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商标抢注如何界定?,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商标抢注,现阶段有这样的解释—— 指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
实际上,“商标抢注”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即他人使用中的品牌,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被有心之人抢先一步注册商标的行为。第二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界定商标抢注的标准,可以从主观是否存在恶意来看,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但仍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即商标注册有在先保护的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权利就属于谁。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为数不少的人,盯紧了那些销量很好的品牌,一旦发现其没有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就立马提交申请。这些抢注行为的背后,一般就是一个目的:让产品热卖的品牌因为申请晚了而被迫出钱购买“商标权”,有时,还会有狮子大开口的可能。
针对商标被抢注的行为,可以提出诉讼,但侵权商标权案件诉讼是有时效的。诉讼时效: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知道”是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
“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论当事人事实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从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即行。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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