取决于
对该国债的供给与需求。

非流通国债是指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非流通
国债

特点:这种国债不能自由转让,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发行对象:有的是个人,有的是一些特殊的机构。以个人为发行对象的非
流通国债,一般以吸收个人的小额储蓄资金为主,故有时被称为储蓄债券。

(4)按币种分类
国债债券有一定的面值,有面值就需要有某种计量单位。
依照币种,国债可以分为本币国债和外币国债。
(5)按付息方式分类
贴现国债指国债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
贴现

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国债。

国债

通常 1 年以下(含 1 年)的国债为贴现式国债。
贴现国债的发行价格与其面值的差额即为债券的利息。
通常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国债为附息式国债(重要品种)

附息

附息国债券面上附有息票,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

国债

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附息国债
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2.我国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
(1)普通国债
1994 年开始发行。
无纸化方式发行、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
记账式国债

特点: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
窃与伪造,安全性好;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期限有长有短,但更
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发行成本低;
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
的国债。

储蓄国债

发行储蓄国债(凭证式)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

(凭证式)

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
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
特点:购买方便、变现灵活,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2006 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

储蓄国债
(电子式)

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特点: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采用实名制,不可流
通转让;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
付息,免缴利息税;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2)三种国债的异同点
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电子式)

记账式国债

商业银行柜台发行
不能上市流通,

相同点

信用级别最高
免缴利息税
申请购买手续不同
债权记录方式不同
付息方式不同

不同点

到期兑付方式不同
发行对象不同
承办机构不同

相同点

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
发行对象不同
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

不同点

流通变现方式不同
价格机制不同

(4)其他类型国债(不定期发行)
其他类型国债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
券、基本建设债券、特别国债、长期建设国债等。
(三)地方政府债券
1.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被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
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
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2.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方法
(1)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
地方政府

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

一般债券

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

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

专项债券

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四)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1)2009~2010 年:
“代发代还”阶段。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

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债券。
此办法虽明确指出了地方政府的发债主体地位,但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额度和用途
则完全受中央政府统一控制和约束,地方政府只是名义上的发债主体。
(2)2011~2013 年:
“自发代还”阶段。
2011 年 10 月 20 日财政部批准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省市开展地方政
府自行发债试点,允许四省市采用“自行发债”模式,即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
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其实质是介于“中央代发”与“自主发
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
(3)2014 年至今:
“自发自还”阶段。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
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由此确立了地方政府债券的
法律地位。

三、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

(一)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的定义
(1)概念: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分类)
(2)特点: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
盾。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
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
安全性。
(3)利率: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4)发行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我国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债券、证券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债券、
财务公司债券和金融租赁公司债券等。
2.金融债券的分类
(1)根据利息支付方式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附息金融债券
贴现债券

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
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
息为发行价与面值的差额。

(2)根据发行条件不同,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普通金融债券
累进利息金融

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 1 年、2 年和 3 年,
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
利率不固定,在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且一年比一年高,即利

债券

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而累进。

(3)其他分类
①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
②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③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④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⑤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⑥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债券。
3.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1)政策性金融债券
①概念:我国政策性银行为筹集资金,经监管部门批准,以市场化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邮
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②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③规定: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
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发行人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商业银行金融债券
①概念: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②类别:商业银行除发行普通的金融债券外,还包括次级债券、资本补充债券。
发行条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最近 3 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
商业银行

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 3 年没有重

金融债券

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申请,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1.概念: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
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2.公开发行次级债券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商业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

次级债券

理结构与机制;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
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概念: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

资本补充
债券

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
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
2.发行条件: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 3 年;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

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明确,当触发
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3)证券公司债券
①发行债券品种:证券公司普通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证券公司
次级债务。证券公司除上述几类债券外,还可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监会拟将证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和收益凭证归入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这一大类统一监管。
②类别
证券公司
债券

规定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
付息的有价证券。
1.概念: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

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2.规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
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 60%。
1.概念: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
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
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
次级债

2.规定: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3.类别
(1)长期次级债:期限>1 年。
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 3 年、2 年、1 年以
上的,原则上分别按 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2)短期次级债: 3 个月≤期限≤1 年。短期次级债不计入净资本。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①概念: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
,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
保险公司债务。
②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
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50%,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
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③其他债券
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
、破产清偿时本金和利息的
次级
可转债

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且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
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债券。
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在转换为股份前,可以计入公司的附属资本。
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

其他

普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5)财务公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的一种)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
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
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①定义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批准机构: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
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批准机构: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
业务: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

②发行交易范围:银行间债券市场。
③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 8%。
(7)中央银行票据(惯例上,不属于金融债券)
①本质:中央银行票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金融债券。
②概念: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
行的短期债务凭证,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
③期限:3 个月至 3 年。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被称为“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
出其短期性特点。
④我国自 2013 年后不再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定义
(1)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发行主体:所有公司制法人,但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公司债券分类及含义
(1)分类方法:
①按担保抵押情况分为信用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保证公司债券;
②按付息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和收益公司债券;
③按内含选择权的不同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
④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不记名公司债券;
⑤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⑥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
⑦按发行方式可分为公募公司债券和私募公司债券等。
(2)主要的几种公司债券
信用公司
债券

1.概念:信用公司债券是一种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属于无担保证券范畴。

2.大多数公司发行债券被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但少数大公司经营
良好,信誉卓著,也可发行信用公司债券。
3.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可要求信用公司债券附有某些限制性条款,
如公司债券不得随意增加、债券未清偿之前股东的分红要有限制等。
1.概念: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是以公司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作
不动产抵

抵押而发行的债券,是抵押证券的一种。

押公司债

2.用作抵押的财产价值不一定与发生的债务额相等,当某抵押品价值很

大时,可以分为若干次抵押,这样就有第一抵押债券、第二抵押债券等
之分。在处理抵押品偿债时,要按顺序依次偿还优先一级的抵押债券。

保证公司
债券

保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人的债券,是担
保证券的一种。担保人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称第三者)
,如政府、
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大部分以母公司做担保)等。
1.概念:收益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债券,与一般的债券相似,
有固定到期日,清偿时债权排列顺序先于股票。

收益公司

2.特点:利息只有在公司有盈利时才支付,即发行公司的利润扣除各项

债券

固定支出后的余额用作债券利息的来源。如果余额不足支付,未付利息
可以累加,待公司收益增加后再补发。所有应付利息付清后,公司才可
对股东分红。
1.概念: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
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这种债券附加转股选择
权,在转换前是公司债券形式,转换后相当于增发了股票。

可转换公
司债券

2.双重选择权
(1)对于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兼有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双
重优势。
(2)对于发行人来说: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可转换公司
债券一般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通过才能发行,而且在发行时,
应在发行条款中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
1.概念: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该公司股票
权利的债券。这种债券的购买者可以按预先规定的条件在公司发行股票
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附认股权

2.预先规定的条件:股票的购买价格、认购比例和认购期间。

证的公司

3.按照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来划分,这种债券有两种类型:

债券

(1)可分离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债券与认股权可以分离,可独
立转让。它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
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上市后自
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

(2)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即不能把认股权从债券上分离,
认股权不能成为独立买卖的对象。
1.概念: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
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
司债券

2.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发行债券进
行融资。
3.可交债与可转债的相同之处:发行要素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
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

(三)企业债券
1.企业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狭义的企业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

广义的企业债券

融资工具。
是我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它的出现与我国债

狭义的企业债券

券发展历史有关。(本书所指)

本书将企业债券定义为: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的,由国家发展与
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尚未改制为
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上市公司。
公司制法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将受到《公司法》
《证券法》及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相
关规定的共同约束。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类型。
2.企业债券的分类
业界习惯将企业债券划分为城投债企业债券(简称“城投债”)
、产业类企业债券(简称
“产业债”
)和集合类企业债券(简称“集合债券”)

是指通过设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发行,由地方政府财政
城投债

收入或地方政府信用对债券提供隐性担保,募集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
设的债券,有时也被视为是“准市政债”。
(一度占据主导地位)
是一个相对于城投债而言的概念,主要指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

产业债

现金流产生能力,对政府及政策依赖性相对较弱的大中型国有及民营企业
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与其生产经营相关领域的企业债券。

集合

是指以多个发行人作为联合发行主体,按照“统一组织、分别负债、统一

债券

担保、集合发行”的原则共同发行的企业债券。

3.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普通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发行受多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是指同一区域内由当地政府国资部门(或发改委、金融办、中小企
中小企业集合
债券

业服务局)等作为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构成联合发行主体,
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
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
息的一种企业债券。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是指以地方融资平台或国有企业为发行主体,

小微企业增信
集合债券与创
投企业债券

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募集资金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小微
企业的创新类企业债券品种。
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
用于投资小微企业。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 1
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可续期企业债
券(武汉地铁
集团)

可续期企业债券,是指在约定的计息周期(一般 3~5 年)到期时,
发行人可按约定的利率调整机制调整利率后,继续延长一个周期的
企业债券,理论上可不断续期永续存在,具有期限超长、主动赎回、
可充当资本金等诸多优势。这使其具备了永续债的基本特征。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

项目收益债券

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
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专项债券是指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债券。

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不是某一个债券品种,它可以是普通企业债券,也可以是
创新的项目收益债券、永续债券、债贷组合债券等。

债贷组合
(用于棚户区
改造)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信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
全程风险管理”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
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
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4.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1)特点
①发行对象:均为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的机构投资者。
②融资工具发行参与方: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增信机构等中
介服务机构。
③定价市场化: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根据企业和融资工具级别、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情况等要
素,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通常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④发行方式市场化:注册发行,通常一次注册拟发行的全部额度,此后可根据资金需求及市
场情况分批发行,无须再做审批。
(2)类别
短期融资券/

1.短期融资券: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级短期融
资券

2.超短期融资券: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1.概念: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
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

2.期限:1 年~10 年,我国中期票据的期限通常为 3 年或者 5 年。
3.规定: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 40%;募集资金应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
1.非公开定向发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
让的行为。

非公开定向

2.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

债务融资工

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3.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4.定向投资人是指具有投资定向工具的实力和意愿、了解该定向工
具投资风险、具备该定向工具风险承担能力并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
自律管理的机构投资人。

中小非金融

2 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

企业集合票

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

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不同点

内容
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尚

发行主体

未改制为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上市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所有公司制法人。
企业债券: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行实行审批制。中央企业发行企业
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

发行制度

监管机构

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
划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包括“加快和简化审核”
“从严审核”和“适当控
制规模和节奏”三类。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的地方企业发债预审工作委托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公司债券:核准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执行中国证监会核准制,
私募发行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制。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

募集资金
用途

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连。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由发行人自行决定,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
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

企业债券:发行申报程序视企业类型不同而定——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
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
发行申报
程序

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受理初审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
准的决定。

发行期限

企业债:一般为 3~20 年,以 10 年为主。
公司债:一般为 3~10 年,以 5 年为主。
企业债券:需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发行。

发行持续
时间

公司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核准发行之日起,应在 6 个
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在 24 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
不少于发行总量的 50%,剩余各期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
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企业债券:定价存在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发行定价
方式

的 40%。
公司债券:发债利率没有明确的限制,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
确定。
企业债券:包括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实

担保要求

践中企业债券相对较多采取了担保的方式。
公司债券:大部分是无担保信用债。

发行市场

企业债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
公司债券:仅为证券交易所市场。

四、国际债券

(一)国际债券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1.国际债券的定义
(1)概念: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
发行的债券。
(2)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
际组织等。
(3)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2.国际债券的特征(跨国发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只有高信誉的发行人才能顺利筹资)
(2)存在汇率风险(重要风险)
(3)有国家主权保障(有时)

(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和瑞士法郎)
3.国际债券的分类(按照面值货币与发行债券市场的关系)
不同

外国债券

欧洲债券

1.概念:
(最传统)外国债券是指某一 1.概念:
(最早出现在欧洲)借款人在

概述

国家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

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

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主

2.特点: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

要以美元)

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属于另一个

2.特点: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

国家。

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

3.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

属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它不以发行市

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被

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被称为

称为“武士债券”
;在中国发行的以人

无国籍债券。

民币计价的外国债券被称为“熊猫债

3.使用货币一般是可自由兑换的货

券”;在英国发行的以英镑计价的外

币,主要为美元;其次还有欧元、英

国债券被称为“猛犬债券”

镑、日元等;也有使用复合货币单位
的,如特别提款权。

发行

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

由大银行牵头,组织多家国际性银行

方式

融机构承销

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

发行

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

宽松,它不需经批准,也不受货币发

法律

约束,并且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

行国有关法令的管制和约束

纳税

受发行地所在国的税法管制

预扣税豁免,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

(二)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目前中国企业发行的境外债券)
非人民币债券
点心债
合成型债券

在境外市场以非人民币发行和结算的债券,比如美元债券。
以人民币发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券。
以人民币发行、以其他国货币结算的债券。

五、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主要种类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
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2.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
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
、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分类: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

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参与者
1.地位: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
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
2.作用:首先是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
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然后将其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发起人

【小贴士】发起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可以理解为发起贷款
等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二是可以理解为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这里是
第一层面)
—般情况下,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会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那么这两个层
面上的发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时候资产的发起人会将资产出售给专门
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载体,这时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就是分离的。
1.概念:SPV 是以资产证券化为目的而特别组建的独立法律主体,其负

特殊目的
机构
(SPV)

债主要是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资产则是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
2.地位:SPV 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
的真正发行人。
3.SPV 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采取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
1.作用: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
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增级
机构

2.方式: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
内部增级

发起人自己给证券化产品增级。
独立的第三方给证券化产品增级。

外部增级

可以是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
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1.作用: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
信用评级
机构

行信用评级。
2.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公司和惠誉公司。
3.相当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会同时选用两家评级机构来对证券进行
评级,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1.机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承销商

2.作用: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在证券设计阶段,还可以扮演财务
顾问的角色。

服务商

1.作用: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理和保管——负责收取

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对过期欠账服务机构
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
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
2.担任机构:通常由发起人担任,为上述服务收费,以及通过在定期汇
出款项前用所收款项进行短期投资而获益。
1.受托人托管资产组合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
2.主要职能:把服务机构存入 SPV 账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
受托人

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
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
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
当服务机构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替代服务人担当其职责。

(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要求
•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1

•组建特殊目的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

2

•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3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4

•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包销或代销)

5

•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6

(四)资产支持证券概念及分类
1.资产支持证券概念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

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转化为具
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
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
2.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分类
在成熟的欧美市场,传统的证券化资产包括银行的债权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商业地
产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企业贷款等;企业的债权资产,如应收账款、设备租
赁等。一般被统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但美国通常将基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
特称为 MBS,而将其余的证券化产品称为 ABS。
是基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产品,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MBS

证券(RMBS)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

RMBS 是 MBS 产品的主体。

ABS

1.狭义的 ABS:基于某一类同质资产,如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

设备租赁等为标的资产的证券化产品,也有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产支持商业
票据(ABCP)

2.担保债务凭证(CDO)
:对应的基础资产则是一系列的债务工具,如高息债券、
新兴市场企业债或国家债券、银行贷款,甚至传统的 MBS 等证券化产品。CDO
又可根据债务工具的不同分为担保债券凭证(CBO)和担保贷款凭证(CLO),
前者以一组债券为基础,后者以一组贷款为基础。
(五)资产证券化兴起的经济动因
1.给发起人带来的好处
(1)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2)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优化财务状况。
(3)实现低成本融资。
即使融资方的信用级别并不高,资产证券化后的证券也可有比较高的信用级别。信用级
别的提高必然使得投资者的要求回报率降低,所以融资成本就得到了节约。
(4)增加收入来源。
2.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
(1)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
(2)提供更多的合规投资。
(3)降低资本要求,扩大投资规模。
比如,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50%,而由联邦国民住房贷款协会发行的以
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持的过手证券却只有 20%的风险权重,金融机构持有这类投资工具可以大
大节省为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需要的资本金,从而可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资本收益率。

第二节 债券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方式(记账式国债)
(1)
概念:
竞争性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2018~
2020 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
端远程投标,竞争性确定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
(2)竞标规则
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保留 2 位小数。
利率格式

一年以下(含)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 3 位小数。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期限国债发行价格保留 2 位小数。

竞标时间

招标日上午 10:35~11:35。
1.招标标的:利率或价格。
2.招标方式:
(1)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招标)
标的为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国债

利率

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

标的为

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

价格
招标方式

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2)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混合式招标)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
标的为

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

利率

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
的价格承销。
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四舍五入后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

标的为

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

价格

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
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 0.01%。
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分别为(单位:元)
91 天

182 天

1年

2年

3年

5年

7年

10 年

30 年

0.002

0.004

0.01

0.02

0.03

0.05

0.06

0.08

0.16

2.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
期(次)财政部规定的投标标位差。
3.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
投标限定

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4.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
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
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5.单一标位投标限额:0.1 亿元~30 亿元。
投标量变动幅度为 0.1 亿元的整数倍。
6.最高投标限额:
甲类成员

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 35%

乙类成员

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 25%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 0.1 亿元,0.1 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中标原则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
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
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 0.1 亿元,尾
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自 2018 年第二季度起,竞争性招标结束后 20 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
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
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追加投标

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
标额的 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最低承销额的 50%,计
算至 0.1 亿元,0.1 亿元以下四舍五入。追加承销额应为 0.1 亿元的整
数倍。

国债承销
团成员应
承担最低
投标、承
销义务
债权确立

以下比例均计算至 0.1 亿元,0.1 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最低投标额

最低承销额

甲类成员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 4%;
乙类为 1.5%。
甲类成员(含追加)为当期(次)总招标额的 1%;
乙类为 0.2%。

国债承销团成员于招标日后 1 个工作日内缴纳发行款。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托管机构为认购人办理债权登记、托管手续。
如果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将内容齐全的

应急投标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债权托管。

2.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
承购包销发行方式,指大宗机构投资者组成承购包销团,按一定条件向财政部承购包销
国债,并由其负责在市场上转售,任何未能售出的余额均由承销者包购。发行人和承销商会
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
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
储蓄国债(电子式)

1.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2.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每日 8:30~16:30,由承销
团成员竞争性抓取。

储蓄国债(凭证式)

发行额度按照代销额度比例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
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 2018~2020 年每年
上半年、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通知中公布。
(二)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1)招标发行(向有承销资格的机构发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证券交易所系统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者。

(2)分销
①交易所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场内挂牌分销的程序如下
1.承销商将其包销的国债托管在一个自营账户中。
2.证券交易所为每一承销商确定当期国债各自的承销代码。
3.在此后发行期中的任何交易时间内,承销商按自己的意愿确定挂牌卖出国债的数
量和价格,进行分销。
4.投资者在买入债券时,可免缴佣金,证券交易所也不向代理机构收取经手费用。
客户认购的国债自动过户至客户的账户内,认购款于当日划入清算账户。
5.发行结束后,承销商在规定的缴款日前如期将发行款一次性划入财政部在中国人
民银行的指定账户内,托管账户中分销的国债余额转为由承销商持有。
6.财政部将国债发行手续费拨付至各承销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场外分销的程序如下
1.发行期内,承销商也可以在场外确定分销商或客户,并在当期国债的上市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
2.证券交易所根据承销商的要求,将国债过户至分销商或客户的账户内。
3.国债认购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买卖双方在场外协商确定。
②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如下(只留重点)
1.承销人应办理债券分销手续,并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分销认购人应
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并已在中债登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2.由承销人根据协议,填制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加盖预留印章、填写分
销密押后传真至中债登,同时将原件寄至中债登。中债登确认无误后,根据一览表
中的过户指令办理分销过户。
3.中债登利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的交易过户功能,办理承销商与分销认购人之间
的分销债券过户。过户后,承销商和分销认购人可以从联网终端输出“非交易过户
通知单”
,过户原因注明为“分销过户”。
4.在发行过程中,承销人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如发生超卖,不予过户。
2.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

资格每年确定一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承销数额

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

发售方式

承销商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采取向购买入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

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
发行期限
发行款

1 个月。
一次性缴款,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性拨付。

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
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
为了便于掌握发行进度,承担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
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国债销售的价格
传统情况下,国债按规定以面值出售。
现行招标方式下,财政部允许承销商在发行期内自定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发行。
2.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市场利率

中标成本

可比国债的
收益率

承销手续费

期望的资金
回收速度
其他成本

市场利率趋于上升,就限制了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的空间;
市场利率趋于下降,就为承销商确定销售价格拓宽了空间。
国债销售的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承销商与发行人的结算价格。
通过投标获得较低成本的国债,有利于分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如果国债承销价格定价过高,即收益率过低,投资者就会倾向于在二
级市场上购买已流通的国债,而不是直接购买新发行的国债,从而阻
碍国债分销工作顺利进行。
国债承销手续费一般为千分之几。
为了促进分销活动(多拿手续费),承销商有可能压低销售价格。
降低销售价格,承销商的分销过程会缩短,资金的回收速度会加快,
承销商可以通过获取这部分资金占用其中的利息收入来降低总成
本,提高收益。
——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1.发行方式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地方政府债
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
标利率为当期地方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2.投标限定
标位限定

1.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 0.01%。
2.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值差为 30 个标位,无须连续投标。

3.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 1~5 个工作日,待偿期为 3 年、5 年或 7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 15%(四舍五入精确到 0.01%)

1.最高投标量:甲类 30%、乙类 10%。
2.最低投标量:甲类 4%、乙类 1%。
投标量和承
销量限定

3.最低承销额:甲类 1%、乙类 0.2%。
4.单一标位投标量:最低投标限额为 0.2 亿元,投标量最小变动幅度
为 0.1 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 30 亿元。
(上述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 0.1 亿元。

3.债权登记和托管
招标结束后 15 分钟内,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
托管机构

中债登和中登(上海分公司、深证分公司)选择托管。
逾时未填,默认中债登托管。
中债登和中登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

注册

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见款付券。

债权确立

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 xx 省分库。
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债权登记日(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 12:00,
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

4.债券分销
分销方式

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
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及在中登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分销对象

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地方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分销价格

自定价格。

(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项)
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期限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 30%。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

承销

地方政府财政与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择优选择
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债券
发还

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 1~5 个
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评级
托管

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
总登记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项)
期限

承销

发还
评级
信披

1 年、2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但 7 年和 10 年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 50%。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
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
为地方政府。
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省级政府应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
债资金安排等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总登记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

分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我国金融债券的有关规定
1.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只留重点)
政策性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
商业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最近 3 年连续盈利;
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④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100%,发行
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⑤财务公司设立 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 1 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⑥申请前 1 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⑦申请前 1 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 亿元,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⑧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③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 亿元,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8 亿元。
④最近 1 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⑥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⑦最近 3 年连续盈利,最近 1 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⑧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 1 年的利息。
⑩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 8%。
2.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的文件
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
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
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
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
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
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
件。
釆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3.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方式

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1.商业银行:没有强制性担保要求。
2.财务公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

担保要求

供相应担保,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
3.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 3 年的,应由具
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
级。如发生重大事项,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发行组织

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以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异常情况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

处理

并说明原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控制人变更;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发行人变更承销
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是否分期
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
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1.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2.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开
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3.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
其他相关
事项

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
应另行申请。
4.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
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5.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
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4.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兑付
(1)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
,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
账户。
(二)次级债务的概念和募集方式
1.固定期限:不低于 5 年(含 5 年)

商业银行

2.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

次级债务

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3.募集方式: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
1.目的: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

保险公司
次级债务

2.期限:5 年以上(含 5 年)。
3.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前提
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
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证券公司
次级债务

1.长期次级债务:期限≥2 年,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2.短期次级债务:2 年>期限≥3 个月,不计入净资本。
3.募集方式:定向募集。

(三)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
1.概念: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
级债务之后、期限在 15 年以上、发行之日起 10 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2.发行条件:与其发行金融债券完全相同。但应同时报送近 3 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
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3.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

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只留重点)
1.企业债券(连续 3 年盈利)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
资产额不低于 6 000 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 40%。
③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 1 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
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
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 20%。
⑦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募集资金的投向
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
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但是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收购产权(股权)

调整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
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公司债券也适用)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
于继续状态的;
③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
2.公司债券(只留重点)
发行的基本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6 000
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③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 人。
募集资金投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
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以及企业债券规定中上述“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承销

(一)企业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
1.短期融资融券
短期融资融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的,约定在 1 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1)短期融资融券的发行注册(注册会议制度)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
发行注册。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由
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注册
文件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企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1.频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2.委员:5 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
3.程序: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

注册

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参会委员作出独立判断→2 名以上(含

会议

2 名)委员认为不通过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4.委员担任企业或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的,应回避。
4.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为 2
年。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

其他

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事项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 6 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

(2)短期融资融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承销的组织

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信用评级

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

登记、托
管、结算

月汇总,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提供服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个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其他事项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2.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
构等要素。
发行文件中应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1)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要求同短期融资券。
(2)承销的组织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
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相关规定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 2 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
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
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1)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特点

(2)发行期限灵活。
(3)引入信用增进机制。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发行规模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40%,任一
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
超过 10 亿元。

偿债保障措施
评级要求

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
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投资者

有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

保护机制

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

效措施。
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
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
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六、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
(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 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
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一)审批体制
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
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
外汇局
其他

监管内容
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对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对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分工对发债所筹资
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二)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只留重点)
1.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
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 10 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以豁
免的除外;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

关国外贷款规划。
(三)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发行申请报告;募集说明书;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
级安排的说明;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
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1.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经中国
财政部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2.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
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财政部签署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协议。
3.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债券的承销
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六)利率的确定
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发行人应当切
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应遵守中国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

第三节 债券交易

一、债券交易的概念及流程

(一)债券现券交易、回购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
现券交易
回购交易

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

也被称为债券的即期交易,也就是所谓二级市场的债券交易。
债券买卖双方(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
某一时间以某一约定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买卖标的
债券的行为。
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
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二)债券回购交易、现券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流程和区别
1.回购交易
(1)其实是质押贷款的一种方式,通常用在政府债券上。

(2)期限:有几周的,通常情况下只有 24 小时,是一种超短期的金融工具。
(3)运作方式: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2.现券交易与远期交易
(1)远期交易买卖双方必须签订远期合同;而现券交易则无此必要。
(2)远期交易的商品交收或交割的时间与达成交易的时间,通常有几个月的间隔,有时甚
至达一年或一年以上;而现券交易通常是即时交收或交割。
(3)远期交易往往要通过正式的磋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之后才算成立;
而现券交易随机性较大,方便灵活,没有严格的交易程序。
3.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
不同

期货合约

交易场所
合约规范性
交易风险
保证金制度

履约责任

交易所,具有公开性。

远期合约
场外交易。

标准化合约(价格、品种、规格、 所有事项都要由交易双方一一协
质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

商确定,谈判复杂,但适应性强。

无信用风险,只有价格变动风险。 无价格风险,存在信用风险。
交易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无统一性。
具备对冲机制,实物交割比例极

如要中途取消,必须双方同意,任

低,
交易价格受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何单方面意愿是无法取消合约的,

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

其实物交割比例极高。

(三)债券报价的主要方式


1.概念:公开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表明自身交易意向而面向市场作出的、不

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

2.要素:交易方向、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净价、到期收益率、应计利息、

全价、券面总额、净价金额、全价金额、清算速度、结算方式和清算账户。

交 对
易 话

1.概念:对话报价是指参与者为达成交易而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对
手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讨价还价”的开始)
2.要素:交易方向、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净价、到期收益率、应计利息、
全价、券面总额、净价金额、全价金额、清算速度、结算方式和清算账户,
还多了债券待偿期、对手方和对手交易员三个要素。

1.概念: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双边报价业务的交易员进行现券买卖报价时,

在人民银行核定的买卖差价范围内连续报出该券种的买卖实价,并同时报

确 双

出该券种的买卖数量、清算速度等交易要素。

认 边

2.交易员:为双边报价商,有义务在报价范围内与对手方达成交易,并维

、 报

持市场的流动性。

单 价

3.报价要素:交易方向、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净价、到期收益率、应计

利息、全价、券面总额、净价金额、全价金额、清算速度、结算方式和清

算账户。而且须同时填报相应券种的买入和卖出两个交易方向的报价。

4.双边报价在买入或卖出报价的券面总额为零时,可以对为零的一方的报
价进行修改。双边报价发出后,未成交的部分可予撤销。
5.成交:点击确认成交,即报价发出后,应答方只需要填入成交券面总额
并选择本方清算账户即可直接确认成交,无须与报价方进行交谈。
6.系统根据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即单向撮合。成交后,报价方所报券
面总额相应减少。若应答方所填入的券面总额超过剩余的报价券面总额,
则按剩余量成交。
1.概念:小额报价是在交易系统中,一次报价、规定交易数量范围和对手



范围的现券单向撮合交易方式。如果满足交易数量和交易对手方的要求,
其他市场成员可以直接通过点击确认、单向撮合方式成交,无须经过询价
过程。
2.小额报价要素:和对话报价基本相同,只是少了对手方和对手方交易员
两项。小额报价发出后不能修改,对未成交的部分可予撤销。
3.成交:点击确认成交。

(四)债券的开户、交易、清算、交收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1.开户
(1)订立开户合同(内容)
①开户信息: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②委托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开户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③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2)开立账户(订立合同后即可)
2.成交(直接传至交易所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1)债券成交的原则(三先)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客户委托优先。
(2)竞价的方式:口头报唱、板牌竞价以及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
3.清算(即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债券的买和卖相互抵销)
确定应当交割的债券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债券
和价款的交割。
4.交割
可分为当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约定日交割。
目前,深证所和上证所规定为当日交割。
(五)债券登记、托管、兑付及付息的有关规定
1.债券登记
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债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债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也就是证券要素和
证券权利的记录和确认;债券登记时确定或变更债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债券托管

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金融机构均可在中债登(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和中登(中国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债券托管量等于已经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债券总量。
3.债券兑付和付息
债券兑付是偿还本金,债券付息是支付利息。
兑付方式

到期兑付、提前兑付、债券替换、分期兑付和转换为普通股兑付。

付息方式

息票方式(剪息票方式)
、折扣利息、本息合一方式。

二、债券评级

(一)债券评级的定义与内涵
债券信用评级大多是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发行某一特定债
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标示其信用程度的等级。
不必参加信用评级的
有必要参加信用评级的

国家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和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地方政府或非国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某些有价证券

(二)信用评级的程序(只留重点)
【Step1:评级准备】
(1)初步调查。
(2)签订“评级合同”
,支付评估费,成立专门的评级小组。
(3)评级对象(发行人)提供材料。评级小组对材料及机构已有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4)按照评级需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评级计划。
【Step2:实地调查】
包括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高管及有关人员访谈、查看现场、对关联的机构进行调查
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并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Step3:初评阶段】
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 15
个工作日,集团企业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 45 个工作日。并应遵循以下要求:
(1)评估人员应当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经营环境、经营能力及状况、财务、评级对象
(发行人)风险因素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对特殊行业的评级对象还应当分析影响
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特殊因素;对债券及债券类的评级,还应当深入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
投向、到期偿付能力等与债券资金流向及收益相关的因素,如存在担保或抵押,还应评估担
保或抵押情况。
(2)定性与定量、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初步拟定信用评级报告。
(3)信用评级报告和工作底稿须依序经过评级小组负责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再审和评级总
监三审的三级审核,并在报告及底稿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及意见。如有问题,应当及时修正,
并重新审核。

【Step4:评定等级】
(1)向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提交三级审核后的信用评级报告及工作底稿。
(2)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应召开评审会。
(3)评级小组根据信用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信用等级及评定意见,修改信用评级报告。
(4)评级结果须经 2/3 以上的与会评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Step5:结果反馈与复评】
【Step6:结果发布】
有法律法规的,将结果在评级机构网站、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对外发布。
若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由第三方委托进行的信用评级,按照委托主体与评级对
象(发行人)的约定,发布评级结果;对评级对象主动进行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结果的发
布方式应当有利于信用信息的及时传播。
信用评级结果发布的内容一般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名称、信用等级、简要描述及主
要支持数据。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将评级结果向信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Step7:文件存档】
【Step8:跟踪评级】
(1)评级机构应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按照跟踪评级安排继续进行评级服务;
(2)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3)信用评级机构应密切关注评级对象(发行人)的信息,保证信用评级资料的及时更新;
(4)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5)跟踪评级结果发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主体评级

评级机构应在正式出具评级报告后第 6 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

短期债券

应在债券发行后第 6 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

中长期债券

应在债券发行后第 12 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
自首次评级报告发行之日起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若发生变化,

不定期跟踪

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 1 个工作日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
告并发布评级结果的变化;若无变化,应在不定期跟踪评级分析结束
后 7 个工作日内向评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三)债券评级的等级标准及主要内容
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长期债券信用评级(三等九级)
等级符号

含义

AAA

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

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

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

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

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B

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

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

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

不能偿还债务

注:除 AAA 级、CCC 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

“-”符号进行微调,
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2.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评级(四等六级)
等级符号

含 义

A-1

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

A-2
A-3
B
C
D

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注: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3.主要内容
(1)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2)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等;
(3)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4)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
(5)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
(6)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
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三、债券市场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债登的,
金融机构以及一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
市场的主体部分。
发展现状:市场规模快速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不断上升;市场成员不断扩容,参与主体
日渐多元;市场功能逐步显现,兼具投资和流动性管理功能;发行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其
他主体积极参与;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市场风险不断分散;与国际市场相比较,市场流动
性仍然较低。
(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作为集中性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最早开办债券交易的场所。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托管方式及结算方式
1.交易方式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方式
现券买卖按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现
券买卖可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和点击成交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下可用意向报价、双向报价
(仅适用资产支持证券)和对话报价;点击成交交易方式下可用做市报价、点击成交报价和
限价报价。
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价格。
询价交易

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 10 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 10 万元。
报价方发岀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

点击成交

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最低交易量为券面总额 100 万元,最小变动单位为券面总额 10 万元。

(2)交易所市场交易方式
竞价系统

(较传统)采用竞价撮合的交易方式,即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
则,由交易系统对投资者买卖指令进行匹配,最后达成交易。
交易所的固定收益电子平台定位于机构投资者,为大额现券交易提供服
务。该平台可以进行现券交易、买断式回购操作,以及质押券的申报和

询价系统

转回,但不能进行质押式回购操作。
该平台包括两层市场:一层为交易商之间的市场,采用报价制和询价制;
另一层为交易商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市场,采用协议交易的模式,通过
成交申报进行交易。

交易所市场的竞价和询价系统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易,但本系统内债券实行 T+0 交易
模式,跨系统实行 T+1 交易模式。
2.托管方式
(1)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实行一级、二级综合托管账户模式。

中央债券存管机构:中债登。实行分类设置和集中管理。

直接结算成员(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直接联网的)可以代理间接结算
成员(未联网,主要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中债登开立托
管账户,并代理债券结算。
中债登的义务:设置账簿,记录托管事务的处理情况,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分别开设
账户,予以分别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客户的债券;切实保护客户债券的安全;对因自身原因
给客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必须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等。

(2)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方式
交易所市场实行“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制度。
中央登记意味着市场中所有的证券在中登登记,记录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国债由中登在
中债登开立名义托管账户;中登承担其他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
;二级托管是指投资者参
与证券市场必须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并将资产事实上托管给证券公司代理交易结算(须
签订托管协议或委托买卖协议)

中登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债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于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债券
总账和自有债券。
3.结算方式
银行间

实时全额逐笔结算机制,统一通过中债登的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完成。
主要采取的是中央对手方的净额结算机制,由中登负责债券交易的清算、

交易所

结算,并作为交易双方共同的对手方提供交收担保。
在固定收益电子平台实现的成交,清算模式有两种: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交
易和交易商与客户达成的交易。

(四)债券市场转托管的定义及条件
1.债券市场转托管的定义
转托管是指同一投资人开立的两个托管账户之间的托管债券的转移,即其持有的债券从
一个托管账户转移到属于该投资者的另一个托管账户进行托管。
2.债券市场转托管的条件
投资人办理转托管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债券交易卡、债券账户卡,到银行
指定的营业网点柜台,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投资人加盖预留印鉴),按规定缴
纳相应的手续费,即可办理转托管业务。
跨市场交易
的债券

可以:国债(包括附息国债和地方债)和企业债
不能:其他债券品种(包括公司债、证券公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银行间市场可在工作日内的 8:30~16:30 实时办理转出、转入业务。

转托管时间

交易所市场必须在 15:00 前完成转入或转出指令的录入,才能保证客
户在次一个工作日可以使用转入或转出的债券。

收费
(参考值)

速度

从银行间转到交易所,按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 0.005%计算,单笔(单
只)转托管费用最低为 10 元,最高为 10 000 元。
从交易所转到银行间,为国债面值的 0.01%。
最快:国债转托管,能实现 T+1 日到账。
其他:大部分债券只能实现 T+2 日甚至 T+3 日到账。

第四节 债券估值

一、债券估值原理

基本原理:现金流贴现。
债券投资者持有债券,会获得利息和本金偿付。把现金流入用适当的贴现率进行贴现并
求和,便可得到债券的理论价格。
(一)债券现金流的确定
债券发行条款规定了债券的现金流,在不发生违约事件的情况下,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发
行条款向债券持有人定期偿付利息和本金。
除少数本金逐步摊还的债券外,多数债券在到期日按面值还本。
面值和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通常采用年单利表示。
短期债券一般不付息,而是到期一次性还本,因此要折价交易。

计付息间隔

债券在存续期内定期支付利息。付息间隔短的债券,风险相对小。
我国通常每年付息一次;欧美习惯半年付息一次。
债券条款中可能包含发行人提前赎回权、债券持有人提前返售权、

嵌入式期权条款

转股权、转股修正权、偿债基金条款等嵌入式期权。
有利于发行人的条款都会相应降低债券价值;
反之,有利于持有人的条款则会提高债券价值。
投资者拿到的实际上是税后现金流。

税收待遇

免税债券(如政府债券)与可比的应纳税债券(如公司债券、资
产证券化债券等)相比,价值大一些。

其他因素

债券的利率类型(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币种(单一货币、
双币债券)等因素都会影响债券的现金流。

(二)债券贴现率的确定
债券的贴现率是投资者对该债券要求的最低回报率,也被称为必要回报率。
债券必要回报率=真实无风险收益率+预期通货膨胀率+风险溢价
真实无风险收益率
预期通货膨胀率

真实资本的无风险回报率,由社会资本平均回报率决定。
这是对未来通货膨胀率的估计值。
风险溢价根据各种债券的风险大小而定,是投资者因承担投资

风险溢价

风险而获得的补偿。
主要包括:违约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等。

【小贴士】投资学中,通常把前两项之和称为名义无风险收益率,一般用相同期限零息国债
的到期收益率(被称为即期利率或零利率)来近似表示。

二、债券报价与实付价格

(一)报价与结算
债券买卖报价分为净价和全价两种,结算为全价结算。所报价格为每 100 元面值债券的
价格。
1.净价是指不含应计利息的债券价格,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2.全价=净价+应计利息。
3.应计利息为上一付息日(或起息日)至结算日之间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
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
(二)利息计算
计算累计利息时,针对不同类别债券,全年天数和利息累计天数的计算分别有行业惯例。
1.短期债券
通常全年天数定为 360 天,半年定为 180 天。
利息累计天数则分为按实际天数(ACT)计算(ACT/360、ACT/180)和按每月 30 天计算
(30/360、30/180)两种。
例 5-1:2018 年 3 月 5 日,某年息 6%、面值 100 元、每半年付息 1 次的 1 年期债
券,上次付息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如市场净价报价为 96 元,则实际支付价格为:
(1)ACT/180:
累计天数(算头不算尾)=31 天(1 月)+28 天(2 月)+4 天(3 月)=63(天)
累计利息=100×6%÷2×63/180=1.05(元)
实际支付价格=96+1.05=97.05(元)
(2)30/180:
累计天数(算头不算尾)=30 天(1 月)+30 天(2 月)+4 天(3 月)=64(天)
累计利息=100×6%÷2×64/180=1.07(元)
实际支付价格=96+1.077=97.07(元)
2.中长期附息债券
全年天数有的定为实际全年天数,也有的定为 365 天。累计利息天数也分为实际天数、
每月按 30 天计算两种。
我国交易所市场对附息债券的计息规定是全年天数统一按 365 天计算;利息累计天数
规则是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闰年 2 月 29 日不计息。
例 5-2:2016 年 3 月 5 日,某年息 8%,每年付息 1 次,面值为 100 元的国债,上次
付息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如净价报价为 103.45 元,则按实际天数计算的实际
支付价格为:
ACT/365:
累计天数(算头不算尾)=31 天(1 月)+28 天(2 月)+4 天(3 月)=63(天)
累计利息=100×8%×63/365=1.38(元)

实际支付价格=103.45+1.38=104.83(元)

3.贴现式债券
我国目前对于贴现发行的零息债券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累计利息,闰年 2 月 29 日也计利
息,公式为:

应付利息额 

到期总付额 - 发行价格
 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

例 5-3:2008 年 1 月 10 日,财政部发行 3 年期贴现式债券,2011 年 1 月 10 日到
期,发行价格为 85 元。2010 年 3 月 5 日,该债券净价报价为 87 元,则实际支付价
格计算为:
累计利息=(100-85)/1096×784=10.73(元)
实际支付价格为=87+10.73=97.73(元)

三、债券估值模型

根据现金流贴现的基本原理,不含嵌入式期权的债券理论价格计算公式为:
T

P
t 1

Ct
(1  yt )t

式中:P——债券理论价格;
T——债券距到期日时间长短(通常按年计算)

t——现金流到达的时间;
C——现金流金额;
y——贴现率(通常为年利率)

(一)零息债券定价
零息债券不计利息,折价发行,到期还本,通常 1 年期以内的债券为零息债券。其定价
公式为:

P

FV
(1  y r ) r

式中:FV——零息债券的面值。

例 5-4:2011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1 年期中央银行票据,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年贴现率为 4%,则理论价格为:

理论价格 

100
 96.15(元)
(1  4%)

例 5-5:2011 年 6 月 30 日,前例中央银行票据年贴现率变为 3.5%,则其理论价格

100
 98.29
(元)
0.5
(1  3.5%)

为: P 

(二)附息债券定价
附息债券可以视为一组零息债券的组合。
例如,一只年息 5%、面值 100 元、每年付息 1 次的 2 年期债券,可以分拆为:
面值为 5 元的 1 年期零息债券+面值为 105 元的 2 年期零息债券
因此,可以用零息债券定价公式分别为其中每只债券定价,加总后即为附息债券的理论
价格;也可以直接套用现金流贴现公式进行定价。
例 5-6:2011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行的某期国债距到期日还有 3 年,面值 100
元,票面利率年息 3.75%,每年付息 1 次,下次付息日在 1 年以后。1 年期、2 年期、
3 年期贴现率分别为 4%、4.5%、5%。该债券理论价格(P)为:
P=

3.75
3.75
103.75
+
+
= 96.66(元)
2
1 + 4% (1 + 4.5%)
(1 + 5%)3

(三)累息债券定价
与附息债券不同的是,累息债券也有票面利率,但是规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可将其
视为面值等于到期还本付息额的零息债券,并按零息债券定价公式定价。
例 5-7:2011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行的 3 年期国债,面值 100 元,票面利率年息
3.75%,按单利计息,到期利随本清。3 年期贴现率 5%。计算如下:
到期还本付息=100×(1+3×3.75%)=111.25(元)

111.25
理论价格(P)
 96.10
(元)
3
(1  5%)

四、债券收益率

(一)当期收益率
在投资学中,当期收益率(Current Yield)被定义为债券的年利息收入与买入债券的
实际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Y

C
100%
P

式中:Y——当期收益率;
C——每年利息收益;
P——债券价格。

例 5-8:假定某投资者以 940 元的价格购买了面额为 1000 元、票面利率为 10%、剩
余期限为 6 年的债券,那么该投资者的当期收益率(F)为:
K=1000×1O%÷940×100%=11%
当期收益率反映每单位投资能够获得的债券年利息收益,但不反映每单位投资的资本损
益。优点在于简便易算,可以用于期限和发行人均较为接近的债券之间进行比较。其缺点是:
零息债券无法计算当期收益;不同期限附息债券之间,不能仅仅因为当期收益高低而评判优
劣。
(二)到期收益率
债券的到期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YTM)是使债券未来现金流现值等于当前价格
所用的相同的贴现率,也就是金融学中所谓的内部报酬率(Internal Return Rate,IRR)

公式为:
T

P
t 1

Ct
(1  y) t

式中:P——债券价格;
C——现金流金额;
y——到期收益率;
T—债券期限(期数)

t——现金流到达时间(期)

到期收益率公式是一个关于 y 的高次方程,可以用插值法求出它的值。如果债券每年付
息 1 次,每次付息金额为 C,债券面值为 F,则到期收益率公式可以写为:
T

P
t 1

Ct
F

t
(1  y) (1  y)T

例 5-9:某剩余期限为 5 年的国债,票面利率 8%,面值 100 元,每年付息 1 次,当
前市场价格为 102 元,则其到期收益率满足:
102 8

102 

8
8
8
8
108




2
3
4
1  y (1  y) (1  y) (1  y) (1  y)5

这是一个关于到期收益率 y 的一元五次方程,插值法计算得到:
y=7.5056%
从前文不难发现,债券的内在价值既可以表达为零利率的函数,也可以表达为到期收益
率的函数。事实上,到期收益率是一系列不同期限零利率的某种复杂的平均数,而零利率则
是单笔现金流的到期收益率。
(三)即期利率
即期利率也被称为零利率,是零息票债券到期收益率的简称。在债券定价公式中,即期

利率就是用来进行现金流贴现的贴现率。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已知的债券价格计算即期利
率。
例 5-11:息票剥离法计算即期利率。
如表 5-5 所示,债券 A、B、C 相关信息已获知,需要计算 3 个月(0.25 年)~1 年的
即期利率。
债券
A
B
C

债券本金(元) 距到期期限(年)
100
100
100

年息票(元)

债券价格(元)

0
0
0

97.5
94.9
90.0

  1. 25
  2. 50
    1.00

对于 A、B、C 三只零息债券,即期利率分别满足:
0.25 年期利率: 97.5 

0.5 年期利率: 94.9 

1 年期利率: 90 

100
 y0.25  10.66%
(1  y0.25 )0.25

100
 y0.50  11.04%
(1  y0.50 )0.50

100
 y1.00  11.11%
(1  y1.00 )1.00

(四)持有期收益率
持有期收益率是指买入债券到卖出债券期间所获得的年平均收益,它与到期收益率的区
别仅仅在于末笔现金流是卖出价格而非债券到期偿还金额。计算公式为:
T

P=∑
t=1

Ct
PT
+
t
(1 + yh ) (1 + yh )T

式中:P——债券买入时价格;
PT——债券卖出时价格;
yh——持有期收益率;
C——债券每期付息金额;
T—债券期限(期数)

t——现金流到达时间。
例 5-12:某投资者按 100 元价格平价购买了年息 8%、每年付息 1 次的债券,持有 2
年后按 106 元价格卖出,该投资者持有期收益率计算为:

100 

8
8  106
 y h  10.85%

1  y h (1  y h ) 2

(五)赎回收益率
可赎回债券是指允许发行人在债券到期以前按某一约定的价格赎回已发行的债券。通常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发行人会发行可赎回债券,以便未来用低利率成本发行的债券替代

成本较高的已发债券。可赎回债券的约定赎回价格可以是发行价格、债券面值,也可以是某
一指定价格或是与不同赎回时间对应的一组赎回价格。对于可赎回债券,需要计算赎回收益
率和到期收益率。赎回收益率的计算与其他收益率相同,是计算使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
债券价格的利率。通常以首次赎回收益率为代表。首次赎回收益率是累积到首次赎回日止,
利息支付额与指定的赎回价格加总的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赎回价格的利率。赎回收益率
(y)可通过下面的公式用试错法获得:
n

P
t 1

C
M

t
(1  y) (1  y) n

式中:P——发行价格;
n——直到第一个赎回日的年数;
M——赎回价格
C——每年利息收益
例 5-13:某债券的票面价值为 1 000 元,息票利率为 5%,期限为 4 年,现以 950 元
的发行价向全社会公开发行,2 年后债券发行人以 1 050 元的价格赎回,第一赎回
日为付息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则赎回收益率计算如下:
2

950  
t 1

50
1050

t
(1  y) (1  y) 2

用试错法计算,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y=10.25%

五、利率的风险结构与期限结构

(一)利率的风险结构
不同发行人发行的相同期限和票面利率的债券,其市场价格会不相同,从而计算出的债
券收益率也不一样。反映在收益率上的这种区别,被称为利率的风险结构。
(二)利率的期限结构
相同的发行人发行的不同期限债券其收益率不一样,债券期限与收益率的关系被称为利
率的期限结构。

第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投资基金:通过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独立基金财产,由专业投资机构(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投资与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
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2.投资基金的分类
(1)根据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与另类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以股票、债券等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
主要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黄金、大宗商品、衍生品等金融

另类投资基金

与非金融资产为投资对象。常见的另类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股
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不动产投资基金等。

(2)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两大类。
3.证券投资基金各地称谓
美国

共同基金(Mutual Fund)

英国和我国香港

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欧洲一些国家

集合投资基金、集合投资计划

日本和我国台湾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区别
反映的经济

股票

债券

所有权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关系不同

基金

(公司型基金除外)

信托关系

所筹资金的
投向不同

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

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

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

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

域。

券等金融工具。

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
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收益与风险不

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
高风险、高收益。

低风险、低收益。

对稳健。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1.两者的概念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

契约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购买

基金

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持有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

公司型

份投资公司。基金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

基金

收益。

2.两者的区别
区别

契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

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

资本。

资金的性质
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
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
投资者地位

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
公司的股东。
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

营运依据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

【小贴士】目前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划分,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等类型
1.两者的概念
封闭式
基金
开放式
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场所申购及赎回的基金。

2.两者的区别
区别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期限不同

一般有一个固定存续期限。

没有固定期限。

通常在 5 年以上,一般为 10 年或 15

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基

年。

金份额。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固定的,在

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提出申

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

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随之增加或

增加发行。

减少。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限

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申

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在证券交易

赎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

场所交易。

代理人之间进行。

发行规模限制不

基金份额交易方
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以每一基金
价格形成方式不

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

象,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

份额净资产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
关系影响。
资产值。
如果基金表现不好,由于投资者无法
激励约束机制不

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
赎回投资,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上面

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
临的直接压力因此相对较小。
为应对投资者赎回的需要,必须高度
由于无须考虑资金流进流出的影响,
重视资产的流动性,因此会预留一定

投资策略不同

更便于基金经理进行长期投资和全
比例的现金,不会全额投资,这也带
额投资安排。
来一些不利影响。

(三)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划分
1.基金资产投资到股票的比例:80%。
2.特点:风险较高,但预期收益也较高,其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
和长期资本增值,比较适合长期投资。
3.分类
股票
基金

债券
基金

(1)按投资市场分类,股票基金可分为国内股票基金、国外股票基金。
(2)按所持股票性质分类,可分为:
价值型基金

投资于收益稳定、价值被低估、安全性较高的股票。

成长型基金

投资于收益增长速度快、未来发展潜力大的股票。

平衡型基金

同时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

1.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比例:80%。
2.特点:由于债券的年利率固定,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
型投资者。债券基金的收益会受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市场利率下调时,其

收益会上升;反之,若市场利率上调,其收益将下降。
1.概念:混合型基金是指同时投资于股票与债券的基金,该类基金由于资
产配置比例不同,风险收益差异较大。
2. 根据资产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
混合型
基金

偏股型基金

股票配置比例较高,债券配置比例较低。

偏债型基金

债券配置比例较高,股票配置比例较低。

股债平衡型基金

股票与债券的配置比例较为均衡。
在股票、债券上的配置比例则会根据市场情况进

灵活配置型基金

行灵活调整,有时股票配置的比例较高,有时债
券的配置比例较高。

货币
市场
基金

1.仅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100%)

2.投资对象:期限较短,一般在 1 年以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
公司短期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3.特点: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因此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四)按基金的投资理念划分
主动型基金

是指通过积极的选股和择时,力图取得超越基准组合表现的基金。
通常又被称为“指数基金”
,是指以特定指数作为跟踪对象,力图复制

被动型基金

指数表现的一类基金。
优势是管理费、交易费较低,同时可以有效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五)按基金的募集方式划分
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公募

可以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基金份额的投资

基金

金额要求较低,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是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私募

不能进行公开发售和宣传推广,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

基金

金额较高,风险较大,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会加以限制。私募基
金的投资范围较广,在基金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所受的限制和约束较少。

(六)特殊类型基金
1.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ETF)
(1)概念:ETF 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结合了封
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

(2)特点
ETF 通常是以某一选定的指数所包含的成分证券为投资对象,依据构
被动投资

成指数的证券种类和比例,采用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的方法进行被
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
根据 ETF 跟踪的指数不同,可分为股票型 ETF、债券型 ETF 等。
ETF 最大的特点是实物申购、赎回机制,即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股票

实物申赎

换取 ETF 份额,赎回时是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而不是现金。
ETF 有“最小申购、赎回份额”的规定,通常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在
30 万份、50 万份或 100 万份。
ETF 实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在一级市场,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以 ETF 指定的一篮子股
票申购 ETF 份额或以 ETF 份额赎回一篮子股票。

一、二级市
场并存

在二级市场,ETF 与普通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买入
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的基金可以卖出,机构
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都可以按市场价格进行 ETF 份额交易。
这种双重交易机制使 ETF 的二级市场价格不会过度偏离基金份额净
值,因为一级、二级市场的价差会产生套利机会,而套利交易会使二
级市场价格回复到基金份额净值附近。

2.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L0F)
(1)概念:上市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既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
以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
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2)与 ETF 的区别:
①L0F 不一定采用指数基金模式,也可以是主动管理型基金;
②申购和赎回均以现金进行,对申购和赎回没有规模上的限制;
③可以在交易所申购、赎回,也可以在代销网点进行。L0F 所具有的可以在场内外申购、赎
回以及场内外转托管的制度安排,使 L0F 不会出现封闭式基金大幅度折价交易的现象。
3.保本基金与避险策略基金
(1)概念: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本金保证、收益保证的基金。
(2)投资目标: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名称调整: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在我国,为避免对
投资者形成误导,将“保本基金”名称调整为“避险策略基金”。

4.分级基金
(1)概念:分级基金又被称为“结构型基金”
“可分离交易基金”,是指在一只基金内部通
过结构化的设计或安排,将普通基金份额拆分为具有不同预期收益与风险的两类(级)或多
类(级)份额并可分离上市交易的一种基金产品。
基础份额

母基金份额

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

A 类份额(或优先份额)

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

B 类份额(或进取份额)

(2)特点:分级基金涉及收益分配权的分割与收益保障等结构性条款的设置,具有内含衍
生工具与杠杆的特征,同时不同的份额又可按约定进行拆分、合并、交易,增加了收益实现
方式。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普通类型基金。
5.基金中基金(FOF)
(1)概念:基金中基金是以其他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2)基金资产投资的比例:80%以上。
6.伞形基金
(1)概念:伞形基金又被称为系列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
作并直接可以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优点:不同子基金隶属于一个总契约和总体管理框架,可以降低新基金设立的成本,
形成品牌优势,便利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销售。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标志性事件)
1774 年,荷兰的“团结就是力量”投资信托,据信是世界上第一个封闭式投资基金
1868 年,英国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是世界上第一只证券投资基金
1924 年,美国波士顿设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是世界上第一只开放式基金
1940 年,
《投资公司法》进一步增加了基金信息披露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1993 年,首只 ETF 基金在美国发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四个阶段)
1.早期探索阶段(1990~1997 年)
1992 年 11 月,国内第一家公司型封闭式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正式
设立,并于 1993 年 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投资基金。

2.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3 年)
1998 年 3 月,两只封基——基金开元与基金金泰,是我国最早的证券投资基金。
2001 年 9 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2003 年 12 月首只货币市场基金诞生。
3.创新发展阶段(2004~2012 年)
先后出现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004 年 10 月)
、ETF 基金(2004 年 12 月),分
级基金(2007 年 7 月)
、QDII 基金(2007 年 9 月)等主要基金创新品种。
4.规范发展阶段(2013 年至今)
2012 年 12 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正式实施。
2017 年 12 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 113 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 45 家,内
资公司 68 家,公募基金资产合计 11.6 万亿元。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市场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一)基金运作概述
基金的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资产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与交易、基金资产的估值
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环节。在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居主导与核心
位置。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市场营销

涉及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

投资管理

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

后台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服务对保
障基金的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关系

监管机构
监督
监督

监督

管理人
监督

委托

中介或代理机构

管理
服务
基金

保管

托管人

投资者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
即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实现
基金的投资目标的过程。基金投资管理在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作用。
1.基金投资管理过程
(1)现行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决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原则、投资目标、
资产配置以及投资权限等。
(细节由各基金经理自行掌握)
投资
部门

投资管理
部门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计划进行股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向交易部门下达投资指令;同时,投资部门还担负投资
计划反馈的职能,及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市场动态信息。

研究

是基金投资运作的支持部门,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

部门

状况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分析。

交易

是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

部门

划。

(2)基金投资管理的流程:
①研究部门提供研究报告。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③基金经理拟订投资组合具体方案。
④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执行交易。
(3)相关规定:
①基金的交易实行集中交易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设有中央交易室,以保证公正、公平为原
则,实行统一交易、统一管理,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按规定,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投资指令经风险控
制部门的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2.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外部
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非系统性风
险。在投资运作中,基金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分散投资来降低非系统性风
险,但系统性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

内部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等。内部风险多属于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大多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常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风控、合规、监察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合
规风险控制体系与制度,进行基金风险控制。

二、基金市场参与主体

(一)基金当事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一切活动的中心)
(1)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
资收益的受益人。
(2)持有人的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
2.基金管理人(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它不仅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而且还承担着产品
设计、基金营销、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估值、会计核算等多方面的职责。在我国,基金管理
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3.基金托管人
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
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
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外,基金市场上还有许多面向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其他服务
机构。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
案。
1.职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

2.资格: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3.主要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目前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是我国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
基金销售支付
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

1.职责: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即基金销售活动中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活动。
2.资格: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资格。
1.职责:负责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2.基金份额登记工作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
1.职责:从事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

机构

2.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投资顾问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是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咨询、建议服务的

机构

机构。
1.职责:对管理人、基金绩效进行评价、排名、评级、评奖。

基金评价机构

2.资格: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公募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基
金评价结果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

基金信息技术
系统服务机构
其他服务机构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
商务平台等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

(三)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的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
2.基金的自律组织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等服务机构
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在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促进行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证券交易所:一方面,封闭式基金、LOF 和 ETF 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必
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经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
为还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管理职责。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申购、赎回与交易

一、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

1.概念: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
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2.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
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6)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语言简
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7)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8)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
充分;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的募集步骤
(1)基金募集申请(应提交的主要文件)
①募集基金的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法律意见书等。
(2)基金注册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
内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项目

注册审查时间

适用基金种类

简易

原则上不超过

常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

程序

20 个工作日

QDII 基金、ETF 等

普通
程序

不超过 6 个月

分级基金、基金中基金(FOF)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产

(3)基金份额的发售
①发售时限:基金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②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③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④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⑤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4)基金合同生效
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②基金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④如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
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被称为基金的认购。
1.渠道:一般通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销售代
开户

理机构办理。
2.拟进行基金投资的投资人,必须先开立基金账户和资金账户。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须填写认购申请表,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一般情况下,已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仅代表销售机构

认购

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投资者 T 日提交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的,认购基金将退回投资人资金账户。
(4)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即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请时,不是

认购方式

直接以认购数量提出申请,而是以金额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认购结束后,再按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并考虑认购费
用后将申请认购基金的金额换算为投资者应得的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

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购费用。


收费

模式

认购
费率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才支付认购费用。
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者能长期持有基金,所以后端收费的认

后端收费

购费率一般设计为随着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延长而递减,甚
至不再收取认购费用。

股票型基金

大多在 1%~1.5%

债券型基金

通常在 1%以下

货币型基金

一般为 0

(三)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概念
申购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2.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区别

认购

申购

时间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申请购买。

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

费用

一般低于申购费,费率优惠。

正常。

价格

1 元/份。

申购价格未知。

份额

要在合同生效时确认,并且在封闭期后

通常在 T+2 日之内确认,确认后的下一

确认

才能赎回。

工作日就可以赎回。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对货币基金而言,基金份额价格固定为 1 元人民币,因此投资者在申购、赎回货币基
金时,按固定价格进行申购、赎回。
(2)对一般开放式基金(股基、债基、混合基金)而言,申赎遵循“未知价”交易原则,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一般开放式基金份额时并不能即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
(3)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
下进行申购、赎回最方便、安全的方式。货币基金也遵循一样的原则。
4.申购、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购时,一般需要缴纳申购费。
申购

前端收费:根据投资者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费率标准。

费用

后端收费:根据投资者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
期低于 3 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

投资者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赎回时,一般需要缴纳赎回费。

费用

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销售服
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举例】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不高于 0.25%的销售服务
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
1.概念: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只基金份
额的行为(必须是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入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原则: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即在销售人处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转
换申请,以转出和转入基金申请当日的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入份额。
3.收费模式(综合费率仍有优势)
(1)
“补差价”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
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基金份额的转换常常还会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二)开放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概念: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2.形式: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出并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投资人可通过办理转托管业务,实现其变更办理基金业务销售渠道
(或网点)的需要。

三、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一)交易规则
账户开立

投资者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
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众节假日除外),9:30-11:30 和 13:00-15:00。

交易原则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报价单位

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是每份基金价格。

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
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低于 100
万份。
涨跌幅限制

10%(上市首日除外)

与 A 股一样实行 T+1 交割、交收,即达成交易后,相应的基金交割与资金

交割

交收在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

(二)交易费用
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 0.5%,起点 5 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第四节 基金的估值、费用与利润分配

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
基金资产估值是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用公式表示为: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二)基金资产估值的重要性
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也是评价基金投资业绩的
基础指标之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三)基金资产估值需考虑的因素
1.估值频率(我国的)
开放式基金

每个交易日估值,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份额净值

封闭式基金

每个交易日都进行估值,但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2.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当基金投资标的为交易活跃的证券时,直接采用其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值。
当基金投资交易不活跃的证券时,基金持有的证券要么没有交易价格,要么交易价格不
可信,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谨慎估值。
3.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一致性

基金在进行资产估值时均应采用同样的估值方法,遵守同样的估值规则

公开性

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需要在法定募集文件中公开披露

(四)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
1.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及其义务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估值及净值计算结果负有复核义务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
程序;建立估值委员会,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
人员的培训;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应将该报价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分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取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认公允价值。

二、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可以分为两大类
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申购费(认购费)
、赎回费、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转换费

持有人大会费用、信息披露费

承担主体

基金投资者

基金资产

性质

不参与基金的会计核算

直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类别

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各种费用的计提标准及计提方式
1.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托管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

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均是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小贴士】基金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基金规模越大,风险程度
越低,基金管理费率越低。
年管理费

年托管费

年销售服务费

主动型股票基金

1.5%

0.25%

——

指数型基金

0.5%~1.0%

0.1%~0.25%

——

债券型基金

0.5%~1.0%

0.1%~0.25%

0.25%~0.35%

货币市场基金

0.33%

0.1%

0.25%~0.35%

2.基金交易费
(1)概念:基金交易费是指基金在进行证券买卖交易时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
(2)类别: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还需向中
债登支付银行间账户服务费,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支付交易手续费等。
3.基金运作费
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而发生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上市年费、
信息披露费、分红手续费、持有人大会费、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三)不列入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费用的项目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例如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三、基金利润与利润分配

(一)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基金利润主要来自基金收入减去基金费用后的净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
1.基金收入
基金经营活动中因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
利息收入

金、存出保证金、按买入返售协议融出资金等而实现的利息收入。
具体包括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基金经营活动中因买卖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等实现的差价

投资收益

收益,具体可分为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
益、基金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等。

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赎回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
其他收入

额、手续费返还、ETF 替代损益,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机构为弥补基金财
产损失而支付给基金的赔偿款项等。
(占比较少)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
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估值日对基金资产按公允
价值估值时予以确认。
(二)基金利润分配
1.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基金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方式分红。
2.一般开放式基金的利润分配
(1)按规定需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同时要求基金利润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2)分红方式:
根据基金利润情况,基金管理人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量的多少,
现金分红

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基金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一般开放式基金利润分配默认的方式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是指将投资人应分配的净利润折算为等值的新的基金份额
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分红方式。

3.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润分配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
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货币市场基金在每日进行利润分配时,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四、基金的税收

(一)基金自身投资活动产生的税收
增值税

印花税

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卖出股票按照 0.1%的税率征收交易印花税,买入交易不征收印花税,
即对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
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
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
所得税。

(二)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基金的税收
1.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
增值税

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但购入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

所得税

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税收
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信息披露

一、基金监管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1.含义: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
者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2.意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二)基金监管目标(我国的)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基金活动,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办理基金备案;
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指导和监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活动等。
中国证监会通过内部基金监管部门具体施行基金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对基金从业机构的资格审核,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
日常持续监管:一般是对基金从业机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人员从业行为、基金运
作各环节的监管。
可以采取的措施:检查、调查取证、限制交易、行政处罚等。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证监局
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
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2.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协会章程》
《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会员
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自律管理,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监督、
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3.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的法人,依法对基金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管理,对
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实行监控。
(四)基金监管内容
1.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1)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3)基金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2.对公募基金募集的监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
金募集期满,达到设立标准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公募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1)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登记

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与
评价的方式与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2)宣传推介材料:
基金管理人的

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

基金宣传推介

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

材料

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

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

机构的基金宣

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

传推介材料

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对公募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1)投资对象: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
债券、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管理人、托管人
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③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 FOF 除
外;
⑤FOF 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或投资于其他 FOF;
⑥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1.概念: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活动。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
3.作用:强制性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防止利益冲
突与利益输送,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禁止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禁止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构成不正当竞争)
5.禁止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首次募集信息披露
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基金管理人需要编制并披露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编制并披露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是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发售日期、价
基金

格和费用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

合同

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费用提取及支付方式,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净值的计
算方式和公告方式等。

招募

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制作的、供投资者了解管理人基本情况、

说明书

说明基金募集有关事宜、指导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

(2)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一般可以预见)
(1)概念: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
(2)内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闭式基金)
、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被统称为“基金定期报告”





开放式基金
货币基金
收益公告
季度报告

公告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货币基金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保持 1 元不变。
货币基金不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
包括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

资组合报告(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 10 名股票明细,按

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 5 名债券明细)、开放式基金份额变
动情况等内容。
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总体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简
半年度报告

介、主要财务指标与基金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
持有人结构、财务会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
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是基金的各类信息披露文件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经过审计后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披露年度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基金经营业绩、
基金份额变动信息以及年度末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和持有人
结构等信息。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如果预期某种信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
信息为重大信息,相关事件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日内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第六节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一、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

1.在我国,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 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当然合格投资者:直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有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
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5.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

1.募集主体
自行募集
委托募集

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基金。
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小贴士】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问卷调查等方式,投资者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不少于 24 小时)
(6)回访确认(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回访)
3.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
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
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4.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1.报送平台: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
2.披露的信息: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
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
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定期报告
1.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披露。
季报

2.内容: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
【小贴士】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 000 万元以上的,持

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披露。
年报

2.内容: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
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七章 金融衍生工具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被称为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
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种类繁多,主要是各类资产价格、价格指数、利率、汇率、
费率、通货膨胀率以及信用等级等等;近些年来,某些自然现象(如气温、降雪量、霜冻、
飓风)甚至人类行为(如选举、温室气体排放)也逐渐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变量。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跨期性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
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签订远期大额

杠杆性

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
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联动性

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规则变动。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变量)未来价格(数值)
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

不确定

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风险性的重要诱因。

性或高

此外,金融衍生工具还伴随着以下几种风险:

风险性

(1)信用风险:交易中对方违约,没有履行承诺造成损失。
(2)市场风险:因资产或指数价格不利变动可能带来损失。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缺乏交易对手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平仓或变现。

(4)结算风险: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或交割。
(5)操作风险: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控制失灵而造成的风险。
(6)法律风险:因合约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无法履行或合约条款遗漏及模糊
导致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一)按产品形态分类
独立衍生
工具
嵌入式
衍生工具

指本身即为独立存在的金融合约,例如期权合约、期货合约或者互换交
易合约等等。
这是指嵌入非衍生合同(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例如,公司
债券条款中包含的赎回条款、返售条款、转股条款、重设条款等等。

(二)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式及特点分类
1.概念: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被称为远期价
金融远期
合约

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
的合约。金融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割的资产、交割的日期、交割的价
格和数量,合约条款根据双方需求协商确定。
2.类型: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等。
1.概念: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标准化金融

金融期货

期货合约的交易。金融期货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做为基础工具。
2.类型: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四种。
这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被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

金融期权

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
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两大类。
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

金融互换

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
2.类型: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类别。

结构化
金融衍生
工具

前述四种常见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称作“建构模块工具”,它们是
最简单和最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
或者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能够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复杂特性的金融
衍生产品,后者通常被称为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

(三)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
股权类

这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产品的
衍生工具
货币衍生
工具

利率衍生
工具

信用衍生
工具

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
的混合交易合约。
这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
合交易合约。
这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
合交易合约。
这是指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
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
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其他衍生

还有一些在非金融变量的基础上开发的,例如用于管理气温变化风险的

工具

天气期货、管理政治风险的政治期货、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

(四)按照交易场所分类
交易所交易
的衍生工具

这是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
股票期权产品,在期货交易所和专门的期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等。

场外交易市

这是指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不通过集中的交易所,实行分散的、一对一交

场交易的衍

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规模交易者之间进行的

生工具

各类互换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及现状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动因
1.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
2.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1)利率自由化。如美国《1980 年银行法》废除了 Q 条例,规定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和储
蓄存款的最高利率限制。
(2)打破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地域和业务种类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业务交叉、互相自由
渗透,鼓励银行综合化发展。
(3)放松外汇管制。
(4)开放各类金融市场,放宽对资本流动的限制。
3.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4.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现状
1.金融衍生工具以场外交易为主。
2.按基础产品比较,利率衍生品无论在场内还是场外,均是名义金额最大的衍生品种类,其
中,场外交易的利率互换占所有衍生品名义金额的半数以上,是最大的单个衍生品种类。
3.按产品形态比较,远期和互换这两类具有对称性收益的衍生产品比收益不对称的期权类产
品大得多。
4.近年来,由于场外利率类衍生品名义金额下降较多,场外衍生品整体呈下降趋势,而场内
衍生品却大幅增长。
(三)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场所

交易品种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可转换公

交易所交易

——

市场

场外交易
市场

司债、场内期权、少量资产支持
证券

银行间与银行柜台衍生工具市场

外汇远期、债券远期、利率远期

证券公司机构间与证券公司柜台衍

场外期权、互换业务

生工具市场

第二节 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一、现货交易、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

通常可以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将市场交易的组织形态划分为现
货交易、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三类。
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远期交易

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

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
货合约的交易。

二、金融远期合约

(一)定义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
价格(被称为“远期价格”
)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变量)的合约。

优点
缺点

由于采用了一对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项可协商确定,较为灵活,金融机构
或大型工商企业通常利用远期交易作为风险管理手段。
非集中交易也带来了搜索困难、交易成本较高、存在对手违约风险等缺点。

(二)根据基础资产划分,常见的金融远期合约包括四个大类。
1.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篮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
2.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3.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在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
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
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4.远期汇率协议
远期汇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汇率,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外
币的远期协议。

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和特征
1.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
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
2.金融期货的特征(与金融现货交易相比)
交易对象
不同
交易目的

金融现货交易的对象:某一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债券。
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金融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所设计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现货交易:首要目的是筹资或投资。

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不能创造价值,不是投资工具,而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交易价格

金融现货的交易价格: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议价形成

的,这一价格是实时的成交价。

含义不同

金融期货的交易价格:也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但这一交易价格是对
金融现货未来价格的预期,从这个意义上看,期货交易过程也就是未来
价格的发现过程(但并不一定成真)

金融现货交易:一般要求在成交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

交易方式
不同

的全额结算。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成交时
拥有或借入全部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结算方式
不同

金融现货交易:通常以基础金融工具与货币的转手而结束交易活动。
金融期货交易:仅有极少数的合约到期进行交割交收,绝大多数的期货
合约是通过做相反交易实现对冲而平仓的。

3.金融期货交易与普通远期交易的区别
金融期货交易
场所和形式
监管程度

普通远期交易

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场外市场进行双边交易

至少要受到一家以上的监管机构监管

较少受到监管

基础资产的质量、合约时间、合约规模、
交割安排、交易时间、报价方式、价格波
合约具体内容

动限制、持仓限额、保证金水平等内容都
由交易所明确规定,具有显著的标准化特

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具
有较大的灵活性。

征。
实行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交易者
违约风险

均以交易所(或期货清算公司)为交易对
手,基本不用担心交易违约。

存在一定的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

(二)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小贴士 1】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
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
【小贴士 2】对冲:是指交易者利用期货合约标准化的特征,在开仓和平仓的时候分别做
两笔品种、数量、期限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并且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以结清差价的
方式结束交易的独特交易机制。
(绝大多数的期货都不实物交割)
3.保证金制度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
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
定数量的保证金。
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
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
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被称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
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
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
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
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5.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
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
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
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
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除此之外,有的交易所还规定了一系列涨跌幅限制,达到这些限幅之后交易暂停,十余分
钟后再恢复交易,目的是给市场充分时间来消化特定信息的影响。
8.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交
易所对会员持仓、客户持仓进行的强行平仓及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进行的强行平仓。
9.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期货交易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或跌停板,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
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
例自动撮合成交。
(三)金融期货的种类(按基础工具划分)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又被称为货币期货,是以外汇为基础工具的期货合约,是金融期货中最先产生
的品种,主要用于规避外汇风险。
2.利率期货
(1)利率期货的基础资产是一定数量的与利率相关的某种金融工具,主要是各类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利率期货主要是为了规避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固定利率有价证券的价格受到现行
利率和预期利率的影响,价格变化与利率变化一般呈反向关系。
(2)利率期货主要品种:
债券期货
主要参考
利率期货

以国债期货为主的债券期货是各主要交易所最重要的利率期货品种。
除国债利率外,常见的参考利率包括 Libor、Hibor、欧洲美元定期存款
单利率、联邦基金利率等。为方便金融机构进行利率风险管理,有关期
货交易所推出了采用这些利率的固定收益工具为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

3.股权类期货
1.概念: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变量的期货交易,
是为适应人们控制股市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2.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交易单位等于基础指数的数值与交易所规定的
股票价格
指数期货

每点价值之乘积,采用现金结算。
3.经典款:标准普尔股指期货系列、纽交所综合指数期货系列、道•琼斯
指数期货系列、富时 100 股指期货系列、日经 225 指数期货、恒生指数
期货、台湾股指期货等。
4.新加坡交易所(简称 SGX)于 2006 年 9 月 5 日推出以新华富时 50 指
数为基础变量的全球首个中国 A 股指数期货。
1.概念:单只股票期货是以单只股票作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买卖双方约
定,以约定的价格在合约到期日买卖规定数量的股票。

单只股票
期货

2.事实上,股票期货均实行现金交割(意思是没有实物交割的)。
3.为防止操纵市场行为,并不是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均有期货交易,交
易所通常会选取流通盘较大、交易比较活跃的股票推出相应的期货合
约,并且对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

股票组合
的期货

股票组合的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新的一类,是以标准化的股票组合为基
础资产的金融期货。例如 ETF 期货。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合约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 2006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成立,是中国首家公司制交易所,注册

资本为 5 亿元人民币。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
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结算会员
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2.期货合约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合约
合约名称

沪深 300 股指期货

中证 500 股指期货

上证 50 股指期货

合约标的

沪深 300 指数

中证 500 指数

上证 50 指数

合约乘数

每点 300 元

每点 200 元

每点 300 元

报价单位

指数点

最小变动价位

0.2 点

合约月份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波动限制
最低保证金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10%
合 约 价 值 的 8%

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

交易代码

IF

IC

IH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
合约名称
合约标的
报价方式
最小变动价位

5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10 年期国债期货合约

面值为 1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 面值为 100 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
率为 3%的名义中期国债

为 3%的名义长期国债

百元净价报价
0.005 元

合约月份

最近的三个季月(3 月、6 月、9 月、12 月中的最近三个月循环)

交易时间

09:15~11:30,13:00~15:15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 1%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TF

合约价值的 2%

T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分别制定
了相关法规和规则,符合规定的投资者方能办理股指期货开户和相关交易。这些制度将投资
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并分别对各类投资者从事股指期货交
易所应具备的资产、资金、知识、经验、诚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金融期货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
概念: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
风险等,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就是通过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建立相反的头寸,从
而锁定未来现金流或公允价值的交易行为。
(1)套期保值原理:某一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制
约和影响,从而它们的变动趋势大致相同;而且,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在走势上具有收敛性,
即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将逐渐趋同。因此,若同时在现货市场和
期货市场建立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头寸,则到期时不论现货价格上涨或是下跌,两种头寸
的盈亏恰好抵消,使套期保值者避免承担风险损失。
(2)套期保值的基本类型有两种:
是指持有现货空头(如持有股票空头)的交易者担心将来现货价格上涨(如
多头

股市大盘上涨)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买入期货合约(建立期货多

套期保值

头)
。若未来现货价格果真上涨,则持有期货头寸所获得的盈利正好可以弥
补现货头寸的损失。

空头
套期保值

是指持有现货多头(如持有股票多头)的交易者担心未来现货价格下跌,在
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约(建立期货空头)
,当现货价格下跌时以期货市场的
盈利来弥补现货市场的损失。

2.价格发现功能
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集中竞价形成期
货价格的功能。
期货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的
变动趋势。
因为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走势基本一致并逐渐趋同,所以今天的期货价格可能就是未
来的现货价格,这样,期货价格成了世界各地现货成交价格的基础。
价格发现并不意味着期货价格必然等于未来的现货价格,由于资金成本、仓储费用、现
货持有便利等因素的影响,即便现货价格不变,期货价格也会与之存在差异。
3.投机功能
期货市场上的投机者也会利用对未来期货价格走势的预期进行投机交易,预计价格上涨
的投机者会建立期货多头,反之则建立空头。
与现货市场投机相比较,期货市场投机有两个重要区别:一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 T
+1 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是 T+0,可以进行日内投机;二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导致期
货投机具有较高的杠杆率,盈亏相应放大,具有更高的风险性。
4.套利功能

严格意义上的期货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合约在不同市场上可能存在的短暂价格差异进行
买卖,赚取价差,被称为“跨市场套利”
。期货套利机制的存在对于提高金融市场的有效性
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股价指数等品种,还可以和成分股现货联系起来进行指数套利。
“正套”

当股指期货价格高于理论值时,做空股指期货,买入指数组合。

“反套”

若股指期货价格低于理论值,则做多股指期货,做空指数组合。

四、金融互换交易

1.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
的金融交易,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权益互换、信用互换等类别。从交易结构上看,
可以将互换交易视为一系列远期交易的组合
2.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
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参考利率应为一些基准利率)
3.主要用途:改变交易者资产或负债的风险结构(比如利率或汇率结构),从而规避相应的
风险。
【小贴士 1】最危险的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简称 CDS)。最基本的信用违约互换涉及两个当
事人,双方约定以某一信用工具为参考,一方向另一方出售信用保护,若参考工具发生规定
的信用违约事件,则信用保护出售方必须向购买方支付赔偿。
【小贴士 2】CDS 交易的危险来自三个方面:
(1)具有较高的杠杆性。
(2)作为参考的信用工具(常见的有按揭贷款、按揭支持证券、各国国债及公司债券或者
债券组合、债券指数)
,可能同时在多起交易中被当作 CDS 的参考,有可能极大地放大风险
敞口总额,在发生危机时,市场往往恐慌性地高估涉险金额。
(3)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很容易引起猜疑。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被称为“选择权”
,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
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权交易形式。具体地说,其购买者
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

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
金融期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
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
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
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
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
(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基础资产
不同

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但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
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
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交易者权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

利与义务

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

的对称性

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

不同

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

金融期权交易: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

不同

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
购买者,无须缴纳保证金。
金融期货交易: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保证金账户会发生现金流转,

现金流转
不同

因此,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金融期权交易: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
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金融期货交易: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盈利
而另一方亏损,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从

盈亏特点
不同

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金融期权交易: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交易中的盈利和亏损具有不
对称性。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即期权费,而可能
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
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

套期保值

金融期货:人们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

的作用与

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

效果不同

金融期权:利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

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
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

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一)按照选择权的性质划分
“看涨期权”
: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行权价格
(也被称为敲定价格或执行价格)买入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之所
认购

以买入认购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合约期限内将会上

期权

涨。
如果判断正确,按行权价格买入该项金融工具并以市价卖出,可赚取市价与
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权,仅损失期权费。
“看跌期权”
: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行权价格卖出一定数量基
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买入认沽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

认沽

格在近期内将会下跌。

期权

如果判断正确,可从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该项金融工具,再按行权价格
卖给期权的卖方,将赚取行权价格与市价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
权,仅损失期权费。

(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划分
欧式期权

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

美式期权

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

修正的美式期权

也被称为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
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三)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划分
1.单只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
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
股权类
期权

股票的权利。
2.股票组合期权:以一篮子股票为基础资产的期权,如 ETF 的期权。
3.股价指数期权:以股价指数为基础资产,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
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协定指数与市场实际指数进行盈亏结
算的权利。
(不用具体股票,釆取现金轧差的方式结算)

利率期权

利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
一定的利率(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

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
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货币期权又被称为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
货币期权

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
外汇资产的权利。
主要以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元及澳元等为基础资产。

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合约期权是一种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期权,它赋予其

合约期权

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特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互换期权

互换期权是以金融互换合约为交易对象的期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
时间内以规定条件与交易对手进行互换交易的权利。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金融期权是金融期货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具有与金融期货相同的套
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工具。

四、金融期权的主要风险指标

(一)Delta 值(反映期权标的证券价格变化对期权价格的影响程度)
Delta=期权价格变化/期权标的证券价格变化。
标的证券价格与认购期权价值为正相关关系,与认沽期权价值为负相关关系。
(二)Gamma 值(反映期权标的证券价格变化对 Delta 值的影响程度)
Gamma=Delta 的变化/期权标的证券价格变化。
(三)Rho 值(反映无风险利率变化对期权价格的影响程度)
Rho=期权价格的变化/无风险利率的变化。
市场无风险利率与认购期权价值为正相关,与认沽期权为负相关。
(四)Theta 值(反映到期时间变化对期权价值的影响程度)
Theta=期权价值变化/到期时间变化。
到期期限与认购、认沽期权价值均为正相关关系。
(五)Vega 值(反映合约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率变化对期权价值的影响程度)
Vega=期权价值变化/波动率的变化。
波动率与认购、认沽期权价值均为正相关关系。

五、我国主要期权品种

(一)50ETF 期权(场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5 年 2 月 9 日上市交易了上证 50ETF 期权合约品种。合约标的为
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认购期权、认沽期权两类;采用实物交易方
式。
(二)场外期权
场外期权业务自 2013 年开始试点,合约标的主要为以沪深 300、中证 500、上证 50 为
主的股指,A 股个股,黄金期现货及部分境外标的。通过场外期权交易,投资者可以实现风
险管理、收益管理。

六、权证

(一)权证的定义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
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
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从产品属性看,权证是一种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权证与交易所交易期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所挂牌的期权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具有同一基础资产、不同行权价格和行权时间的多个期权形成期权系列进行交易;而权证则
是权证发行人发行的合约,发行人作为权利的授予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权证分类
1.按基础资产分类
可将权证分为股权类权证、债权类权证以及其他权证。我国证券市场曾推出的权证均为
股权类权证,以下介绍的权证均指股权类权证。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根据权证行权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
认股

又称为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

权证

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备兑

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在

权证

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3.按持有人权利分类
认购权证

实质上属看涨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购买基础资产。

认沽权证

属看跌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卖出基础资产。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

可以将权证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
可以将权证分为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其原理与期权相同。
(三)权证要素
权证类别
标的

行权价格

即标明该权证属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
权证的标的种类涵盖股票、债券、外币、指数、商品或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权证的标的可以是单一股票或是一篮子股票组合。
行权价格是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
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权证的存续时间即权证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权证自动失效。

存续时间

曾在上证所、深证所上市交易的权证,存续时间一般为自权证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下。

行权日期

这是指权证持有人有权行使权利的日期。
1.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

行权结算
方式

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2.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
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行权比例

这是指单位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可转换债券

(一)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
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债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
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所以我们将其列
为期权类衍生产品。
2.可转换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特殊债券
①在转换以前,它是一种公司债券,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持有者是债权人;
②在转换成股票后,变成股票,体现所有权关系,持有者由债权人变成了股权所有者。
(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①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
②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
利率。

(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3.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三)可转换债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
有效期限

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时间。
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在大多数情

转换期限

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
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6 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
司股票。
2.票面利率
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的票面年利率,由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
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
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比例 

可转换债券面值
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价格 

可转换债券面值
转换比例

4.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

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购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
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
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债券。

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债券持

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
市场条件。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
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作的必
要调整。

(四)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1.可转换债券实质上是一种含有嵌入式认股权的债券,从理论上说,将内嵌的权证从主体债
券中分离出来,与主体债券分别进行独立交易是可行的。
2.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的可转换债券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债券持有人即转股权所有人。
权利载体

附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在可分离交易的情况下,权证持有人

不同

可能与债券持有人相分离,债券持有人拥有的是单纯的公司债券,不
具有转股权。

行权方式
不同

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
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权利内容
不同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即转换为股票后,债券将不复存在。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
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

八、可交换债券

(一)可交换债券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
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2.特征:与可转换债券类似,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转股权利、双重选择权等特征。
3.可交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6 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
备交换的股票;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二)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只留重点、有数字记忆点的)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 3 亿元;
4.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计算的市值的 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三)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区别
发行主体
股份来源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上市公司的股东

上市公司本身

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已发行

发行人本身未来将发行的新

在外股份

转股对公司股本影响

不会影响标的股票总股本数量

会使标的股票总股本扩大

第四节 其他衍生工具简介

一、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的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
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被称为预
托凭证。
(二)存托凭证的优点
1.对发行人的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2.对投资者的优点(以 ADR 为例)
(1)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2)上市交易的 ADR 须经 SEC 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ADR 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4)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ADR 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1.存券银行(作为 ADR 的发行人和 ADR 的市场中介,为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1)作为 ADR 的发行人,存券银行在 ADR 基础证券的发行国安排托管银行,当基础证券被
解入托管账户后,立即向投资者发出 ADR;ADR 被取消时,指令托管银行把基础证券重新投
入当地市场。
(2)在 ADR 交易过程中,存券银行负责 ADR 的注册和过户,还要向 ADR 的持有者派发美元
红利或利息,代理 ADR 持有者行使投票权等股东权益。
(3)存券银行为 ADR 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它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
附属行或代理行。托管银行负责保管 ADR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向存券银行提供当地市场信
息。
3.中央存托公司
中央存托公司是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 ADR 的保管和清算。
(四)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

1.无担保的存托凭证
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存券协议只规定存券
银行与存托凭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已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存托凭证
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由发行人自由选择)发行。承销商、存
券银行和托管银行三方签署存券协议。
(五)中国存托凭证(CDR)
1.中国存托凭证的概念
中国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
券权益的证券。
2.参与主体
(1)发行人:在境外发行基础证券。
(2)存托人:存托人持有基础证券,在境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
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3)持有人: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
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3.存托协议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及
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
定。存托协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4.基础财产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
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义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产
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目前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开
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
融价格相联系,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
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其收益与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股票价格指数相联系),利率

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
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本金保
障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
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
结构化金融产品通常会内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衍生产品,按照嵌入式衍生产品的属性不
同,可以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类别。

第八章 金融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定义

目前金融学文献对“金融风险”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考证目前国内外关于风险的定
义多至 14 种,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风险是结果的不确定性
这种观点认为风险等同于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的未来状态不能
确切知道或掌握,也就是说人们对事物未来的发展变化缺乏信息与掌控力。
按照这种定义,风险的存在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二)风险是波动性或对期望值的偏离度
多数流行的投资学教科书采用马科维茨的“均值—方差理论”分析框架,认为金融变量
(如利率、汇率、股价等)会围绕期望值波动,波动性就是风险。因此,风险被定义为对期
望值的偏离程度,并用标准差、方差、半方差等统计变量来测度风险。
按照这种定义,风险是一个中性概念,并不等同于损失。
将风险与波动性联系起来的观点实质上是将风险定义为双侧风险,实际结果对期望值的
偏离既可能出现不利结果(例如股价未预期的下跌,即下侧风险),也可能出现有利结果(例
如股价出现未预期的上涨,即上侧风险)

(三)风险是不确定的不利因素或未来损失的可能性
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突出了风险带来的损害(下侧风险),而将盈利机会排除在外,是
典型的单侧风险的概念。

这个定义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例如风险测度与控制指标中常见的最大回撤、风险价
值(VaR)
、压力测试等等都是出于对可能损失的考虑而设定的;同时,监管文件和企业内部
风险控制政策也强调了损失可能性意义上的风险。
(四)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中国国家标准对风险定义的完整表述如下:
“风险 Risk
不确定对目标的影响。
注 1:影响是指偏离预期,可以是正面的和/或负面的。
注 2:目标可以是不同方面(如财务、健康与安全、环境等)和层面(如战略、组织、项目、
产品和过程等)的目标。
注 3:通常用潜在事件或后果,或两者的组合来区分风险。
注 4:通常用事件后果(包括情形的变化)和事件发生可能性的组合来表示风险。
注 5:不确定性是指对事件及其后果或可能性的信息缺失或了解片面的状态。

【小结】比较而言,中国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对风险的定义是全面、科学、合理的,
按照这个定义的精神,本书将金融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对金融目标的影响。

二、金融风险的构成

(一)风险源(Risk Source)
是指可能单独或共同引发风险的内在要素。
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政府监管规定、行业或产业运行状况、企业经营状
况、金融市场参与者行为等等。
【举例】当宏观经济由复苏进入繁荣阶段后,人们的风险偏好就会随之提高,风险积累
也越来越大;而当经济进入衰退、萧条阶段后,随着风险事件不断爆发,风险开始释放。
需要指出的是,风险源的识别和确认并不容易。风险源发生变化会在多大程度上引起可
能的目标变化也不容易确认。
(二)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
也被称为风险暴露,一般指未被对冲或未加保护的风险。
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风险敞口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存在金融风险的部位以及受金融风险
影响的程度。
【举例】某金融机构持有日元,同时有一笔美元债务,且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比如
远期外汇买卖)
,那么该机构拥有一个日元对美元的汇率风险敞口;或者某金融机构持有公
司债券,由于公司债有信用风险,且未做任何对冲交易(比如信用互换等),那么该机构有
一个信用风险敞口。

风险敞口与金融风险并不等同。例如,持有外汇头寸是一种风险敞口,而不是金融风险;
而汇率变动是一种金融风险,而不是风险敞口。
在一般意义上,经济主体面临的金融风险水平的高低不仅取决于风险的波动性,而且还
取决于其对特定金融风险的暴露程度。与风险源很难控制和管理相比,风险敞口在特定情况
下是可以管控的。
(三)风险事件(Risk Event)
是指特定的引发损失(或收益)的事件。
【举例】某债券发行人不能如期还本付息、债
券发行人破产倒闭,这对债券持有人而言,就发生了风险事件。
(四)风险损失(Risk Loss)
是风险事件对企业经营目标造成的影响,通常以金额表示。
【举例】股价变化对持有者
带来的损失或收益。
但也有一些风险损失比较难以计量。【举例】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导致的法律
风险、经营或操作不当导致的声誉风险等等。

三、金融风险的分类

(一)按照风险是否可以被分散划分
是指无法通过分散投资组合规避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主要由国家政治和经济的重大变革以及不可预知的自然灾
害等因素引发,是指全局性的、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是指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的风险。
【举例】某个借款人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会涉及特定贷款人或债券持
非系统性

有人产生损失;某个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会引起该公司股票价格

金融风险

下跌,导致股票投资者产生损失。
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是随机的,所以可以采取“不要把鸡蛋放在
同一个篮子里”的做法,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二)按照风险后果不同划分
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纯粹风险 【举例】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主人面临的碰撞风险等,当
火灾或碰撞事故发生时,他们便会遭受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投机风险

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
【举例】单只股票价格波动对持有人造成的收益或损失。

(三)按照风险因素不同划分(参考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献)

1.是指金融市场参与者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
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
(1)融资流动性风险就是俗称的“资金紧张”或者“资金链断裂”
,在
流动性风险

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不能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就有可能被迫仓
促贱卖存量资产,甚至可能导致“技术性破产”

(2)资产流动性风险也被称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它是指对特定金融资
产而言,如果二级市场深度不足,交易不活跃,或者因特殊原因导致转
让无法进行(例如股票触及跌幅限制),则持有该资产的投资者面临无
法变现的局面,或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资产而遭受较大损失。
1.是指市场价格(也包括利率、汇率)变化导致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

2.可以将市场风险细分为股票价格风险、债券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
金融衍生品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类别。
1.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
变化而且影响金融资产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资产持有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风险。
2.根据信用风险事件的不同类型,可以将信用风险分为:

信用风险

(1)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借款人或债券发行人)不能履约偿付到
期的债务本金和(或)利息,从而导致债权人发生损失的风险。
(2)交易对手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交易而
导致另一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3)信用转移风险:是指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在风险管理期内可能从当
前状态转移至其他评级状态,导致债权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1.是指由不完善或失败的内部流程、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外部因素导
致损失的风险。
2.巴塞尔委员会将操作风险事件划分为七种类型:
(1)内部欺诈;
(2)外部欺诈;
(3)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

操作风险

(4)客户、产品及业务活动中的操作性风险;
(5)实物资产损坏;
(6)
营业中断或信息技术系统瘫痪;
(7)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中的操作性
风险。
3.操作风险一般为下侧风险,即只可能带来损失,不能带来收益。因此,
要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尽可能减少操作风险。

声誉风险

1.声誉风险是指由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
金融机构产生负面评价的风险。

2.声誉风险一般是受其他风险影响而产生的次生风险,很难具体确认和
计量,但是它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巨大而且深远。

第二节 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Risk Management)

指经济主体针对持有或准备持有的风险资产将其风险减至最低或可承受范围的管理过
程,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计量和评估,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主动地、有目的地、有计划地处
理风险,以最小成本争取获得最大安全保证的管理方法。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
误概率,避免损失发生,以相对提高经济主体本身的附加价值。

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风险预防(传统、安全、可靠)
金融风险的预防是指在风险事件未发生之前通过运用一定的防范性措施,以防止损失的
实际发生或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
【举例】对于一些不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转移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等风险而言,通过风险预防对其进行处理是较为适当的。
(二)风险规避(彻底)
风险规避是通过主动放弃或者拒绝承担风险来实现的。这是一种非常保守的策略,能够
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消除某一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
【举例】银行发放贷款时,倾向于发放期限比较短的流动资金贷款,而对较长期的项目
贷款则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这都是风险规避的表现。
(三)风险分散
根据马科维茨组合投资理论,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可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当投资组合中
的资产种类数目趋近于无穷大时,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将趋于零。
【举例】基金的投资就是典型的组合分散投资。
(四)风险对冲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
销标的资产潜在损失的一种策略性选择。风险对冲可以管理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还
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通过对冲比率的调节,将风险降低到预期水平。为
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人们需要借助于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对冲。
【举例】常见的风险对冲手段是套期保值。
(五)风险转移

投资者通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某些合法的手段将风险转嫁给愿意和有能力承接
的主体,被称为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是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通常釆用担保和备用信用证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第三方。例如,当金

非保险转移

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时,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如不能到
期偿还贷款,由担保方代为偿还。

另外,金融机构还会借助于衍生产品(如期权合约等)作为特殊保单转移利率、汇率、
股票和商品价格风险。
(六)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之前通过金融交易的价格补偿获得风险回报,以及在损失
发生之后通过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获得补偿。
【举例】当商业银行在无法利用其他方法化解风险时,可以在金融资产定价中通过价格
调整来获得合理的风险回报。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中,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贷款企业可以给
予优惠利率,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可以要求更高的利率。

三、风险管理的一般步骤

(一)识别风险(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
1.概念: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识别各种明显的和潜在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估计这些风险可
能造成的物资与人身损失以及心理与社会效应。
2.风险管理者首先要分析投资项目的风险暴露。风险识别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
节。
(针对单个企业的分析和识别风险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财务报表分析法)
(二)度量风险
1.概念:度量风险就是计量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潜在损失的大小,评估风险严重程度,为确定
风险管理对策提供依据。
2.方法:敏感度分析法、波动性计量法、VaR 法和情景压力测试法等。在风险衡量中,概率
统计方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3.在分析和评价风险的严重性时,需要考虑到风险损失的相对性,即不仅要考虑到风险损失
的绝对量,同时要考虑到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另外,需要考虑到单一风险事件和所有风险
事件产生的不同类型损失及其对主体的综合影响,既要考虑直接损失和有形损失,也要考虑
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同时要综合考量风险发生的时间、持续时间、发生频率等因素,以提
升对风险影响评估的科学性。
(三)决策与实施
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基础之上,风险管理者就要对采用何种风险管理方法(预防、规避、

对冲、分散、转移)进行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经济主体采用各种合格有效的工具、手段和流程进行控制和缓释风险的过
程,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事前控制

主要是确定风险管理政策。
包括确定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风险定价和制订应急预案等。
是在风险资产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采用:
1.流程控制:包括授权、督察和质询等。

事中控制

2.工具控制:包括采用电脑系统的自动化控制。
3.监测和报告:是在不同层面监测风险的变化趋势和特征以及风险信息
共享,以便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

事后控制

是在风险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或风险发生后采取的对应措施。
包括风险转移和重新调整风险限额等。

(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1.概念:风险管理效果的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结果的效益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检查、评估
和修正。
2.评价会产生双重作用
(1)有助于判断是否减少了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风险管理决策水平;
(2)可以根据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改进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
管理的收益。
3.内容
(1)对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评估,其中主要是对公司治理、风险政策流程和限额以及信息
系统的评估;
(2)实质性风险评估,对金融机构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质量)进
行全面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得出总体资本要求。
4.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符合监管要求。第二,符合金融机构实际。第
三,保证一定的前瞻性。

四、风险管理 VaR 方法

(一)VaR 计算的基本原理
VaR 的字面解释是指处于风险中的价值(Value at Risk)
,—般被称为风险价值或在险
价值,其含义是指在市场正常波动下,某一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的最大可能损失。
确切地说,VaR 描述了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给定的置信度下,某一金融资产或其组

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潜在损失值;或者说在一个给定的时期内,某一金融资产或其组合价值的
下跌以一定的概率不会超过的水平是多少。用公式表达为:
Prob = (∆𝑃 > 𝑉𝑎𝑅) = 1 − 𝑐
∆𝑃——证券组合在持有期内的损失;
VaR——置信水平 c 下处于风险中的价值。
以上定义中包含了两个基本因素:未来一定时期和给定的置信度。前者可以是 1 天、2
天、1 周或 1 月等等,后者是概率条件。
【例子】时间为 1 天,置信水平为 95%(概率),所持股票组合的 VaR=10 000 元,其含义
就是明天该股票组合有 95%的把握保证其最大损失不会超过 10 000 元,或者是明天该股票
组合最大损失超过 10 000 元的可能性只有 5%。
(二)VaR 的应用(VaR 具有全面性、简明性、实用性)
1.风险限额管理
传统的风险限额管理主要是头寸规模控制,这种管理有很多缺陷:不能在各业务部门之
间进行风险和管理能力大小的比较;没有包含杠杆效应,对衍生产品组合可能会产生错误的
表述;将各部门的风险进行简单累加,其结果会夸大风险。
VaR 为主要有以下优势:
(1)VaR 限额是动态的,可以捕捉到市场环境和不同业务部门组合成分的变化,还可以提
供当前组合和市场风险因子波动特性方面的信息,以便对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2)VaR 限额易于针对不同部门和不同产品设置限额,风险管理者可以汇总和分解不同市
场和不同工具的风险,从而能够深入了解整个企业的风险状况;
(3)VaR 限额结合了杠杆效应和头寸规模效应,考虑了不同组合的风险分散效应,更能够
反映风险单位和产品的潜在损失。
2.基于 VaR 的资产配置与投资决策
1952 年,哈里•马科维茨建立了均值—方差证券组合投资模型,提出了解决投资决策中
最优化投资配置问题。在模型中方差作为对风险的量度,其最小化被用来确定最优化的投资
比例。VaR 与方差直接相关,其作为风险限额指标实质上对方差附加了一种限制。因此,作
为 VaR 约束下的马科维茨均值—方差模型的最优化投资决策问题就自然被人们加以利用。
3.基于 VaR 的业绩评估
金融机构通常采用的业绩评价指标为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RAROC)

RAROC=收益/VaR 值
假设交易员从事过度投机行为,利润高,但 VaR 值也较大,其总的业绩评估就不会高。
4.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
都要求金融机构基于 VaR 来确定内部风险资本计提、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披露等。

五、风险管理的发展(四个阶段)

(一)资产风险管理模式阶段
(二)负债风险管理模式阶段
(三)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模式阶段
单一的资产风险管理模式不能保证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均衡。对此,资
产负债风险管理理论应运而生,重点强调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经营目标互相代替和资产
分散,实现总量平衡和风险控制。
(四)全面风险管理模式阶段
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金融和交易手段的创新和迅速发展,使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日
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全球化的趋势,原有的风险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金
融机构的损失不再是由单一风险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种风险因
素交织而成,因而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下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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