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Effective STL 条款6,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本节的重点是有关C++语句解析的讨论
看一段代码:
1:
int f(double d);2:
int f(double (d));3:
int f(double);
上面的三种函数声明的形式有区别吗?
回答没有,对的,当然没有,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
再看下面这个片段
class A{....};A a();
请问上面片段中的a是类对象还是返回一个类A类型的函数?
答案是难以判定的,它既符合调用无参构造函数的类对象,又符合声明函数的形式。
所以,我们应该避免此类写法,以减少代码的解析歧义。
切入正题,那么它对STL有什么影响?
1:
ifstream dataFile("ints.dat");
list<int> data(istream_iterator<int>(dataFile),istream_iterator<int>());2:ifstream dataFile("ints.data");
istream_iterator<int> dataBegin(dataFile);
istream_iterator<int>dataEnd;
list<int> data(dataBegin,dataEnd);
请问,上面的代码1和2有区别吗?
答案是有,区别很大。
代码1声明了一个返回类型为list的函数,代码2定义了一个list类型的容器,并且初始化值来自于迭代器dataBegin和dataEnd
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就是解析歧义造成的。
这篇关于Effective STL 条款6的文章就介绍到这儿,希望我们推荐的文章对编程师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