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是介绍【软件设计师】——12.法律法规与标准化,希望对大家解决编程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需要的开发者们随着小编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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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与对象
法律法规名称 保护对象及范围 注意事项 著作权法/版权 文学、绘画、摄影等作品 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即开始保护;绘画摄影作品原件出售/赠予著作权还归原作者;原件拥有者具有所有权、展览权 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软件作品 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即开始保护;登记制度便于举证 专利法 专利权 需申请,专利权有效期是申请日开始计算 商标法 商标权 需申请,核准之日起商标受保护 反不正当竟争法 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经营两方面;必须有保密措施才能认定商业秘密 -
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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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作品,又是一种使用工具,还是一种工业产品/商品,具备作品性、工具性、商业性特征。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来说,仅依靠某项法律法规不能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 需利用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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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形成较完备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以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保护为主,以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辅的多层次保护体系,可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交叉重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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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能得到全面适度的保护。如,计算机软件符合专利法所保护的法定主题,可申请专利,利用专利法保护其中符合发明创造条件的创造性成果。对那些为极少数专门用户开发的专用软件,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权和合同法保护其中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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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制定统一的法律(知识产权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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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若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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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注:《软件设计师教程(第5版)》中软件翻译权:将原软件由一种程序设计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设计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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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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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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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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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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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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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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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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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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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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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期限
客体类型 权力类型 保护期限 公民作品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没有限制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 单位作品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公民软件产品 署名权、修改权 没有限制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单位软件产品 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50年(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注册商标 有效期10年(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发明专利权 保护期20年(从申请日开始)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保护期10年(从申请日开始) 商业秘密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
知识产权人确定
职务作品 判断说明 归属 作品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 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其他 作者拥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软件 属于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单位享有著作权 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单位享有著作权 使用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单位享有著作权 专利权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单位享有专利 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单位享有专利 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单位享有专利 情况说明 判断说明 归属 作品软件—委托创作 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 委托方 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创作方 作品软件—合作开发 只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工作 不享有著作权 共同创作的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成果好分割的,可分开申请 商标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同时申请,根据谁先使用(需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协商归属,无效时使用抽签(但不可不确定) 专利 谁先申请谁拥有;同时申请协商归属,不能同时驳回双方专利申请 -
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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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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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软件所用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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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情形: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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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定
① 不侵权:个人学习、研究、欣赏;适当引用;公开演讲内容;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复制馆藏作品;免费表演他人作品;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将汉语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或盲文出版
② 侵权: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未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未付报酬;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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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例:某公司生产U盘使用了其品牌产品“移动硬盘”的注册商标,该公司 (不享有其U盘)的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品牌产品“移动硬盘”的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该公司便享有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该公司在生产的U盘上使用“移动硬盘”的注册商标,未另行提出商品注册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因此该公司不享有其U盘产品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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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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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规定了制定标准的对象与原则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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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标准以科学、技术、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公认机构批准,并以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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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是在经济、技术、科学、管理等社会实践中,以改进产品、过程、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促进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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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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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标准代号 + 专业类号 + 顺序号 + 年代号,ISO、IE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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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中国-强制性标准代号GB、推荐性标准代号GB/T、指导性标准代号GB/Z、实物标准代号GSB;ANSI-美国;BS-英国;JIS-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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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地区标准:PASC-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CEN-欧洲标准委员会、ASAC-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RSO-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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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由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SJ-电子行业、GJB-中国军用标准、MIT-S-美国军用标准、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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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国家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制订的标准,由DB加上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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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由Q加上企业代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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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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