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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及其土地的经营应当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社会、经济、生态、文化和精神需求,这一观点已得到广泛的认同。而且,随着公众对森林破坏和退化问题的日益关注,使得消费者要求他们购买的木材和其它林产品不仅不会对森林造成破坏,而且有助于拯救未来的森林资源。为了满足这类要求,木材产品的认证和自愿认证体系在市场上应运而生。
FSC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于1993年在加拿大多伦多创建的一个非盈利性组织。在建立大会上,来自25个国家的130名代表和其他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例如森林工作者组织、社会和本土组织、木材工业和国际环境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FSC是一个独立的、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凡对森林及其森林产品感兴趣,并承认FSC的目标,即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目前成员包括各种商业组织、环保组织和社会人文组织。 FSC总部设在墨西哥的Oaxaca城市,目前已搬至德国BONN,它的最高决策机构(即会员大会)分为三个同等重要的委员会。 FSC 任务旨在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森林经营活动,为实现这些目标,它倡导自愿、独立、第三方认证为主要的方法手段。每个国家的认证都是建立在10条通用的准则和森林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社会的、环境的和经济的因素。林业管理者和评价人员依据这些因素进行认证。 FSC 森林认证过程要求 10 条准则和标准适合应用于每个国家的标准。为确保准则和标准适合反映各地情况,应该由一个具有各行业广泛代表来讨论准则和标准的适应性。
原则1:遵守法律及FSC的原则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及其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并遵守FSC所有的原则与标准。
1.1 森林经营应遵守所有的国家及地方性法律和行政法规。
1.2 应缴纳所有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费用、特许费、税费以及其它费用。
1.3 尊重签约国所有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有关条款。
1.4 应围绕认证目的,由认证机构及参与或受影响的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与FSC原则与标准之间的冲突之处进行逐项评估。
1.5 森林经营区应当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
1.6 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FSC原则与标准。
原则2:所有权、使用权及责任
对土地及森林资源的长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明确界定、建档并形成法律文件。
2.1 有确凿证据证明拥有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长期使用权(如土地所有权、传统权利或特许协议)。
2.2 拥有法定及传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当地社区应保持对森林作业的控制,某种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们的权利和资源保护的需要,除非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把控制权委托给其它机构。
2.3 要运用适当的机制来解决有关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纠纷。在认证审核中,要考虑任何悬而未决纠纷的环境及事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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